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蘭參議院 (愛爾蘭自由邦)
Seanad Éireann(;愛爾蘭參議院)是愛爾蘭自由邦於1922年至1936年間的Oireachtas(國會)上議院。它亦被簡稱為參議院、第一屆參議院、自由邦參議院。此參議院根據1922年的《愛爾蘭自由邦憲法》成立。其後進行了多次憲法修正,以改變其選舉方式及權力。1936年,因其試圖阻礙政府支持的憲政改革,最終遭到廢除。其議事地點與現今的繼承機構相同,皆在倫斯特府。
權力
參議院隸屬於Dáil Éireann(下議院),僅能延遲但不能否決下議院的決議。儘管如此,自由邦參議院的權力大於其繼承者,即現今的愛爾蘭參議院,後者對一般法案僅能延遲90天。最初採用的憲法規定,自由邦參議院有權將財政法案延遲21天(三週),並將任何其他法案延遲270天(約九個月)——若參議院投票決定暫停一項剛通過成為法律的法案以對其發起公投,則有可能再延遲9個月。1928年,這第二段期間被延長,使參議院可將非財政法案延遲20個月。
組成與選舉
1922年的憲法規定參議院由60名直選議員組成。議員任期為12年,每三年改選四分之一的議席。議員將在單一全國性的15席選區中,透過單一可轉讓票制的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然而,該機構的初始成員由Dáil Éireann(下議院)及行政會議主席任命。
在1925年舉行的直接選舉參議院選舉之後,憲法被修正,使得後續的參議院選舉改為間接選舉。因此,在參議院被廢除前舉行的五次選舉中,共使用了三種不同的制度。
1925年的參議院選舉相當引人注目,在該次選舉中,有19名議員是在單一選區中使用單一可轉讓票制選出。這是全球在1995年之前,在單一可轉讓票制下使用過的最大選區席次。愛爾蘭下一次將全國作為單一選區進行選舉,是1945年的總統選舉。
參議院成員的資格最初限制為35歲以上。1928年的憲法修正案將最低年齡降至30歲,任期也從12年縮短為9年。
根據1937年《愛爾蘭憲法》成立的愛爾蘭參議院,被視為自由邦參議院的繼承者。依據1937年憲法選出的每一屆參議院都有編號,從1938年選出的第二屆參議院開始。愛爾蘭自由邦參議院的整個時期被視為第一屆參議院。
1922年選舉
參議院的初始成員中,半數由行政會議主席(總理)W. T. 科斯格雷夫任命;另一半則由眾議院透過單一可轉讓票制選出。眾議院選出的前15名成員任期為九年,其餘15名任期為三年。科斯格雷夫的提名人則透過抽籤方式,15人任期十二年,15人任期六年。主席同意在1922年利用其任命權,給予國內的新教少數族群額外的代表席次,其中多數為前南方聯合主義者,以促進新成立的自由邦的包容性。
結果,在第一屆參議院的六十名成員中,除了36名天主教徒外,還有20名新教徒、3名貴格會教徒及1名猶太人。其中包括7名貴族、一位伯爵遺孀(猶太裔的德薩特伯爵夫人艾倫)、5名從男爵及數名爵士。《紐約時報》評論說,第一屆參議院「代表了所有階級」,儘管它也被形容為「愛爾蘭國家史上最奇特的政治組合」。成員包括W. B. 葉慈、奧利佛·聖約翰·戈加蒂、布萊恩·馬洪爵士將軍及珍妮·懷斯·鮑爾。
成員中還包括第五代蘭斯當侯爵的繼承人凱里伯爵。凱里勳爵於1927年6月繼承其父親的貴族頭銜,成為第六代蘭斯當侯爵。這使得新任蘭斯當勳爵在英國上議院擁有一個世襲席位。因此,他一度擁有獨特的身份,同時是都柏林Oireachtas和西敏寺英國國會的成員。
《英愛條約》的反對者也反對新的參議院,有37名參議員的住家被燒毀。其他人則受到恐嚇、綁架或險遭暗殺。儘管如此,第一屆參議院對新國家的指導原則和立法基礎產生了巨大影響。
第一任主席(Cathaoirleach)是格倫納維勳爵。格倫納維勳爵曾於1916年至1918年擔任愛爾蘭首席大法官,並於1918年至1921年擔任愛爾蘭大法官。
在格倫納維勳爵當選前,喬治·西格森曾於1922年12月11日至12日短暫擔任主席。
1925年選舉
最初任期3年的15個席位於1925年進行改選,同時還有另外四個透過遞補臨時填補的席位。19名即將卸任的議員自動獲得連任資格;另有19名候選人由參議院提名(從29人名單中以單一可轉讓票制選出);眾議院則提名了38名候選人(從57人名單中,同樣以單一可轉讓票制選出)。這76名候選人隨後於1925年9月17日付諸全民選舉,但由於沒有政黨競選活動,134.5萬名潛在選民的投票率不到四分之一。計票耗時兩週。最終僅有8名前參議員成功連任,其中蓋爾聯盟及道格拉斯·海德的選舉結果尤其不佳。
