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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金融消費者署

出自Taiwan Tongues 繁中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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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金融消費者保護局(Financial Consumer Agency of Canada,簡稱 FCAC)是加拿大政府轄下的一個機構,負責對受聯邦規管的金融實體執行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法規及行業承諾。該局亦提供各種計畫與資訊,幫助消費者在與金融機構往來時了解其權利與責任,並推廣金融素養。

職權範圍

FCAC 的雙重職權範圍載明於《加拿大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法》中。廣義而言,這兩大主要元素為:

  • 確保並強制金融部門遵守聯邦法律與法規,以及自願性行為準則及公開承諾
  • 透過告知消費者在與金融實體及支付卡網絡營運商往來時的權利與責任,以提升金融素養。

在其合規職權下,FCAC 負責:

  • 確保受聯邦規管的金融實體的市場行為符合聯邦法律與法規
  • 促進受聯邦規管的金融實體採納旨在實施法律、法規、自願性行為準則及公開承諾的政策與程序
  • 監督受聯邦規管的金融實體對自願性行為準則及其自身公開承諾的遵守情況。

在金融素養方面,FCAC 負責:

  • 幫助消費者更佳地了解金融產品與服務,以及他們在與金融機構往來時的權利與責任。
  • 提供工具與資源,幫助加拿大人了解並管理其財務。
  • 監測並評估可能影響金融產品與服務消費者的趨勢及新興議題。
  • 與全國各地的組織合作,發展教育計畫與工作坊,以幫助加拿大人管理財務並做出明智的財務決策。

管轄範圍

FCAC 監督與管理受聯邦法規管轄的金融機構及外部申訴機構。這些實體包括所有銀行及在聯邦層級註冊或登記的保險公司、信託與貸款公司、零售協會、聯邦信用合作社及外部申訴機構。FCAC 亦監督支付卡網絡營運商,以確定其是否遵守《支付卡網絡法》的規定。

FCAC 不規管外國銀行代表辦事處、互助福利會或合作信貸協會。

完整的受聯邦規管金融機構名單可向金融機構監理局(Office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SFI)索取。

作為一個監管機構,FCAC 可行使其執法權力,以確保受聯邦規管的金融實體遵守各項與金融服務相關的聯邦法案中的消費者條款,包括:

  • 《銀行法》
  • 《保險公司法》
  • 《信託與貸款公司法》
  • 《合作信貸協會法》
  • 《Green Shield Canada 法》
  • 《支付卡網絡法》
  • 《加拿大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法》

在發生違反或不遵守法規的情況時,FCAC 會通知該受聯邦規管的金融實體其違規行為。視問題的嚴重性及頻率,該局亦可:

  • 尋求該金融實體承諾在短時間內糾正問題
  • 處以罰款
  • 施加刑事制裁
  • 採取其他必要行動。

歷史

該局於 2001 年由聯邦政府成立,旨在加強對消費者議題的監督,並在金融領域擴展消費者教育。

FCAC 的成立,是經過對金融領域改革進行廣泛研究與公眾諮詢後,所產生的一系列舉措之一。

1996 年 12 月,加拿大政府啟動了「加拿大金融服務業未來專案小組」,這是繼對金融領域改革進行廣泛辯論和諮詢後的幾項舉措之一。

1998 年 9 月,該專案小組向聯邦政府提交了題為《變革、挑戰、機遇》的報告(即《麥凱報告》)。報告的其中一項發現是,「目前的消費者保護框架在減少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資訊和權力不平衡方面,並未達到應有的效果。」兩個國會委員會審查了該專案小組的報告,在全國各地舉行了公眾諮詢,並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透過這個過程,各方就如何改善金融領域達成了廣泛共識。1999 年 6 月,政府發布了一份名為《改革加拿大金融服務業:未來框架》的政策文件,其中包含 57 項改革措施。其中一項建議是成立一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以監督消費者權益並改善消費者保護。實施該改革方案的立法於 2001 年 6 月 14 日通過。

加拿大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根據《加拿大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法》,於 2001 年正式成立。

在其成立的第一年,FCAC 設立了一個網站和一個電話服務中心,供消費者就其在金融產品與服務方面的權利與責任進行投訴和提問。

2007 年,加拿大政府向 FCAC 額外提供了 300 萬加元,用於創立「金融素養倡議」。

2009 年,新的聯邦立法賦予 FCAC 對支付卡網絡營運商的監督權。

2010 年 7 月 11 日,《加拿大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法》的修正案進一步擴大了 FCAC 在四個領域的角色:

