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賽普勒斯憲法
北賽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憲法()是在1983年11月15日宣布獨立後,由北賽普勒斯制憲議會所制定,並於1985年5月5日的公民投票中,以70.2%的贊成多數,獲得賽普勒斯土耳其裔選民的批准。該憲法與1975年的賽普勒斯土耳其聯邦憲法相似,但新增了一些條款以規範新共和國的需求。憲法共有164條條文與13條過渡條款。
該憲法構想了一個議會民主制。主權屬於由北賽普勒斯公民組成的人民,並由授權機關以人民的名義行使。任何機關或權力機構均不得行使任何非源自憲法的國家權力。第7條規定了憲法至上原則。
權利與自由
憲法包含詳盡的條款以保障基本權利與自由。這些權利的例子包括:平等權、生命權與人身完整權、人身自由與安全權、訴訟權以及在合理時間內由獨立且公正的法院進行公平公開審判的權利,還有已定罪者的權利。其他條文則包含若干經濟與社會權利。禁止酷刑。生活隱私權、住宅不受侵犯、通訊秘密、遷徙與居住自由、科學與藝術自由、新聞自由,以及集會與結社自由,也同樣受到反映國家民主特徵的條款所保障。
兩部憲法之比較
與1975年憲法相比,1985年憲法包含更詳細的條款以保護基本人權與自由。例如,根據《刑法》可對預謀殺人處以的死刑,已由過渡條款第13條廢除。第15條宣告,死刑僅能依法在戰時叛國、恐怖主義行為、國際法上的海盜行為,以及連續殺人等情況下施加。即使在這些情況下,除非立法議會根據第78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否則不得執行任何死刑。
經濟與社會權利
憲法也制定了新的經濟與社會權利,例如免於飢餓的權利、對失業者與貧困者的保護、對消費者的保護,以及體育的發展。關於公民身份亦有詳盡的規定,同時也保留了既得權利。
法律可對這些權利與自由的行使施加的限制與約束,在各條文中皆有具體規定。一般而言,此類限制可依法為國家安全、保護他人權利,以及維護民主體制等目的而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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