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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域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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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爾文主義中,領域主權(sphere sovereignty),又稱分化責任(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是指每個生活領域(或部門)都擁有其獨特的責任與權威或權能,並與其他生活領域地位平等的概念。領域主權的概念涉及一個由上帝設計和掌管、包羅萬象的受造秩序。這個受造秩序包含各種社會社群(例如為了教育、敬拜、民事司法、農業、經濟與勞動、婚姻與家庭、藝術表達等目的而形成的社群)、其歷史發展以及其恆久準則。領域主權原則旨在肯定並尊重受造的疆界與歷史分化。

領域主權意味著沒有任何一個生活領域或社會社群能凌駕於另一個之上。每個領域都有其受造的完整性。新加爾文主義者主張,既然上帝創造萬物「各從其類」,那麼就必須承認並欣賞其多樣性。例如,家庭生活和經濟生活由上帝賦予的不同準則應當被承認,如此一來,家庭的運作模式就不應等同於一間企業。同樣地,信仰機構(如教會)和民事司法機構(即國家)皆不應尋求極權控制,亦不應試圖規範任何超出其各自有限權能的人類活動。

在由基督教民主政黨執政的歐洲國家,領域主權的概念成為一項普遍原則,被視為其意識形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基督教民主主義者對領域主權的推動,促成了統合主義福利國家在世界各地的建立。

歷史背景

領域主權是教會至上主義和世俗主義(特別是其國家主義形式)兩種世界觀之外的另一種選擇。中世紀時期,一種教宗君主制的形式假定上帝是透過教會來統治世界。

教會至上主義在藝術中隨處可見。宗教主題受到藝術的主要贊助者——教會的鼓勵。同樣地,中世紀的政治常由政治領袖遵從教會的指示行事。在經濟行會和農業方面,教會也進行監督。在家庭領域,教會規範性活動與生育。在教育領域,數所大學由修會創立。

文藝復興時期,隨著富裕商人階級的出現,世俗主義世界觀也隨之興起。一些商人成為獨立於教會的藝術贊助者。其後的新教正式將民事政府、藝術、家庭、教育和經濟從教會的控制中解放出來。雖然新教維持了一種全面或整全的宗教生活觀,以別於教會至上主義,但後來的世俗啟蒙運動則試圖將宗教從社會中完全清除。

領域主權最早是由新加爾文主義神學家兼荷蘭首相亞伯拉罕·凱波爾在二十世紀之交時提出,並由哲學家赫爾曼·杜威爾德進一步發展。凱波爾將領域主權的理念部分建立在基督教的存在觀之上,即人類生活的每個部分都平等且直接地「在上帝面前」存在。對凱波爾而言,這意味著領域主權涉及某種形式的政教分離,以及國家與其他社會領域的分離,即反國家主義。

隨著基督教民主政黨的成立,他們採納了領域主權原則,新教徒與羅馬天主教徒皆同意「領域主權與輔助性原則歸根究柢是同一回事」,儘管這與杜威爾德對領域主權的發展有所衝突,因他認為領域主權與輔助性原則有顯著區別。

應用

領域主權的教義有許多應用。例如,家庭此一建制並非源於國家、教會或偶然的社會因素,而是源於上帝最初的創造之舉(它是一個受造的建制)。定義家庭或為其頒布法律,既非國家的任務,也非教會的任務。這項責任專屬於上帝的話語,新教認為上帝的話語是至高無上的,意即不受教會或國家所控制。家庭(其定義為一男一女對彼此及其後代的盟約承諾)並非由國家或任何其他外部權力所設立,而是自然地源於家主,他們直接向上帝負責。然而,當某個家庭未能履行其自身責任時,公民治理機構有權尋求糾正相關的公民不義。

國家和教會都不能對科學組織、學校或大學預先指定結論。適用的法則是僅與該領域相關的法則,因此學校的行政管理應由根據其特定權能和技能而合法負責的人來擔任。同樣地,在貿易組織中,應只適用貿易規則,其領導者應從其自身的專業隊伍中選出。同樣地,農業的法則並非源於政府,而是源於自然法則。每當政府僭越其主權進行管制時,在受影響領域內服務的人員應抗議國家干涉其內部事務。問題在於公民治理的恰當角色,以及其內在的原則限制,在此限制下它才能在不干涉其他領域主權的情況下行事。

批評

對凱波爾而言,由於荷蘭包含了多個宗教意識形態(或世界觀)社群,因此每個社群都應形成自己的「支柱」,擁有各自的社會機構,如學校、新聞媒體、醫院等。這導致了社會的支柱化。

針對在凱波爾的領域主權觀點下出現的支柱化現象,彼得·S·赫斯拉姆(Peter S. Heslam)指出:「事實上,可以說,如果荷蘭社會本質上更具『同質性』——而不是在天主教徒、新教徒和人文主義者之間呈現出大致三方分立的意識形態——那麼領域主權仍然是可行的,而支柱化則是不必要的」。

有些人認為,荷蘭支柱化的發展,是凱波爾未能適當地將國家限制於其在眾多社會領域中的自身領域,也未能區分社會領域與其他世界觀社群的結果。

參見

  • 統合主義
  • 政教分離
  • 輔助性原則(天主教),一個不同的概念,有時會與領域主權混淆

注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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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加爾文主義神學 Category:基督教民主主義 Category: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