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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羅里達州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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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羅里達州憲法》是確立並闡述美國佛羅里達州政府的權力、職責、結構與職能,並確立該州基本法律的文件。現行的《佛羅里達州憲法》於1968年11月5日批准。

自加入美國以來,佛羅里達曾由六部不同的憲法管轄。在1838年之前,僅有1812年《西班牙憲法》曾在佛羅里達短暫實施。一座紀念《加的斯憲法》的紀念碑至今仍矗立在聖奧古斯丁的政府大樓前。

佛羅里達作為美國領地的第一部憲法於1838年制定並實施。1845年3月3日,佛羅里達獲准加入聯邦,成為第27個州。現行的《佛羅里達州憲法》於1968年11月5日批准,此後經過多次創制案與公民投票修改。

憲法

1838年制憲會議

佛羅里達成為一個州並加入聯邦的要求之一,是其憲法必須獲得美國國會的批准。為達成此要求,佛羅里達領地委員會於1838年通過一項法案,並經州長理查·基思·卡爾批准,要求於1838年10月選舉代表,前往佛羅里達州聖約瑟夫市參加制憲會議。代表們的任務是為佛羅里達領地草擬一部憲法及權利法案。制憲會議於1838年12月3日召開,由羅伯特·R·里德擔任主席,約書亞·諾爾斯擔任秘書。會議工作由十八個委員會分工進行,各委員會成員均熟悉其負責的政府領域。會議於1839年1月11日無限期休會。

一份1838年憲法或稱《佛羅里達人民的政府形式》的手抄本,由會議主席羅伯特·雷蒙·里德及會議秘書約書亞·諾爾斯簽署,現存於佛羅里達州檔案館。此文件被視為「秘書副本」,是已知僅存的1838年憲法副本。由所有代表簽署的憲法原件至今下落不明。1838年憲法的序言如下:

《脫離聯邦法令》與1861年佛羅里達憲法

1860年,隨著美國內戰的迫近,佛羅里達舉行了一場選舉,選出代表參加一場「旨在審議本州在聯邦中地位」的會議。根據1860年11月30日批准的議會法案,州長麥迪遜·S·佩里發布公告,號召於1860年12月22日(星期六)選舉代表,參加一場討論佛羅里達是否有權脫離聯邦的會議。脫離聯邦會議於1861年1月3日在塔拉哈西召開,並於1月10日產生了《脫離聯邦法令》及一部對現行憲法作出大幅修改的憲法以供採納。

部分修改直接與佛羅里達脫離聯邦相關,例如將「美國」替換為「美利堅邦聯國」,取消州長在當選前需為美國公民十年的要求,並宣布佛羅里達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州長的任期從四年改為兩年,自1865年10月起生效,但因邦聯戰敗,該選舉從未實現。1861年憲法還增加了幾項影響佛羅里達州議會權力的條款,例如限制會期長度、允許議會核發收費橋樑許可證及通過更改姓名的一般法律、禁止議會允許已婚婦女或未成年人簽訂合約或管理其財產,以及禁止議會將私生子合法化。州議會亦被允許對非居民的土地及奴隸徵收高於居民的稅賦,並設立特別法庭審判奴隸、自由人及混血兒所犯的罪行。先前割讓給美國政府的公共土地被佛羅里達視為收回,但規定該土地專門用於償還州政府的債務及必要開支,不得為任何其他目的而授予。先前禁止某些銀行家及特定前任官員在離職一年內當選的規定被廢除。1861年憲法是佛羅里達州第一部包含禁止個人同時擔任兩個職位(有少數例外)的條款的憲法。任何與美利堅邦聯國交戰的美國州或領地的公民,不得被接納為佛羅里達公民,不得享有選舉權或被選舉權,不得持有財產或在佛羅里達州工作。有關民兵及公司的條款大部分被重新措辭。州議會失去了修改憲法的權力,使州制憲會議成為唯一的修憲方式。禁止州議會阻止移民攜帶奴隸進入本州的規定被廢除。有關政府所在地的條款被移除。其他修改包括移除因佛羅里達建州而產生的過時語言,並將佛羅里達成為州以來所頒布的立法編纂成典。