  1. 增強進行研究、實地測試和利益相關者參與的能力,以便就金融消費趨勢和新興議題向政府提供資訊
  2. 擴大消費者資訊角色,涵蓋所有與保護金融產品和服務消費者相關的事宜
  3. 負責監督《支付卡網絡法》(PCNA)及任何相關法規
  4. 提升公眾對《支付卡網絡法》及《加拿大信用卡和轉帳卡行業行為準則》的認識。

由於 2010 年《銀行法》的修正案為受聯邦規管的信用合作社提供了法律基礎,FCAC 開始負責監督和監測此類信用合作社遵守適用法律和法規的情況。

2010 年 8 月,《信用卡和轉帳卡行業行為準則》生效。FCAC 成立了新的研究部門,作為其擴大職權範圍的一部分。

2011 年 11 月是首個「金融素養月」。FCAC 與一個名為「金融素養行動小組」(FLAG)的社區組織合作,在加拿大各地組織了工作坊及其他活動,以向消費者推廣金融素養。2012 年 3 月,加拿大國會正式將每年 11 月定為加拿大的「金融素養月」。

2018 年 12 月,加拿大政府通過立法,對加拿大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框架」(FCPF)進行現代化,並加強 FCAC 的職權範圍及賦予其額外權力。《加拿大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法》概述了 FCAC 的職能、管理和執法權力,並列出了其監督下的聯邦法律和法規的相關章節。

組織架構

FCAC 由一名局長領導,任期五年。局長每年透過財政部長向加拿大國會報告該局的活動以及金融機構在遵守消費者保護措施方面的表現。

首任局長是比爾·奈特(Bill Knight),他曾是一名資深高階主管及加拿大下議院議員。他於 2006 年退休。

烏蘇拉·門克(Ursula Menke)於 2007 年 12 月獲任命為局長。在 FCAC 任職前,門克女士曾在公共和私營部門擔任過多個職位,在金融和法律事務方面擁有超過 30 年的經驗,包括樞密院辦公室、財政部和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

露西·泰德斯科(Lucie Tedesco)於 2013 年 9 月 4 日獲任命為局長。在被任命為局長之前,泰德斯科女士曾擔任 FCAC 的代理局長和副局長。在加入該局之前,她曾任職於加拿大出口發展公司,擔任保險與貸款業務副總裁及策略與規劃副總裁。

FCAC 的上一任常任局長是茱迪斯·羅伯遜(Judith Robertson),她於 2019 年 8 月 19 日開始任職,任期 5 年。她於 2024 年 2 月 23 日由臨時局長維爾納·利特克(Werner Liedtke)接任。

監督與執法

根據其合規與執法職權,該局調查不遵守加拿大法規所規定的消費者保護措施的案件。FCAC 透過消費者投訴及其官員的查詢與調查來識別潛在案件。該局局長可對被發現違反消費者措施的機構施加多種處罰,包括罰款及公開點名該機構。

FCAC 局長每年向國會提交一份關於受聯邦規管機構遵守法規情況的評估報告。

消費者教育

根據其消費者教育職權,FCAC 製作及時且客觀的資源和工具,涉及理解和管理個人財務及金融產品與服務。在 Canada.ca/money 網站上,FCAC 提供了關於各種金融主題的資訊,以及線上互動工具,可以幫助消費者找到最符合其需求的金融產品與服務,包括預算規劃工具、房貸計算機和財務目標計算機。FCAC 還製作資訊圖表和影片,以幫助消費者增強其金融素養,這些內容可在 Twitter、Instagram、Facebook、LinkedIn 和 YouTube 上關注和分享。

FCAC 提供針對不同年齡層的各種金融教育計畫,包括為年輕人設計的金融工作坊和線上學習影片、一個旨在更佳地理解信用報告的工作坊,以及幫助成年人管理個人財務的學習計畫。

FCAC 還提供一個名為「職場財務健康」的免費線上資源,為加拿大雇主提供建立和實施職場財務健康計畫所需的策略、工具和資源,其中還包括一個專為員工量身訂製的部分。

參見

  • 各司法管轄區的金融監管機構列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