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皇家憲法委員會(英國)

出自Taiwan Tongues 繁中維基
這是此頁批准,以及是最近的修訂。

憲法皇家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 on the Constitution),亦稱基爾布蘭登委員會(Kilbrandon Commission)(最初為克勞瑟委員會(Crowther Commission))或《基爾布蘭登報告》(Kilbrandon Report),是由哈羅德·威爾遜的工黨政府設立的一個長期運作的皇家委員會,旨在審查聯合王國與不列顛群島的憲法結構、其構成國的政府體制,並考慮是否應對這些結構作出任何變更。委員會於1969年4月15日在克勞瑟勳爵(Lord Crowther)領導下展開工作,1972年由基爾布蘭登勳爵(Lord Kilbrandon)接任,並最終於1973年10月31日提交報告。

委員會審議了權力下放、聯邦制與邦聯制等各種模式,以及將聯合王國分裂為獨立主權國家的前景。北愛爾蘭、海峽群島與曼島的議題,則與蘇格蘭和威爾斯的核心議題分開處理。

在1969年至1973年間,共出版了16卷證據資料與10份研究論文。最終報告提交給了在1970年6月大選中上台的愛德華·希思保守黨政府。報告否決了獨立或聯邦制的選項,支持建立權力下放、直選產生的蘇格蘭與威爾斯議會。委員會的兩名成員——克勞瑟-亨特勳爵(Lord Crowther-Hunt)與艾倫·皮科克教授(Professor Alan Peacock)——並未簽署該報告,因其不同意對職權範圍的詮釋及結論。他們的觀點發表於一份獨立的《異議備忘錄》中。

背景

該皇家委員會的設立,是為回應威爾斯與蘇格蘭日益增長的自治或完全獨立的訴求。在威爾斯黨的格溫弗·伊萬斯(Gwynfor Evans)於1966年卡馬森補選,以及蘇格蘭民族黨的維尼·尤因(Winnie Ewing)於1967年漢密爾頓補選中取得突破性勝利後,這些訴求成為公眾焦點。

職權範圍

委員會的職權範圍為:

  • 審查聯合王國各個國家、民族及地區現行立法機關與政府的職能;
  • 考量地方政府組織的變革、聯合王國各部分之間的行政及其他關係,以及為君主治下我國人民的繁榮與善治利益,審議對該等職能或現行憲制與經濟關係作出任何變更是否可取;
  • 同時審議,對聯合王國與海峽群島及曼島之間的憲制與經濟關係作出任何變更是否可取。

成員

主席:

  • 克勞瑟勳爵(1969年至1972年2月逝世)
  • 基爾布蘭登勳爵(自1972年2月起)。

成員:

提案

委員會未能達成一致共識,最終報告包含了由不同成員支持的多項方案。兩名委員未簽署報告,而是提出了一份異議備忘錄。

蘇格蘭

八名成員贊成為蘇格蘭設立一個權力下放的立法機關。行政權將由君主從直選議會成員中任命的大臣行使。移交給權力下放機構的職責領域,將包括部分已由蘇格蘭事務大臣及皇家檢察總長監督的範疇。這些範疇包括:

  • 教育
  • 環境
  • 衛生
  • 內政
  • 法律事務
  • 社會服務

農業、漁業與食品的職責將由議會與聯合王國政府分擔,而後者將保留對電力供應的控制權。

隨著權力下放政府的建立,提案建議將蘇格蘭選區選出的西敏國會議員席次從71席減至約51席。

該議會將是一個約有100名成員的單一議院機構,採用比例代表制的單一可轉移投票制,並劃分多席次選區。委員會未為該議會命名,認為此事應由蘇格蘭人民決定,但曾有人建議使用「大會」(convention)一詞。議席數目與選區劃界將保留由聯合王國國會決定。