麥迪遜郡的約翰·C·麥基當選為會議主席,會議於4月13日批准了美利堅邦聯國採納的憲法,並於1861年4月27日無限期休會。

由於會議普遍認同佩里州長的行動,因此未曾干預其政府。然而,當約翰·米爾頓州長於1861年10月上任並推翻其前任的某些政策時,一場重新召開會議的運動隨之興起。會議主席麥基於12月13日發布公告,宣布會議將於1862年1月14日在塔拉哈西復會。麥基對兩件事表示關切:州的財政狀況及州長在戰時的權力。為解決後者,成員們任命了一個由四人組成的行政委員會,以分享行政權力,因為他們認為戰時行政權不應集中於一人之手。會議於1862年1月27日無限期休會。

1865年佛羅里達憲法(未獲批准)

1865年10月,代表們集會廢除《脫離聯邦法令》並撰寫新憲法。由於這部憲法將選舉權限制於白人男性公民,未達到國會對前邦聯州代表席位的要求,因此被廢棄,轉而採用1868年憲法。

1868年佛羅里達憲法

在佛羅里達於1867年受聯邦政府軍事管轄後,重建時期的憲法恢復了州的文官統治。根據國會的一項法案,第三軍區司令約翰·波普將軍於1867年4月8日發布命令,將全州39個郡劃分為19個區,以選舉代表參加制訂新州憲法的會議。新憲法必須符合聯邦憲法,包括《第十三修正案》與《第十四修正案》。

會議於1868年1月20日在塔拉哈西召開。隨著議程的展開,形成了嚴重對立的派系。在46名當選代表中,18名為黑人,至少15名為前奴隸,一位在場的北方記者形容他們有文化、「是紳士」且「能言善辯」。根據歷史學家 Adam Wasserman 的說法,「激進派代表佔絕大多數,並得到廣大激進黑人選民的支持。」而「溫和派」則是「一個由南方種植園主、北方資本家和資本家組成的強大有組織的遊說團體」。

兩週內,「激進派」與「溫和派」進行了辯論。在未來州長哈里森·里德的領導下,「溫和派」試圖給予人口稀少的白人郡與人口稠密的黑人郡相同的投票權。然而,「激進派」不同意這樣的安排。

由於看不到勝利的希望,19名「溫和派」代表轉移至附近的佛羅里達州蒙蒂塞洛。「激進派」多數派隨後擬定了「最初且合法的憲法」,簽署後休會一週,以等待重建時期軍事指揮官喬治·米德將軍的回應。2月10日,21名「溫和派」代表在民主黨州長兼前邦聯將軍大衛·S·沃克的幫助下,於午夜闖入會議廳。為確保達到法定人數,士兵們抓捕了兩名(當時在床上的)「激進派」代表,並將他們強行帶到會議廳。在午夜至凌晨2點之間,「溫和派」在「聯邦士兵於廳外守衛」的情況下,草擬了一部新憲法。當合法會議再次召開之日,持刺刀的士兵阻止「激進派」進入會議廳。

兩部憲法都提交給了米德將軍;重建委員會隨後根據米德的建議,採納了「溫和派」的版本。根據其議席重新分配的條款,不到四分之一的選民就能選出州參議院的多數席位,不到三分之一就能選出州眾議院的多數席位。正如一封致參議員大衛·尤利的信中所述,「在我們的憲法下,司法與州級官員將被任命,而議席分配將防止出現黑人立法機關。」自由人局官員威廉·J·弗曼後來吹噓說,他阻止了佛羅里達被「黑人化」。

該憲法於1868年5月由佛羅里達人民採納。它將選舉權授予「男性」,而非像1865年憲法那樣授予「白人男性」。隨著聯邦軍事當局的接受,佛羅里達州被承認為恢復聯邦地位,其參議員和眾議員獲准進入國會。

這部憲法規定,州眾議院和州參議院各有一個席位分配給塞米諾爾人;這些席位應由其部落成員填補,「且絕不能由白人擔任」。然而,這些職位從未被填補,此條款也未被後續憲法沿用。