後續選舉
在1928年修憲後,未來的參議院成員將從由即將卸任的參議院及眾議院全體成員組成的單一選區中選出,制度也改為每次選舉改選參議院的三分之一(20席),而非四分之一(15席)。選舉仍以不記名投票及單一可轉讓票制進行。在新制度下,分別於1928年、1931年及1934年舉行了選舉,直至1936年參議院被廢除為止。
候選人提名制度也作了更改。1928年後,規定提名人數應為待填補席位數的兩倍,其中半數由眾議院選出,另一半由參議院選出。兩院均使用單一可轉讓票制進行此項選舉。即將卸任參議員的自我提名權則被取消。
補選
憲法最初規定,提前出缺的席位將由參議院投票補選。然而,以此方式當選的候選人任期僅至下一次參議院選舉為止,屆時該席位將與其他預定改選的席位一同進行選舉。1929年,制度改為由兩院成員共同投票來填補空缺。
廢除
自由邦參議院在延遲了政府提出的一些憲政改革提案後,於1936年被《憲法(第24號修正案)法案》完全廢除。埃蒙·德·瓦萊拉視其延遲其提案為非法行為,儘管持續的反對派多數局面是他自己早先抵制自由邦國會(加上參議院的自選條款)所造成的。當時,廢除參議院的決定極具爭議性,最後一任主席托馬斯·韋斯特羅普·班尼特扮演了關鍵角色。參議院反對自身的廢除,但此決定被眾議院推翻。德·瓦萊拉後來在1937年的《愛爾蘭憲法》中創建了一個新的參議院。
直接民主角色
最初通過的自由邦憲法包含了數條關於直接民主的規定,其中賦予參議院特殊角色。最重要的是,規定若有五分之三的參議員同意,參議院可要求對任何法案舉行具約束力的公民投票。此舉旨在讓參議院在兩院意見不合,且眾議院試圖推翻參議院時,能直接訴諸選民。然而,這項權力在1928年未曾使用過就被取消。作為對此損失的補償,同年參議院的延遲權力獲得增加。
在被移除前,參議院要求舉行公投的權利載於第47條,該條款允許選民在特定情況下直接否決立法。該條款規定,一旦法案經國會兩院批准(或僅由眾議院在推翻參議院後批准),其頒布成為法律的程序可被暫停,條件是在七天內,獲得參議院多數成員或眾議院全體成員五分之三的要求。
接著將有九十天的延後期,在此期間內,若有5%的登記選民或60%的參議院成員要求,即可對該法案舉行公民投票。公投結果由多數票決定,若遭否決,該法案便不會成為法律。第47條不適用於財政法案或經兩院宣布為「為立即維護公共和平、健康或安全所必需」的法案。1928年,第47條與提供創制權程序的第48條一同被完全廢除。
1937年的《愛爾蘭憲法》授予現代參議院一項與第47條賦予自由邦參議院相似的權力。根據現行憲法,參議院的簡單多數(並獲眾議院三分之一成員同意)可請求愛爾蘭總統將法案付諸人民公決。總統因此可以拒絕簽署法案,直到該法案在普通公投中獲得批准,或是在大選後重新集會的眾議院批准為止。此項權力從未被使用,因為現代參議院的設計旨在確保政府永遠佔有多數。
憲法修正案列表
在愛爾蘭自由邦時期,至少有12項與參議院相關的憲法修正案。n值代表修正案的簡稱為「憲法(第n號修正案)法案 年份」。
著名成員
- 托馬斯·韋斯特羅普·班尼特
- 凱薩琳·布朗
- 凱薩琳·克拉克
- 艾琳·科斯特洛
- 德薩特伯爵夫人艾倫·卡夫
- 第十一代從男爵托馬斯·埃斯蒙德爵士
- 第一代格倫納維男爵詹姆士·坎貝爾
- 奧利佛·聖約翰·戈加蒂
- 愛麗絲·斯托福德·格林
- 亨利·吉尼斯
- 威廉·希基爵士
- 道格拉斯·海德
- 托馬斯·詹森
- 第六代蘭斯當侯爵亨利·佩蒂-菲茨莫里斯
- 愛德華·麥克萊塞特
- 布萊恩·馬洪爵士
- 莫里斯·喬治·摩爾
- 霍勒斯·普倫基特爵士
- 喬治·西格森
- 珍妮·懷斯·鮑爾
- 第四代鄧雷文與蒙特厄爾伯爵溫德姆·溫德姆-奎因
- W. B. 葉慈
參見
- 愛爾蘭共和國歷史
- 南愛爾蘭國會
- Category:歷屆愛爾蘭參議院成員
參考資料
來源
引文
外部連結
- 1922年參議院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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