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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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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契約之抗辯(exceptio non adimpleti contractus)是一項可在雙務契約中提出的抗辯。實質上,此為一種救濟方法,允許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己方之給付,並有權抵禦對其履行的請求,直至他方當事人已適當履行其契約義務為止。

羅馬法淵源

關於此項抗辯之首次運用,見於羅馬法相關歷史文獻記載。在羅馬法中,此抗辯被作為一種「exceptio」使用,亦即用以回應契約義務中他方當事人的法律請求。

未履行契約之抗辯的要件

欲主張未履行契約之抗辯,須滿足兩項要件。雙方之給付須具有對價關係;且他方當事人須負有先為給付之義務。

大陸法系國家之規定

所有採行大陸法系的歐洲國家,特別是深受《拿破崙法典》(1805年)影響的國家,其立法中均有此項規定。

  • 在巴西,規定於《巴西民法典》第 476 條。
  • 在義大利,規定於《義大利民法典》第 1460 條。
  • 在比利時,規定於《新民法典》(Nieuw Burgerlijk Wetboek 或 Code civil de 2019)第 5.98 條與第 5.239 條。
  • 在荷蘭,規定於《荷蘭民法典》(Burgerlijk Wetboek)第 6:262 條。
  • 在俄羅斯,規定於《俄羅斯民法典》第 328 條。
  • 在波蘭,規定於《波蘭民法典》第 488 條第 2 項。
  • 在保加利亞,規定於《保加利亞債務與契約法》第 90 條。

參考書目

  • Dale Hutchinson & Chris-James Pretorius. The Law of Contract in South Africa, 2nd edn. Cape Tow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