1885年佛羅里達憲法

1885年佛羅里達制憲會議產生了一部憲法,該憲法推翻了重建時期1868年憲法的某些方面。它設立了人頭稅,剝奪了許多非裔美國人及貧窮白人的選舉權。它還將種族隔離法典化。它確立了州政府的組成,此組成一直持續到1968年。

1885年州議會頒布了第3577章法案,要求召開制憲會議以修訂1868年憲法。1885年5月,全州舉行了選舉代表的大選。會議於1885年6月9日至8月3日在塔拉哈西召開。傑佛遜郡的薩繆爾·帕斯科主持了會議。根據會議的第1號法令,該憲法於1886年11月提交給佛羅里達公民批准。1885年憲法以31,803票對21,243票獲得批准。

新憲法將人頭稅合法化,作為投票的先決條件(第六條第八節),從而有效地剝奪了黑人和許多貧窮白人的選舉權。到1888年,選民投票率下降了27%,並通過了額外的條款,進一步壓制選民登記和投票率。該憲法規定學校實行種族隔離(第十二條第十二節),並禁止「白人與有黑人血統者」通婚(第十六條第二十四節)。

1968年佛羅里達憲法

現行的1968年佛羅里達憲法是於1968年6月24日至7月3日,在佛羅里達州議會的特別會期中,通過三項聯合決議案提出的。眾議院第1-2X號聯合決議案包含了除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外的所有修訂。參議院第4-2X號決議案提出了新的第六條,涉及選舉權與選舉。參議院第5-2X號決議案提出了新的第八條,界定了有關地方政府的法律。第五條則沿用了1885年憲法及其修正案的內容。切斯特菲爾德·史密斯是起草憲法委員會的主席;勒羅伊·柯林斯也是委員會成員之一。

該憲法於1968年11月5日經由全體選民的公民投票批准。

這部新憲法的政治背景是,它是實現立法選區公平劃分的必要步驟,這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60年代多項裁決中所要求的。包括佛羅里達在內的許多州,自共和國成立以來,無論人口多少,都為每個郡分配固定數量的參議員。這違反了新的聯邦法院裁決。常規的政治程序未能解決此問題。在新生效的憲法之前,這種議席分配不公的現象,極大地偏袒了佛羅里達州北部的鄉村立法者,包括「豬排幫」,而犧牲了人口更多的城市地區的立法者。1960年,「12.3%的人口可以選出州參議院的多數席位,14.7%的人口可以在下議院做到同樣的事情。」

1968年憲法廢除了先前對種族融合學校的禁令。

一項《布萊恩修正案》禁止使用公共資金支持宗派私立學校。

後續修訂

1998年憲法修訂委員會提議重寫《佛羅里達州憲法》第四條第四節,將佛羅里達州內閣的六名民選官員減至三名。此項變更於2003年1月7日生效,佛羅里達州內閣現由總檢察長、財務長及農業廳長組成。州務卿和教育廳長改為任命職位,其各自的機構歸州長負責。修訂後的憲法還設立了一個新的州教育委員會,由州長任命的七名成員組成,負責監督教育部。佛羅里達州財政官/保險監理官/消防署長及審計長的內閣職位合併為新的財務長職位,該職位主管新成立的金融服務部。

2012年,一項試圖廢除《布萊恩修正案》的措施未獲多數票支持,更不用說憲法修正案所需的60%批准率了。

1977–78年憲法修訂委員會

1977年至1978年舉行了一次憲法修訂委員會,與會代表如下:

  • Dempsey J. Barron
  • William O. Birchfield
  • Lew Brantley
  • LeRoy Collins
  • Talbot D'Alemberte, 主席
  • John E. Mathews, Jr.
  • Kenneth A. Plante
  • Donald H. Reed, Jr.
  • John L. Ryals
  • Robert L. Shevin
  • John T. Ware

委員會的成果是將八項潛在的憲法修正案提交佛羅里達州選票,供選民審議和批准。然而,沒有一項獲得通過。

現行佛羅里達州憲法

《佛羅里達州憲法》中關於司法部門的第五條未被納入1968年的修訂中。直到1971年的一次特別會期,州議會才通過了參議院第52-D號聯合決議案,向選民提出了「現代化」的第五條。

