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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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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是一項瑞士聯邦法律,旨在規範瑞士的公共道路交通。

該法於 1958 年 12 月 19 日由聯邦議會通過,並於 1959 年 10 月 1 日生效。其法律依據源於《聯邦憲法》第 82 條(道路運輸)。

該法由《道路交通規則條例》作為補充。

歷史

各州曾透過 1904 年 6 月 13 日、1914 年 4 月 7 日及 1921 年 12 月 29 日的跨州協議,協調機動車輛與自行車的交通。至 1925 年,除上瓦爾登州、下瓦爾登州、格拉魯斯州、楚格州及格勞賓登州外,所有州均已加入該協議。1932 年,道路交通成為聯邦事務,並引入了《機動車輛與自行車交通聯邦法》。該法廢除了跨州協議,並使與之相抵觸的各州規定失效。

1959 年,由於交通密度和流動性的增加,道路交通法進行了全面修訂,成為今日仍在施行的《道路交通法》。

參見

  • 交通法規
  • 瑞士車速限制
  • 瑞士與列支敦士登交通標誌

參考資料

註釋

引文

外部連結

  • 官方文本(線上閱讀)

Category:瑞士聯邦法案 Category:瑞士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