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制憲大會
印度制憲議會是為制定印度憲法而成立的機構,其成員部分為選舉產生,部分為提名產生。其選舉成員由英屬印度的省級議會,在1946年省級議會選舉後選出,提名成員則由各土邦提名。1947年8月印度自英國獨立後,制憲議會成員同時擔任國家的「臨時國會」及制憲議會成員。此構想最早由V. K. 克里希那·梅農於1933年提出,他闡述了其必要性,並將此理念作為印度國民大會黨的一項要求來倡導。
印度國民大會黨於1936年4月在勒克瑙召開會議,由賈瓦哈拉爾·尼赫魯主持。會中正式提出成立制憲議會的要求,並拒絕了《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因其被視為強加於印度人民之上的法案。C. 拉賈戈帕拉查理於1939年11月15日再次提出成立基於成年普選權的制憲議會的要求,並於1940年8月為英國所接受。
1940年8月8日,印度總督林利思戈勳爵發表聲明,宣布擴大總督行政會議並成立戰爭諮詢委員會。此一提議,即所謂的「八月提案」,內容包括充分尊重少數群體的意見,並允許印度人自行起草憲法。根據1946年的「內閣使團計畫」,首次為制憲議會舉行了選舉。《印度憲法》由制憲議會起草,並於1946年5月16日根據「內閣使團計畫」實施。印度制憲議會成員由省級議會以比例代表制的單一可轉移投票制選出。制憲議會總成員數為389人,其中292人為各省代表,93人代表土邦,4人來自德里、阿傑梅爾-梅爾瓦拉、庫格及英屬俾路支等首席專員省。
與英屬印度時期先前選舉中投票權受財產及教育資格限制不同,1946年的選舉,也就是進一步選出印度制憲議會代表的選舉,將投票權擴大至更大部分的印度成年人口。
分配給英屬印度各省的296個席位於1946年8月前完成選舉。印度國民大會黨贏得208席(69%),穆斯林聯盟贏得73席。此次選舉後,穆斯林聯盟拒絕與國大黨合作,政治局勢惡化。印度教徒與穆斯林的暴動開始,穆斯林聯盟要求為印度的穆斯林成立一個獨立的制憲議會。1947年6月3日,最後一任英屬印度總督蒙巴頓勳爵宣布他打算廢除「內閣使團計畫」;此舉最終促成了《1947年印度獨立法案》以及印度和巴基斯坦兩個獨立國家的誕生。《印度獨立法案》於1947年7月18日通過,儘管先前宣布印度將於1948年6月獨立,但此事件導致獨立日提前至1947年8月15日。制憲議會於1946年12月9日首次集會,並於1947年8月14日作為一個主權機構及英國國會在印度權威的繼承者重新集會。
由於印巴分治,根據蒙巴頓方案,一個獨立的巴基斯坦制憲議會於1947年6月3日成立。併入巴基斯坦地區的代表不再是印度制憲議會的成員。西旁遮普省和東孟加拉省(後成為巴基斯坦的一部分,儘管東孟加拉後來分離成為孟加拉國)舉行了新的選舉;重組後,印度制憲議會的成員數為299人,並於1947年12月31日集會。 憲法由來自不同種姓、地區、宗教、性別等的299名代表起草。這些代表在3年間(準確地說是2年11個月又18天)共召開了114天的會議,討論憲法應包含的內容及應納入的法律。憲法起草委員會由B. R. Ambedkar擔任主席。
制憲議會描述
印度制憲議會由間接選舉的代表組成,其成立目的是為印度(包括現已分離的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國)起草憲法。它存在了約三年,是印度1947年獨立後的第一屆國會(臨時國會)。議會成員並非基於完全的成年普選制選出,穆斯林和錫克教徒作為少數族群獲得了特殊代表權。穆斯林聯盟抵制了議會,儘管其73名成員中最終有28人加入了印度的制憲議會。制憲議會的絕大部分成員來自印度國民大會黨(69%),其中包含了從保守派、進步派、馬克思主義者、自由派到印度教復興主義者等各種意識形態和意見。歷史學家格蘭維爾·奧斯汀在其關於印度憲法的經典歷史著作中,將制憲議會描述為「微縮的印度」。奧斯汀指出,儘管制憲議會是在一個基本上是一黨制的國家中的一黨機構,但它代表了印度,且「印度憲法表達了多數人的意志,而非少數人的需求。」
此外,正如阿楚特·切坦在其著作《印度共和國的創建之母》中所顯示,制憲議會的女性成員「在那個莊嚴的機構中形成了一個獨特的群體,以獨特的女性主義語氣發言,並共享一種正義的憲政願景,以至於她們可以被統稱為印度憲法的『母親』。」最初的女性成員包括貝格姆·艾莎茲·拉蘇爾、貝格姆·賈哈納拉·沙納瓦茲、貝格姆·莎伊絲塔·蘇拉瓦底·伊克拉穆拉、阿穆·斯瓦米納坦、達克沙亞尼·維拉尤丹、G. 杜爾加白、蘇切塔·基里帕拉尼、維賈亞·拉克希米·潘迪特、普尼瑪·班納吉、卡馬拉·喬德里、薩羅吉尼·奈都、漢莎·梅塔、拉吉庫馬里·阿姆里特·考爾、莉拉·羅伊和瑪拉蒂·喬杜里。雷努卡·雷和安妮·馬斯卡倫後來也被選入,到1948年,議會共有17名女性成員。