第一條:「權利宣言」

佛羅里達州憲法的第一條包含了該州的權利法案,與《美國權利法案》非常相似,但有更多類似於美國最高法院對《權利法案》解釋的闡述,例如一項條款規定,宗教自由不能被用來為不道德行為辯護。佛羅里達州的《權利宣言》還指出死刑不違憲。搜索與扣押以及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的保護,應與美國最高法院對這些權利的解釋保持一致。

第二條:「總則」

佛羅里達州憲法規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部門。與美國憲法不同,它強制要求權力分立。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將「權力分立」的要求解釋為,既禁止任何一個部門侵犯另一部門所持有的權力,也禁止任何部門授權其權力。

第一節標示了州的官方邊界。

第二節標示了基本權利。

第三節規定了權力分立。

第七節規定,居住在大沼澤地保護區內且造成水污染者,將對其整治負主要責任。

第九節規定,英語為該州的官方語言。

第三條:「立法機關」

第三條要求佛羅里達州議會為兩院制機構,上議院成員不超過40名,任期四年;下議院成員不超過120名,任期兩年。

第十節和第十一節討論了特別法(影響州部分地區而非全州的法律)及對其的禁止。

第六節討論了對法律的「單一主題要求」限制。

第二十節和第二十一節設定了劃分國會及州議會選區的標準。

第四條:「行政機關」

第四條規範了佛羅里達州州長、副州長及佛羅里達州內閣的選舉。它目前規定,內閣將由一名總檢察長、一名財務長及一名農業廳長組成,並有明確定義的權力,且指定他們為民選而非任命官員。

第五條:「司法機關」

第五條設立了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佛羅里達州地區上訴法院,以及巡迴法院和郡法院,描述了它們的任命方式,並闡明了其管轄權。自1968年憲法批准以來,該條已多次修正。最值得注意的是,選民在1972年批准了廣泛的修正案,創建了一個統一的州法院系統,將所有下級法院置於佛羅里達州首席大法官的行政監督之下。這一變革要求設立新的佛羅里達州法院行政辦公室,以協助首席大法官。1972年的修正案進一步將佛羅里達州存在的不同種類法院從十種減少到四種,並使該系統在佛羅里達州歷史上首次在全州範圍內統一。1976年批准的一項修正案結束了佛羅里達州上訴法院法官的競爭性選舉,使他們受到基於修改後「密蘇里計畫」的續任投票。

第六條:「選舉權與選舉」

討論選民資格及選舉權被取消的情況。

第四節(b)款對所有立法及行政職位設定了八年任期限制。(該節也對國會職位設限;然而,這些條款在其他地方被裁定為違憲,因此無效。)

第七條:「財政與稅收」

第七條明確禁止徵收所得稅,除非有非常嚴格的限制。

該條進一步界定了可以發行債券的目的,並要求某些債券必須由受影響地區的選民批准。

第八條:「地方政府」

第八條涵蓋市政府及郡政府,並區分了「特許郡」與「非特許郡」。其中闡明了兩個關鍵區別:

  1. 郡可以頒布任何與州一般法或特別法不相抵觸的法令。在特許郡,一項具約束力的特別法可以是由該郡選民通過的法律,前提是它不與州一般法相抵觸。在非特許郡,一項具約束力的特別法必須是由州議會通過的。
  2. 市政法令優先於非特許郡通過的相抵觸法令;對於特許郡,當出現衝突時,由特許狀本身決定哪個法令具約束力。

本條第一節還設立了以下任期四年的民選郡級官員:

  • 警長
  • 稅務官
  • 財產估價官
  • 選舉監督官
  • 法院書記官

第九條:「教育」

討論幼兒園至十二年級及大學的公共教育。

儘管許多州都有要求較小班級規模的法律,但第一節(a)款將此作為一項憲法要求,即到2010年,州議會將提供足夠的資金,以使幼兒園至三年級的班級不超過18名學生/教師,四至八年級的班級不超過22名學生/教師,九至十二年級的班級不超過25名學生/教師。課外課程被明確豁免。

