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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范尼斯·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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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范·尼斯·貝(William Van Ness Bay,1818年11月23日-1894年2月10日)是美國密蘇里州的一位律師和法官。他最為人所知的經歷是在1849年至1851年間擔任密蘇里州聯邦眾議員,以及在1862年至1865年間擔任密蘇里州最高法院法官。

早年生活

貝於1818年11月23日出生於紐約州哈德遜市,父親是 Thomas Bay,母親是 Harriet (Mansfield) Bay。他的祖父 John Bay 和父親也都是傑出的律師。在 John Bay 門下學習的未來律師中,包括後來與他合夥執業的 Ambrose Spencer,以及 William W. Van Ness。貝的叔祖父 Elihu H. Bay 曾是南卡羅來納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並拒絕了美國最高法院的任命。貝的兄弟 Samuel M. Bay 是密蘇里州的一位知名律師,並在1847年的「史考特訴愛默生案」(Scott v. Emerson) 中擔任德雷德·史考特 (Dred Scott) 的律師。

職業生涯

William Bay 在紐約州哥倫比亞郡接受教育,並於1835年遷至密蘇里州。他在其兄弟 Samuel 的指導下學習法律,並於1837年取得律師資格。他在密蘇里州尤寧市定居,並開始執業。作為民主黨員,他於1842年當選為密蘇里州眾議院代表富蘭克林郡雙席位選區的議員。1844年,他在該雙席位選區成功連任。1846年,他在當時已改為單席位的富蘭克林郡選區再度連任,任期從1842年11月至1848年12月。

1848年,貝當選為第35屆國會代表密蘇里州第二國會選區的眾議員。他任期一屆,從1849年3月4日至1851年3月3日,並且未在1850年尋求連任。在他唯一一次的眾議院演說中,貝呼籲接納加利福尼亞州作為一個自由州加入聯邦,以此作為《1850年妥協案》的一部分,譴責輝格黨人米勒德·菲爾莫爾 (Millard Fillmore) 的總統政府執行該妥協案中不受歡迎的部分,包括《1850年逃奴法》,並懇求北方的廢奴主義者在奴隸制度問題上不要採取任何會被南方奴隸主視為具攻擊性的行動。離開國會後,貝重操律師舊業。1854年,他遷居至聖路易。

1862年,美國內戰期間,當時的密蘇里州最高法院法官因拒絕宣誓效忠聯邦而被免職,貝隨後被任命為該法院法官。他於1863年贏得選舉正式擔任該職位,任職至1865年6月。當時,州長 Thomas Clement Fletcher 依據州憲法中一項戰後修正案將他免職,該修正案規定所有在戰爭期間任命的法官職位均告懸缺。

晚年生活

離開法官席位後,貝繼續在聖路易執業。1878年,他撰寫了一本歷史著作《密蘇里州法界憶述》(Reminiscences of the Bench and Bar of Missouri),書中收錄了密蘇里州傑出律師、法官及政治人物的簡短傳記。

退休與逝世

貝於1886年退休,並遷居至密蘇里州尤里卡市與女兒同住。他於1894年2月10日在尤里卡市逝世。貝安葬於密蘇里州柯克伍德市的橡樹山公墓 (Oak Hill Cemetery)。

家庭

貝的妻子是出生於麻薩諸塞州的 Maria Elizabeth Duncan (1834-1879)。他們的子女包括 Cora、William、Frank、Harry、Harriet 和 Elizabeth。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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