新的憲制安排將不需任命總督,而行政首長的頭銜則建議為「蘇格蘭首席大臣」(Scottish Premier)。

蘇格蘭事務大臣的職位將被廢除,但仍會有一位內閣大臣負有代表蘇格蘭的特別職責,並兼任其他職務。

威爾斯

六名委員贊成對威爾斯實行立法權下放。此方案與為蘇格蘭設想的方案相似,但在法律事務上的職責較少,以反映蘇格蘭擁有獨立於英格蘭與威爾斯的法律體系。

與蘇格蘭一樣,提案建議設立一個由100名成員組成的一院制議會,並以比例代表制選出。向委員會建議的該機構頭銜為「參議院」(Senate)。同樣,行政首長或可稱為「威爾斯首席大臣」(Welsh Premier),而威爾斯事務大臣的職位將被廢除。威爾斯選區選出的西敏國會議員席次將從36席減至約31席。

英格蘭

主要報告的簽署者一致反對將立法權下放給整個英格蘭或任何英格蘭地區。然而,對於將某些權力下放至區域層級則有若干提案:

  • 八名成員支持設立非執行性的協調與諮詢委員會,就影響各區域的政府政策向中央政府提出申述與建議。每個委員會將有約60名成員,多數由該地區的地方當局選出,約20%由負責區域事務的大臣提名,以代表該地區的工業、農業、商業、工會及法定推廣機構。
  • 兩名成員贊成設立具行政權的區域議會,其選舉方式與蘇格蘭和威爾斯的議會相似。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所使用的區域將是為經濟規劃而設立的既有區域,其邊界將根據《1972年地方政府法案》所作的變更進行調整,但未建議區域名稱:

  1. 克里夫蘭、坎布里亞、達蘭、諾森伯蘭、泰恩-威爾
  2. 亨伯賽德、北約克郡、南約克郡、西約克郡
  3. 柴郡、大曼徹斯特、默西賽德、蘭開夏
  4. 德比郡、萊斯特郡、林肯郡、北安普敦郡、諾丁漢郡
  5. 赫里福德-伍斯特、薩羅普、斯塔福德郡、沃里克郡、西密德蘭
  6. 劍橋郡、諾福克、薩福克
  7. 雅芳、康瓦爾、德文、多塞特、格洛斯特郡、索美塞特、威爾特郡
  8. 貝德福德郡、伯克郡、白金漢郡、東薩塞克斯、艾塞克斯、大倫敦、漢普郡、赫特福德郡、懷特島、肯特、牛津郡、薩里、西薩塞克斯

康瓦爾

委員會承認康瓦爾存在「極少數人」,他們主張康瓦爾人擁有獨立的民族認同,並希望為其政府作出獨立安排。然而,委員會認為「儘管康瓦爾有其獨特之處和強烈的區域認同感,但沒有證據顯示其人民希望在政府層面上與英格蘭其他地區分離」。但他們也承認,「康瓦爾人民並不認為他們所在的聯合王國之一隅僅僅是另一個英格蘭郡份」,因此他們建議在所有適當場合使用「康瓦爾公國」(Duchy of Cornwall)的稱號,以強調「康瓦爾的特殊關係與領土完整」。

北愛爾蘭

委員會未就北愛爾蘭的權力下放提出任何建議,因為《1973年北愛爾蘭憲法法案》已為此作出規定。然而,報告確實建議將該省的西敏國會議員席次從12席增至約17席,以與聯合王國其他地區保持一致。

海峽群島與曼島

委員會未提議對聯合王國、海峽群島與曼島之間的關係作出任何改變。他們拒絕了一項將對外事務職責劃分給聯合王國與島嶼政府的建議,但支持內政部的一項提案,即未來在島嶼適用國際協議時,應進行更正式的諮詢程序。

異議備忘錄

克勞瑟-亨特勳爵與皮科克教授未簽署報告,而是在一份少數派備忘錄中提出了一系列獨立的提案。該文件與主要報告之間的主要差異如下:

區域議會

將設立七個民選的區域議會,其中蘇格蘭一個,威爾斯一個,英格蘭五個。這些議會將擁有比主要報告提案中更大的權力,接管其區域內中央政府的大部分機構,並各自擁有其公務員體系。它們還將取代特設機構,如區域衛生當局和水務局,這些機構原定在國民保健署和水務行業的重組中引入。它們還將對天然氣和電力委員會有監督權。它們亦能透過其區域的物理、社會與經濟發展戰略計劃來制定政策。