第一節(b)款也規定在所有公立學校推行志願性學前班四年計畫。

根據第四節,每個郡都是一個獨立的學區,儘管相鄰的郡經選民批准後可以合併成一個學區。

第五節要求郡教育局長由選民選舉產生,除非有法律通過允許該職位由學校董事會聘用。

第七節討論了佛羅里達州立大學系統及其兩級治理結構。

整個系統由一個17名成員的理事會管理,其中14名成員由佛羅里達州州長任命,經佛羅里達州參議院同意,任期為交錯的七年。其餘三名成員包括佛羅里達州教育廳長、教師評議會顧問委員會主席(或同等職位),以及佛羅里達州學生協會主席。

此外,每所大學由一個13名成員的董事會管理,其中六名成員由州長任命,五名成員由理事會任命,經佛羅里達州參議院同意,任期為交錯的五年。其餘兩名成員包括大學教師評議會主席及大學學生會主席。

第十條:「雜項」

包含各種規定。

第四節闡述了佛羅里達州的宅地豁免權條款,被認為是全國對居民業主保護最周全的條款之一。該條款豁免了160英畝的連續土地及其上所有改良物(若位於市區外)或1/2英畝的連續土地及其上所有改良物(若位於市區內)免於強制出售(為支付稅款、抵押貸款或技工留置權除外),無論該財產價值多少,外加價值高達1,000美元的個人財產。在業主去世後,豁免權延伸至在世配偶或繼承人。

第六節(c)款,源於「凱洛訴新倫敦市案」的裁決,禁止將通過徵收權取得的財產轉讓給另一個人或私人實體,除非經佛羅里達州議會兩院五分之三的批准。

本條既有禁止彩票的條款(第七節),又同時允許彩票(第十五節)。

第十六節討論了對海洋網捕的限制。

第二十節包含了禁止在所有室內工作場所吸煙的憲法禁令。

第二十一節包含一項禁止「在懷孕期間對豬隻進行殘忍與不人道的限制」的規定。

第二十二節要求在未成年人進行墮胎前通知其父母。

第二十四節規定了州最低工資。與聯邦及其他州的最低工資法不同,本節包含一個年度指數,以根據通貨膨脹調整工資(工資於每年1月1日生效調整)。

第二十五節,重新頒布為「第七號修正案」,涉及患者查閱與醫療不良事件相關記錄的權利。

第二十六節要求,若醫療提供者犯下三次或以上醫療失當事件,其醫療執照將被自動吊銷。

第十一條:「修正案」

佛羅里達州憲法的「編纂」方法與聯邦憲法不同。當佛羅里達州憲法被修正時,文件的官方文本會被編輯,移除不再有效的語言。立法服務辦公室內的法規修訂處負責編纂新的修正案並移除過時的語言。

然而,憲法通常在各節末尾附有歷史註釋,標明其部分內容的修訂時間,但屬於1968年修訂版本的章節不包含1968年之前的歷史註釋。章節、索引、標題和註釋被視為編輯性特徵,並非憲法本身的一部分,因此不授予任何權利。

提出修正案

佛羅里達州憲法提供了五種提出修正案的方法:

  • 由佛羅里達州議會,經兩院成員五分之三投票通過。
  • 由憲法修訂委員會,該委員會每20年設立並開會一次(在尾數為「7」且前一位數字為奇數的年份;委員會於1977年首次開會,下一次預定會議為2037年)。委員會由37名成員組成:佛羅里達州總檢察長、由佛羅里達州州長選出的15名成員(州長亦指定主席)、由佛羅里達州眾議院議長選出的9名成員、由佛羅里達州參議院議長選出的9名成員,以及由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在徵詢其他法官意見後選出的3名成員。
  • 由稅收與預算改革委員會,該委員會每20年設立並開會一次(在尾數為「7」且前一位數字為偶數的年份;委員會於2007年首次開會,下一次預定會議為2027年)。委員會由25名成員組成:由州長選出的11名成員、由佛羅里達州眾議院議長選出的7名成員,以及由佛羅里達州參議院領袖選出的7名成員;然而,任何成員在被選中時不得為州議會成員。此外,委員會有四名當然委員,他們是州議會成員:兩名由眾議院議長選出,兩名由參議院議長選出;議長和主席都必須從少數黨中選出一名當然委員。
  • 由制憲會議,經由要求召開會議的公民創制案以簡單多數批准後召開。
  • 由公民創制案,作為提案出現在選票上。根據法律,任何此類修正案 1) 僅限於單一主題,2) 必須包含不超過15個字的投票標題,3) 還必須包含不超過75個字的投票摘要,以及 4) 必須進一步包含不超過75個字的財政影響聲明。

