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賠罪
「Amende honorable」(公開認罪)最初是法國的一種刑罰,要求罪犯赤腳、僅穿襯衣,手持火炬,脖子上套著由公共劊子手牽引的繩索,被帶入教堂或審訊室,跪地請求上帝、國王與國家的寬恕。
透過承認罪行,罪犯或明或暗地表示他們未來將不再犯,且不尋求報復。此刑罰常作為政治懲罰,有時也作為死刑的替代方案,它有時也作為承認戰敗與恢復和平的工具。
現今,此術語用來表示令人滿意的道歉或賠罪。
歷史
起源
儘管名稱如此,「amende honorable」是一種公開羞辱的儀式,其起源可追溯至羅馬的「deditio」(投降)或「supplicatio」(祈求)儀式。
從九世紀到十四世紀,一種在拉丁語中稱為 canis portare(德語為 Hundetragen,法語為 chientrage)的懲罰,被用來懲罰冒犯君主或教會的貴族成員,懲罰內容是背負一隻狗或一個馬鞍。例如,1155年,腓特烈·巴巴羅薩便曾用此刑罰來懲處那些擾亂神聖羅馬帝國和平的人。
同樣地,在1347年,加萊市民僅穿襯衣、頸繞繩索現身,請求英王愛德華三世的寬恕,因該城拒絕向他投降而觸怒了他——此儀式或有聖經上的淵源。
「amende honorable」一詞似乎在十四、十五世紀間流傳開來——歷史學家讓-馬里·莫格林指出,恩格蘭·德·蒙斯特雷萊在描述奧爾良公爵夫人於其夫奧爾良公爵路易遇刺後所要求的賠償時,便使用了此詞。大約在同一時期,此詞也出現在一份1401年的協議中,載於國會法案。
在十五世紀期間,「amende honorable」似乎是由教會法庭施行的相當普遍的懲罰形式。維羅妮可·博朗-巴羅在研究康布雷司法代理所宣告的懲罰形式時發現,「amende honorable」是最常見的判決之一,雖比罰繳蠟燭少見,但與監禁和絕罰同樣普遍。
然而,「amende honorable」很少構成完整的懲罰,通常是其他懲罰形式的附加部分,例如流放、朝聖、監禁,甚至死刑。妮可·戈蒂耶指出:
無畏者約翰的公開認罪(1408年)
首個廣為人知的「amende honorable」案例,是在1408年奧爾良公爵路易遭謀殺後,由勃艮第公爵無畏者約翰所做的:
阿馬布爾·紀堯姆·普羅斯珀·布呂吉埃,巴朗特男爵如此描述這場磨難:
「大反叛」起義(1529年)
在里昂的「大反叛」起義失敗後,數名叛亂者被判在城中街頭進行「amende honorable」:
作為處決羅貝爾-法蘭索瓦·達米安儀式的一部分(1757年)
「amende honorable」有時會被納入更大型的死刑儀式中(特別是針對弒親者與弒君者的法式四馬分屍酷刑);米歇爾·福柯於1975年的著作《規訓與懲罰》中對此有所描述,尤其提及羅貝爾-法蘭索瓦·達米安,他於1757年被判在巴黎聖母院正門前進行「amende honorable」。
藝術領域
在維克多·雨果的《鐘樓怪人》中,判處艾絲梅拉達的死刑包含了一項「amende honorable」:
《Amende honorable》是歐仁·德拉克洛瓦一幅1831年畫作的名稱;畫作描繪了一個虛構場景,時為16世紀,地點在盧昂司法宮,一名修士因反抗馬德里主教的命令而被拖到其面前。
阿爾方斯·勒格羅也繪製了一幅《Amende honorable》(約1868年),描繪了宗教裁判所時期的一個宗教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