將設立一名區域事務部長,並擁有內閣席位。

下議院改革

該備忘錄還建議對下議院的職能進行改革。國會議員將組成與中央政府部門相對應的「職能委員會」。每個委員會將配備輔助人員,並審議聯合王國與歐洲法規的影響,同時也將擁有決策權。為反映其更大的職責,國會議員將獲得全職的專業薪酬。

政治反應

各方對委員會報告的反應不一:

  • 威爾斯黨主席認為這是一次「真正的突破」,並呼籲政府承諾引入一個具立法權的威爾斯政府。然而,他們要求議會應在經濟與工業規劃方面擁有額外權力。
  • 蘇格蘭民族黨副主席維尼·尤因稱其為「朝正確方向邁出的一步」,並表示提議的蘇格蘭議會「將引導至蘇格蘭民族黨所尋求的自治」。
  • 威爾斯工黨秘書歡迎引入議會,但反對減少西敏國會議員的席次。
  • 威爾斯自由黨領袖認為這是一次「重大突破」,將促使比例代表制引入西敏。
  • 威爾斯保守黨一名官員呼籲人們不要「過度受那些包括極端分子和民族主義狂熱分子的少數發聲者影響」。
  • 蘇格蘭保守黨與統一黨主席對減少國會議員席次表示懷疑。
  • 康瓦爾之子黨(Mebyon Kernow)秘書雖然指出他們關於設立康瓦爾區域委員會的提案被拒絕,但表示對蘇格蘭和威爾斯設立議會以及對「康瓦爾公國」的強調感到鼓舞。

後續發展

在1974年2月大選政府更迭後,新的工黨政府於1974年9月根據最終報告發表了一份白皮書《民主與權力下放:為蘇格蘭和威爾斯所作的提案》。該白皮書直接促成了未獲通過的《蘇格蘭與威爾斯法案》,該法案於1977年2月被撤回。次年通過了兩項獨立的法案:《1978年蘇格蘭法案》與《1978年威爾斯法案》。這些法案的條款需經公民投票批准後方能生效,因此蘇格蘭與威爾斯的權力下放公投於1979年3月1日舉行。威爾斯議會被多數選民否決,而蘇格蘭權力下放則獲得51.6%投票者的支持,即選民名冊上32.9%的選民。由政府後座議員喬治·康寧漢(George Cunningham)提出的一項對《蘇格蘭法案》的修正案規定,該法案必須獲得全體選民40%的支持,因此公投未能通過。公投結果導致這兩項法案分別於1979年3月被廢除。隨後,政府於3月28日在一場不信任動議中失利,當時蘇格蘭民族黨與保守黨、自由黨和阿爾斯特統一黨一同投票反對政府,這導致了1979年大選及長達18年的保守黨執政期的開始。

蘇格蘭與威爾斯的權力下放最終在1997年當選的下一屆工黨政府任內,透過《1998年蘇格蘭法案》與《1998年威爾斯政府法案》得以實施。

參見

  • 不列顛聯邦法案
  • 聯合王國憲制改革
  • 康瓦爾的憲制地位
  • 康瓦爾民族主義
  • 伯斯宣言 (1968)
  • 聯合王國權力下放

出版物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 摘要,英國官方出版物協作讀者資訊服務
  • 〈戴雪、基爾布蘭登與權力下放〉,DG Boyce,《政治季刊》,第46卷第3期,280–292頁,1975年7月

Category:憲制委員會 Category:蘇格蘭政治 Category:威爾斯政治 Category:澤西政治 Category:根西政治 Category:曼島政治 Category:康瓦爾政治 Category:威爾斯歷史 Category:澤西歷史 Category:根西歷史 Category:曼島歷史 Category:康瓦爾歷史 Category:凱爾特民族主義 Category:聯合王國權力下放 Category:康瓦爾民族主義 Category:聯合王國憲法 Category:1973年英國政治 Category:1969年英國政治 Category:1973年蘇格蘭 Category:20世紀澤西 憲法 Category:1969年聯合王國建立 Category:1973年聯合王國廢除 Category:聯合王國政治 Category:不列顛群島 Category:聯合王國聯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