議會於1946年12月9日在新德里首次集會,最後一次會議於1950年1月24日舉行。賈瓦哈拉爾·尼赫魯表達了議會的期望:
背景與選舉
制憲議會成立時,印度仍在英國統治之下,其成立是印度領導人與1946年從英國派往印度的內閣使團成員談判的結果。省級議會選舉於1946年初舉行。制憲議會成員由新選出的省級議會成員間接選舉產生,最初包括了後來構成巴基斯坦(其中部分現屬孟加拉國)的省份的代表。印度制憲議會共有389名代表,包括15名女性,1947年8月後有299名代表。
印度臨時政府於1946年9月2日由新選出的制憲議會組成。國大黨在議會中佔有絕大多數席次(69%的席位),而穆斯林聯盟則幾乎佔據了議會中為穆斯林保留的所有席位。此外,還有來自表列種姓聯盟、印度共產黨和聯邦黨等小黨的成員。
1947年8月後,印度的299名代表成為印度制憲議會和印度臨時國會,而來自信德省、東孟加拉省、俾路支省、西旁遮普省和西北邊境省的代表團則退出,組成在喀拉蚩集會的巴基斯坦制憲議會。穆斯林聯盟的73名成員中有28人加入了印度議會,後來又有93名成員由土邦提名。
憲法與選舉
1946年12月9日上午11時,議會召開了第一次會議,共有207名成員出席。議會於1949年11月26日批准了憲法草案。1950年1月26日,憲法生效(紀念為共和國日),制憲議會成為印度臨時國會(一直持續到1952年新憲法下的首次選舉之後)。
組織
拉金德拉·普拉薩德當選為主席,來自孟加拉的基督徒、加爾各答大學前副校長哈蘭德拉·庫馬爾·慕克吉為副主席。慕克吉除了主持議會的少數族群委員會外,在印度成為共和國後被任命為西孟加拉省省長。法學家B. N. 勞被任命為議會的憲法顧問;勞起草了憲法的初稿,後來被任命為海牙常設國際法院的法官。
議會的工作分為五個階段:
- 各委員會就議題提交報告。
- B. N. 勞根據各委員會的報告及他對其他國家憲法的研究,準備了一份初步草案。
- 由B. R. Ambedkar主持的起草委員會提交了一份詳細的憲法草案,並公布以供公眾討論。
- 對憲法草案進行了討論,並提出及制定了修正案。
- 憲法獲得通過,由國大黨領導的專家委員會(稱為國大黨議會黨)發揮了關鍵作用。
印度憲法制定時間軸
- 1946年5月16日:內閣使團計畫確立制憲議會的組成與架構。
- 1946年7月:制憲議會選舉完成;選出來自英屬印度(未分割)的296名成員及來自20個獨立印度邦的93名成員。
- 1946年7月11日:B. N. 勞被任命為制憲議會顧問。
- 1946年12月9日:制憲議會成立(穆斯林聯盟要求成立獨立國家,抵制了會議)。
- 1946年12月11日:任命主席——拉金德拉·普拉薩德,副主席哈蘭德拉·庫馬爾·慕克吉及憲法法律顧問B. N. 勞(最初共389名成員,分治後減少至299人。389人中,292人來自政府省份,4人來自首席專員省,93人來自土邦)。
- 1946年12月13日:賈瓦哈拉爾·尼赫魯提出「目標決議」,闡明憲法的基本原則,此決議後來成為憲法的序言。
- 1947年1月22日:目標決議獲一致通過。
- 1947年2月27日:基本權利小組委員會首次會議。該小組委員會有12名成員,其中兩位是女性——漢莎·梅塔和阿姆里特·考爾。
- 1947年4月16日:基本權利小組委員會報告提交至諮詢委員會。
- 1947年4月16-19日:少數族群小組委員會審查基本權利報告並提出建議。
- 1947年4月21-22日:諮詢委員會就兩個小組委員會的報告進行激烈辯論。
- 1947年4月23日:諮詢委員會提交報告;指導原則尚未最終確定。
- 1947年7月22日:國旗被採納。
- 1947年8月15日:實現獨立。印度分裂為印度自治領和巴基斯坦自治領。
- 1947年8月29日:任命起草委員會,由B. R. Ambedkar博士擔任主席。委員會其他6名成員為:K.M. 穆恩希、穆罕默德·薩杜拉、阿拉迪·克里希納斯瓦米·艾耶、戈帕拉·斯瓦米·艾揚格、N. 馬達瓦·勞(他取代了因健康不佳而辭職的B.L. 米特)、T. T. 克里希納馬查理(他取代了1948年去世的D.P. 凱坦)。
- 1948年7月16日:與哈蘭德拉·庫馬爾·慕克吉一同,V. T. 克里希納馬查理也被選為制憲議會的第二副主席。
- 1949年11月26日:「印度憲法」由議會通過並採納。
- 1950年1月24日:制憲議會最後一次會議。「印度憲法」(含395條、8個附表、22個部分)由全體成員簽署並接受。
- 1950年1月26日:「印度憲法」在歷時2年11個月又18天,總耗資640萬盧比完成後生效。
制憲議會的委員會
制憲議會共任命了22個委員會來處理憲法制定的不同任務。其中,8個是主要委員會,其餘是次要委員會。
主要委員會
- 起草委員會 – Bhimrao Ramji Ambedkar
