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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爾·博納旺蒂爾·馬里·圖利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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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爾·博納旺蒂爾·馬里·圖利耶(Charles Bonaventure Marie Toullier),1752年1月21日生於布列塔尼地區多勒,1835年9月19日卒於雷恩,是一位法國法學家。普魯東在其開創性著作《什麼是財產?》中大量引用了他的觀點。

生平

舊制度時期

圖利耶由母親撫養長大,先在康城就讀中學,後於雷恩大學深造。當時該校的師資包括隆克勒先生、杜魯安先生、盧瓦澤爾先生以及奧古斯特-馬里·普蘭-杜帕克先生。他於二十五歲時,即1776年12月28日獲得博士學位,隨後在1778年4月12日,透過競試獲得雷恩大學副教授的頭銜。之後,他前往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完成學業,並從中汲取了一些比較立法的思想,這些思想後來為他所用。他一直擔任教授直到大革命爆發,當時雷恩還有幾位後來成名的人物:教會法教授讓-德尼·朗瑞奈、艾薩克·勒·霞不列、讓·維克多·馬里·莫羅(當時僅為法學學生)、費利克斯·朱利安·讓·比戈和費爾蒙。

法國大革命

作為1789年的愛國者,他與大多數在孟德斯鳩、伏爾泰、法國與英國代議制度以及1789年原則薰陶下成長的律師一樣,欣然迎接大革命的開端。圖利耶曾短暫擔任區行政官,但很快便被免職。在恐怖統治時期,他竭力保護他身為拒誓派神父的兄弟,後者遭到卡里耶的追捕,並被他藏匿在隱居處。他在布呂茲買下了聖阿梅爾莊園。

他成為伊勒-維萊訥省法院的法官,之後重返律師界,並在法庭和軍事委員會上為多位因政治原因被控告的人辯護。1799年,他的名字被列入一份將被流放和拘留的人質名單,但霧月18日的政變拯救了他。國家與流亡者家庭之間的許多爭議,皆交付仲裁。

拿破崙時期

在大學改組中,他被任命為教授。他原本希望能教授羅馬法,但最終獲得了法國法的教席。儘管感到失望,這卻為我們帶來了他創作的這本卓越著作,而他為課堂撰寫的筆記已包含了此書的雛形。

1811年(當時他已近六十歲),他開始出版其著作,並收到了院長任命,附有當時帝國大學校長豐塔內一封充滿讚譽的信。眾所周知,政治觀點總在布列塔尼,尤其是在雷恩,掀起許多風暴。

王政復辟時期

圖利耶的生活仍舊致力於其教授職責與完成這部重要著作。然而,一件不幸的事件擾亂了他的生活,他為此在其著作第八卷前寫了一篇措辭相當強烈的序言。

1816年,學生們用木板來記錄課堂筆記。有人在這些木板上發現了類似畫謎的圖案、可以用多種方式解釋的首字母縮寫,這被視為極大的罪行(這是圖利耶自己說的)。警察很快就從老師們那裡得知此事;木板被沒收,被認定的犯錯學生受到了懲罰。圖利耶意識到,警察局長的報告被送到了公共教育委員會。1816年12月31日,委員會頒布法令,暫停圖利耶的院長職務,「鑑於會議記錄記載,在法學院的聽眾中發現了對合法政府的侮辱性銘文,且考慮到學生未受妥善監督,並且他未能向他們灌輸國家有權期望的情感」。

1817年2月5日的一項命令任命了一個委員會,負責調查犯錯的學生。國王保留對教師們作出處分的權力。一位督察被派往雷恩;針對教師們的告發層出不窮。一個由數人組成的小組被諮詢,最終以一份報告結束,其中圖利耶未被定罪,但讓-馬里·埃馬紐埃爾·勒格拉弗朗於1817年2月12日被解職。隨後,時任內政部長的雅克-約瑟夫·科比埃被提名填補空缺的教席。「『我們一直希望,』圖利耶說,『能看到科比埃先生加入我們。』他曾是我們舊學院的學生;我曾在他1788年4月3日的學位論文答辯時擔任他的考官……我所有的同事都對他抱持與我相同的看法。他被引薦了……」 如果說圖利耶希望科比埃先生獲任命,他卻未料到院長職位會授予他,這使得圖利耶只剩下資歷與貢獻院長的頭銜。以下是圖利耶對此的解釋:「『科比埃先生的才華已在國民議會中展現,他被視為反對派的領袖之一。』他曾在議會廳和印刷報告中,積極地表達了與大學相悖的觀點。委員會主席與他非常熟悉;也許他想藉此拉攏一位強大的對手,因為當時預計他會對大學發起猛烈攻擊。」

我們從中摘錄此段故事的圖利耶序言承認,由於舊院長的三年任期已滿,科比埃先生獲任命為院長是合法的。圖利耶僅抱怨自己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被指控和判決。此外,科比埃先生的任命未經過按1818年2月17日法令規定的兩名候選人提名程序。圖利耶不忘在註釋中提醒,不久前在類似情況下,維克多·普魯東在第戎的同僚們曾拒絕取代他。院長職位於1830年歸還給圖利耶。他於1835年9月19日在雷恩去世。他曾是該市律師協會的主席,也是榮譽軍團勳章的成員。

