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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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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 32 條涉及《憲章》的適用與範圍。僅有基於本條所預期之法律類型的申索,方可被提交至法院。 第 32(1) 款描述了所有權利得以施行的基礎。第 32(2) 款的增訂是為了延遲第 15 條的施行,直至政府有時間修改其法律以符合該條款。 ==文本== 在「憲章之適用」標題下,該條款闡明: 本條款的目的是明確指出,《憲章》僅適用於政府,而不適用於私人個體、企業或其他組織。 ==詮釋== 第 32(1) 款的涵義首次於「RWDSU v. Dolphin Delivery Ltd.」案中被審視。法院裁定,政府的「權力」包含由政府的三個分支(行政、立法及行政部門)所創立的所有法律,以及由「政府行為者」所制定的任何規則或規例。普通法僅在作為某些政府行為之基礎時方適用。其後,在 1987 年的「R. v. Rahey」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憲章》同樣適用於法院。 ==政府行為者== 「政府行為者」的涵義在「McKinney v. University of Guelph」案中被探討。法院採用所謂的「有效控制測試」,審查政府在機構中所扮演的角色。政府行為者包含政府擁有法定權力對其日常運作、政策制定進行實質控制,並為其提供大量資金的機構。 要問的主要問題是,政府對該機構擁有多少控制權: *是否有法律指導該機構的運作方式? *政府是否任命了該機構董事會的多數成員? *該機構是否有獨立於政府行動的歷史或保證? 政府對機構運作的控制程度越大,該機構就越有可能成為政府的一部分,儘管不同最高法院的判決要求不同程度的控制。 在實務上,這通常排除了公立大學和醫院等組織,因為其理事會的運作通常獨立於政府控制。然而,學院(Colleges)則是政府行為者,因為它們缺乏理事會的獨立性。 ==政府政策== 在「有效控制測試」不成立的情況下,若能證明某組織提供的服務是為了推進特定的政府政策或計畫,《憲章》仍有可能適用(見「Eldridge v. British Columbia」案)。此擴展是為了防止政府為規避「控制測試」而將服務外包給私人組織。 例如,在「Eldridge v. British Columbia」案中,法院裁定儘管醫院不被視為政府行為者,但它們經常受到《憲章》的審查,因為許多政府政策被設計為由醫院來執行。 ==外部連結== * 憲章第 32 條之適用 - 加拿大文化資產部網站 * 基本自由:權利與自由憲章 - 權利憲章網站,提供影片、音訊及超過 20 種語言版本的《憲章》 ==參考資料==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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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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