修正案批准

除下述情況外,所有提出的修正案,無論提出方式為何,都必須在與下一次大選(即修正案提交給州記錄保管人後至少90天的下一次選舉)同時舉行的公民投票中,獲得60%選民的批准,才能成為憲法的一部分。此前,公民創制案僅需簡單多數(超過50%)即可獲批。2006年的一項修正案將所需門檻提高至絕對多數(60%)。

涉及設立「新的州稅或費用」的修正案,需要獲得三分之二選民的批准。

州議會可經由四分之三多數通過一項法律,為任何修正案設定特別選舉日期(同樣,必須在修正案提交給州記錄保管人後90天)。

著名的修正案

多年來,佛羅里達州憲法提出了許多各式各樣,有時也具爭議性的修正案。其中包括對修正程序本身的修改、未成年人終止懷孕意圖的父母知情權、提高最低工資,甚至限制在懷孕期間對豬隻進行殘忍和不人道的圈養。

隱私權

佛羅里達州憲法第一條第二十三節規定:

該條款是在1978年憲法修訂委員會期間,由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Overton 提出的。委員會將其作為一攬子條款的一部分,以單一修正案的形式提交給選民,但未獲通過。1980年,佛羅里達州議會認為公眾對此條款有極大興趣,遂通過一項決議,將該條款作為單一修正案列入1980年大選選票,並獲選民批准,成為佛羅里達州憲法的一部分。

該條款適用於所有自然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私生活,但僅保護他們免受政府的侵擾,而非私人個體或公司。它提供的保護比聯邦憲法下的隱私權更為廣泛。與大多數權利一樣,它並非無限,但州法院採用「強制性的州利益」審查標準,審視政府是否有強制性利益來支持任何影響此權利的行為。例如,雖然個人可以在家中擁有淫穢材料,但沒有隱私權可以光顧銷售此類材料的零售場所。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也裁定,違反合法的環境保護法使用自己的不動產不受此條款保護,因為在此類使用中不存在合理的隱私期望。「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這一措辭確保該條款不損害第一條第十二節關於搜索與扣押的執法活動,該節的解釋與《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並行。

引用此條款的判例法主要分為兩大類:個人自主權和資訊披露。該條款保障個人有權拒絕挽救生命的醫療、食物和水——但不賦予個人醫生輔助自殺的權利。相反地,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裁定,州政府在強制州律師協會申請人提供心理健康記錄方面具有強制性利益,以及一個為醫療福利自保的市政府可以要求求職者披露他們是否在家中吸煙。

高速鐵路修正案

在2000年11月5日的大選中,選民批准了一項公民創制公投,修正佛羅里達州憲法,要求建設一個連接全州所有主要城市的佛羅里達州高速走廊鐵路系統。該鐵路系統很可能沿著州的州際公路系統建設,並可能類似於日本及其他地區的系統。

然而,在2004年,該修正案通過另一次公投從憲法中移除。州長傑布·布希及一些立法者推動將移除該修正案的投票項目列入選票,聲稱鐵路網絡的建造成本過高。然而,傑布·布希聲稱他並不反對最終建設這樣一個系統,但認為應由佛羅里達州交通部管理。支持者則反駁成本過高的說法,並表示所提出的成本估算被嚴重誇大。

在該計畫取消後,佛羅里達東海岸鐵路公司提出了一項私營的快速客運服務,其路線與提議的路線大部分重疊。這個名為 Brightline 的計畫於2018年初開始營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 佛羅里達的早期憲法 1838年、1861年、1865年、1868年及1885年的佛羅里達憲法,附有原始文件的抄本和數位化圖像。來自佛羅里達州立圖書館與檔案館
  • 佛羅里達的憲法 現行憲法,來自佛羅里達州議會網站
  • 西班牙文版佛羅里達憲法(非官方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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