- 聯邦權力委員會 – 賈瓦哈拉爾·尼赫魯
- 聯邦憲法委員會 – 賈瓦哈拉爾·尼赫魯
- 邦務委員會(與各邦談判的委員會) – 賈瓦哈拉爾·尼赫魯
- 省級憲法委員會 – 瓦拉巴伊·帕特爾
- 基本權利、少數族群及部落與排除區諮詢委員會 – 瓦拉巴伊·帕特爾。該委員會有以下小組委員會:
- 基本權利小組委員會 – J. B. Kripalani
- 少數族群小組委員會 – 哈蘭德拉·庫馬爾·慕克吉
- 東北邊境部落區及阿薩姆排除與部分排除區小組委員會 – Gopinath Bordoloi
- 排除與部分排除區(阿薩姆除外)小組委員會 – A V Thakkar
- 議事規則委員會 – 拉金德拉·普拉薩德
- 指導委員會 – 拉金德拉·普拉薩德
- 國旗特設委員會 – 拉金德拉·普拉薩德
- 制憲議會職能委員會 – G V Mavlankar
- 議院委員會 – B Pattabhi Sitaramayya
- 語言委員會 – Moturi Satyanarayana
- 議程次序委員會 – K M Munshi
批評
近年來,由於政治分歧,憲法受到批評,理由是制憲議會的成員並非完全由普選產生,而是由省級議會選舉產生。Rajeev Dhavan在其著作《印度憲法:奇蹟、投降、希望》中試圖論證,印度人民在憲法制定過程中沒有太多發言權,他們別無選擇只能接受。
著名成員
- Bhimrao Ramji Ambedkar,起草委員會主席
- 拉金德拉·普拉薩德,制憲議會主席
- Benegal Narsing Rau,憲法顧問
- N. Madhava Rao爵士,邁索爾土邦迪萬
- Deep Narayan Singh,比哈爾邦內閣部長
- Gopinath Bordoloi,阿薩姆邦第一任首席部長
- Syama Prasad Mookerjee
- Muhammad Saadulla
- P. Subbarayan
- Kailash Nath Katju,奧里薩邦第一任總督
- N. Gopalaswami Ayyangar
- Tiruvellore thattai Krishnamachari
- Rameshwar Prasad Sinha
- Durgabai Deshmukh
- K. M. Munshi
- M. Mohammed Ismael,印度聯邦穆斯林聯盟主席
- Krishna Ballabh Sahay
- Frank Anthony,英裔印度人代表
- Sarvepalli Radhakrishnan,印度副總統
- John Mathai,鐵道部長
- Pratap Singh Kairon
- K. Kamaraj,泰米爾納德邦首席部長
- Chidambaram Subramaniam
- Jaipal Singh Munda,前印度曲棍球隊長,部落領袖
- Hargovind Pant
- Kala Venkata Rao,自由鬥士,全印國大黨總書記,馬德拉斯及後來的安得拉邦部長
- Hifzur Rahman Seoharwi,伊斯蘭學者及印度獨立運動活動家
- Ranbir Singh Hooda,來自羅塔克的國大黨領袖
- Pt. 賈瓦哈拉爾·尼赫魯,獨立印度第一任總理
- 瓦拉巴伊·帕特爾,印度第一任內政部長及第一任副總理
成員(按省/邦)
分治後退出的成員
圖集
1947年8月14日及15日舉行的印度制憲議會午夜會議期間,賈瓦哈拉爾·尼赫魯及其他成員宣誓。 1947年8月29日,印度制憲議會起草委員會主席Babasaheb Ambedkar博士與其他成員合影。 1949年11月25日,起草委員會主席Babasaheb Ambedkar博士向制憲議會主席拉金德拉·普拉薩德博士呈交印度憲法最終草案。 1950年的印度制憲議會會議。 1946年,賈瓦哈拉爾·尼赫魯在制憲議會發表演說。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 Austin, Granville。《印度憲法,國家的基石》。新德里:牛津大學出版社印度分公司,1999年。
- Bipan Chandra, Mridula Mukherjee and Aditya Mukherjee。《獨立以來的印度:修訂版》。新德里:印度企鵝圖書,2008年。
- Chetan, Achyut。《印度共和國的創建之母:憲法制定的性別政治》。劍橋大學出版社,2023年。
- 一部由印度聯邦院電視台製作的10集電視連續劇《SAMVIDHAN》,詳細描述了印度憲法的制定過程。
Category:印度憲政史 Category:印度中央立法議會 Category:印度政治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