憤慨
憤慨是一種複雜而獨立的情緒,由社會情緒和社會環境引發。憤怒和厭惡等感受是構成憤慨的部分情緒。
當一個人受到他人不當對待,或當情境脫離社會常規而引發負面感受時,就可能產生憤慨之情。當被認為是不公義的行為發生時,人們便會體驗到憤慨。伴隨不公義的行動和行為而來的是責備。責備也有助於構成憤慨這種情緒。當應受譴責的行為發生時,憤慨的情緒便會出現,並將負面感受投射到應受責備的人身上。這可能由違反社會規範的干擾所引起。根據克勞德・米勒(Claude Miller)的說法,「憤慨被定義為一種非主要的、獨立的社會情緒,指明對他人應受譴責行為的不贊同,因為該行為被明確視為違反客觀秩序,並被含蓄地感知為對感知者自我概念的傷害」(Miller et al, 2007, pg.1)。當我們的日常生活受到侵犯時,就會體驗到憤慨。憤慨被認為是一種適應性行為。社會環境和社會情緒是憤慨的刺激物。我們的情緒和行為會根據特定情況而調整適應。內部和外部的社會規範在體驗憤慨情緒中扮演著角色。社會期望每個人都能共存並遵循其所建立的社會規範行為。當某事擾亂了被視為社會規範的事物時,無論是內部還是外部,都發生了侵犯。內心會體驗到一系列感受,同時外部也會產生一種脫離該情境的渴望。當規範被擾亂時,人們會感到被冒犯,憤慨的情緒便會被點燃。
歸因過程在憤慨的發展中不可或缺。這是指一個人為了找出自身或他人行為背後的原因或動機,而做出的瞬間評估(歸因)。行為可被分類為情境性(外部)或性格性(內部)。弗里茨・海德(Fritz Heider)寫道,人們傾向於用兩種方式之一來看待行為;即由情境因素或性格因素所引起。由此出發,個人在考慮事件或進行分類時,要麼是實體論者,要麼是增長論者,但並非完全互斥。根據一位學者的說法,「人們的內隱理論創造了一個框架,用於處理資訊、形成推論、確定歸因、塑造預測、理解他人行為以及建構社會事件的表徵」。考慮到這一點,並根據一個人是實體論者還是增長論者(這描述了一個人如何看待行為與其驅動因素之間的關係)的分類,研究表明,該人體驗憤慨的頻率和嚴重程度會分別傾向於更高或更低。
實體論
實體論者相信,僅僅透過少數甚至單一的觀察,就可以對道德品格做出判斷。他們最常對人或事件抱持刻板印象,並相信基於性格的歸因是與生俱來的,且極少改變。「老狗學不了新把戲」這句話解釋了實體論者可能如何解釋一種情況。對他們來說,行為是由不變的、內在的(品格)屬性所引起的。假設這兩種不同類型的人都坐在一個針對已監禁罪犯的假釋委員會中,那些體現出實體論者特質的人可能會說「一次是罪犯,永遠是罪犯」,並推斷其犯罪行為是由該人不道德的本性所驅動,一旦有機會,無論情況如何,他們都會再犯。
性格特質在實體論中被用作分析的基本單位。人們會體驗並可能表達正面或負面的屬性。對於憤慨而言,所體驗到的屬性將是負面的。這些傾向很可能會保持不變且可預測,幾乎沒有改變的空間。人們會做出假設並進行判斷。實體論基於單一的行為觀察來創造並持有判斷。一旦某事被相信為真,它幾乎就被永久地貼上標籤,而客觀的情境證據則被忽略不計。與性格相關的資訊是主要焦點,因為它助長了對負面資訊的強化。
增長論
增長論者所持的立場與某些實體論者正好相反。他們更能根據變動的外部因素(情境)以及如努力、願望(如目標)等因素來對道德品格做出判斷。在形成判斷時,增長論者會考慮近期的證據,並避免做出廣泛的品格歸因。例如,那些被認為是增長論者的人可能會爭辯說,前述罪犯的行為,可能是成長環境不佳或藥物所導致的後果,而在獄中,該囚犯透過模範行為和為他人服務改變了他/她的生活方式。因此,理論上他們將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防禦性歸因理論
防禦性歸因理論旨在描述個人最終希望如何以一種保護其自我並對自身有利的方式來解釋行為。歸因被視為帶有偏見,因為個人在解釋行為時,會「將好的結果歸功於自己,並避免為壞的結果負責」。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試圖對其環境施加不同程度的控制。「扭曲對與自己不同者的判斷——那些人們不易認同的對象——應該比扭曲對與自己相似者的判斷更容易——對於後者,人們不僅更容易認同,也應期望從他們那裡得到更多的同理心。此外,由於實體論提倡內在的品格歸因,我們應該預期實體論者在對相似性的感知上,會比增長論者更為敏感和防禦。」(Miller et al 2007, pg. 12)。
行動者—觀察者效應
行動者—觀察者效應是指,個人將個人的成功歸因於性格因素(我,這個學生,考試考得好是因為我努力學習),而將個人的失敗歸因於情境因素(我,這個學生,考試考得差是因為考題非常困難)。當個人評估他人行為時,情況則正好相反。當行動者看到觀察者(他人)成功時,他們會認為成功是情境因素的結果。那位同學考試考得好是因為題目簡單。如果行動者看到觀察者經歷失敗,行動者會說那是因為與觀察者性格有關的某種(通常是負面的)事情。那位同學考得差是因為他/她懶惰且沒有學習。
應用
憤慨已被應用於許多不同的情境中。
政治領域
憤慨在政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這是因為政治人物有權力根據他們所做的決定而冒犯許多人。政治人物所做的決定影響著成百上千,甚至數百萬人。他們做出的某些決定可能會讓許多選民感到憤慨,因為他們覺得那些決定違背了他們的立場或信仰,特別是當選民與該政治人物屬於同一政黨時。政治人物自己也會感到憤慨,因為如果人們不支持他們的政策或與他們競爭,就會攻擊他們的自我建構。例如,這在政治人物辯論時可以看到。另一位政治人物通常會質疑他們的政策和程序,希望能讓他們的競爭對手感到憤慨。這樣做的目的,是希望能夠扼殺辯論。
據稱,憤慨提供了思考某些情況的能力(Bromell, 2013, p. 290)。感到憤慨的人想要思考他們為何感到憤慨,以便找出適當的回應,並查明導致他們感到憤慨的原因。據稱,「當憤慨不立即以暴力形式表達時,它就變成對其起因的調查(以及他認為是更適當的回應)」。
宗教領域
義憤通常是對所感知到的不當對待、侮辱或惡意的一種反應性憤怒情緒。它類似於所謂的正義感。在某些基督教教義中,義憤被認為是唯一不具罪性的憤怒形式,例如,當耶穌將錢幣兌換商趕出聖殿時。(馬太福音 21章)。
參見
- 憤怒
- 暴怒
- 社會情緒
- 道德情緒
參考文獻
資料來源
Claude H. Miller, Judee K. Burgoon, and John R. Hall (2007). "The Effects of Implicit Theories of Moral Character on Affective Reactions to Moral Transgressions." Social Cognition: Vol. 25, No. 6, pp. 819–832. https://doi.org/10.1521/soco.2007.25.6.819
外部連結
Category: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