1864年,位於巴黎第五區、巴黎法學院與索邦大學旁的圖利耶街(rue Toullier)被重新命名以向他致敬。自2012年起,雷恩大學法學與政治學院的其中一間階梯教室以夏爾·圖利耶為名。

出版物

其著作的前八卷於1811年至1818年間出版:

  1. 《遵循拿破崙法典順序的法國大陸法,一部試圖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著作》,巴黎,1811-1831年,14卷,八開本;
  2. 《法國大陸法前八卷初版補遺》,巴黎,1820年,大八開本。1821年至1823年,第9至11卷出版,第11卷末附有總目錄。1826年至1831年,第12至14卷(婚姻契約)出版,附有目錄。《圖書館雜誌》提供了其他版本的以下資訊:第2版,1820年,第1-3卷和第6卷;第3版,無;第4版,1824年,巴黎,第1至4卷、第6至9卷、10份仿羊皮紙本;前十二卷標有日期,但克拉爾先生猜測書名頁是重印的。一份主題索引和一份書中論及的法典條文索引,由圖利耶的繼任者莫雷爾先生製作。第5版,巴黎,J. Renouard 出版社,1837年,八開本;第15卷,內容目錄由馬丁·茹奧斯特先生製作,1834年,八開本。圖利耶只解釋了法典約一半的內容。特羅普隆,《遵循法典條文順序解釋的大陸法,自買賣篇起(含);接續圖利耶著作之書》;23卷,八開本,1831-1852年…… —圖利耶,《遵循法典順序的法國大陸法,一部試圖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著作》,第6版,由讓-巴蒂斯特·迪韋爾吉耶續寫及註釋,1846-1848年,14卷,八開本;圖利耶《大陸法》第6版續篇,6卷,八開本。圖利耶的著作已被譯為德文,法蘭克福;義大利文,拿坡里;比利時有三種仿製版,1829年,13卷,八開本,標題為第3版;大八開本,28分冊;1834年,八開本;《圖利耶頌》,由律師夏爾-皮埃爾-保羅·波爾米耶先生於1836年11月24日在律師公會會議恢復時發表(《法院觀察家報》,法庭文件期刊,由歐仁·羅什主編,第12卷)。

圖利耶的著作引發了以下出版物:

  1. 《論大陸法第585條及駁斥圖利耶先生關於該條文所引發問題的學說》,作者鉛字,倫敦,八開本,64頁。
  2. 《對圖利耶在其〈遵循法典順序的法國大陸法〉專著中學說的批判性註釋,彙編自包含大陸法第一、二、三冊內容的前五卷》,作者J·斯平奈爾,布魯塞爾、根特和里爾最高法院律師,1825年,八開本,v及193頁;
  3. 《註釋等,彙編自包含法典第三冊第三篇內容的第6至11卷,作者同上》,根特,Debuscher and son;里爾,1825年,八開本,v及147頁。
  4. 《致圖利耶先生等關於〈法國法教程〉第12篇中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制一些錯誤的信函》,作者 M. Guevel,巴黎,1828年,八開本;第一封信,1827年,八開本,16頁。這些信函以及德芒先生在《忒彌斯》雜誌上對圖利耶關於婚姻學說的評論,被合併在以下標題下:《圖利耶先生〈法國大陸法〉第12卷附錄》,布魯塞爾,1828年,八開本。圖利耶和梅林標誌著新舊學說之間的過渡。判例彙編將原則應用於具體案件;圖利耶則是理論性的。圖利耶有理由自豪地將哲學引入法學研究;從這個角度來看,他依然佔有一席之地。他的文風清晰,這對法學家而言是極其重要的品質,即使有時稍顯冗長,

亦不乏優雅。此書缺乏比例感:開頭部分未 充分展開,但《財產及其變更論》已預示了《債務論》作者的功力。迪潘先生(《論律師職業》)稱,在他的《債務論》中,他超越了波蒂耶,並稱他為「現代波蒂耶」。他說,這是關於法典的著作中最完美的一部。據梅林所言,圖利耶比波蒂耶更明智、推理更嚴謹、結構更佳。其後的《婚姻契約論》遠不及《債務論》;它讓人感覺到作者的年邁。

一位著名法學家說:「圖利耶以其聲譽,屬於全法國的律師界。」(最高法院1835年開庭致詞我們還從圖利耶處獲得:《雷恩數名前律師關於 法國流亡者歸國前所締結婚姻有效性及恢復其公民權利的諮詢意見,此著作可作為其關於公民死亡與 婚姻的〈大陸法法典論〉第一卷的補充或附錄》,該書已出版7卷,巴黎,1817年,八開本,58頁。—由六名律師署名,圖利耶執筆。諮詢意見)

註釋

參考資料

Category:1752年出生 Category:1835年逝世 Category:布列塔尼地區多勒人 Category:法國法官 Category:雷恩大學校友 Category:法國榮譽軍團騎士勳章得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