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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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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dsee Deutsche Hochseefischerei GmbH 訴 Reederei Mond Hochseefischerei Nordstern AG & Co KG 案,是由一名德國仲裁員依據《歐盟運作條約》第 267 條(原《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第 234 條),提交給歐洲法院(ECJ)的案件。該條款賦予成員國的「法院或審裁機構」權力,可將涉及歐盟法律解釋或適用的事項提交給歐洲法院。本案的裁決認為,歐洲法院不能對仲裁員提交的問題作出裁決,因為根據第 234 條的定義,仲裁機構並非成員國的法院或審裁機構。

法律原則

本案的判決有助於界定第 267 條所指的法院或審裁機構。由於本案涉及一個負責提供法院以外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案的國家機構,因此有人主張該機構可被視為法院或審裁機構。法官在判決中指出,在以下情況下,該機構不得將案件提交給歐洲法院:

  1. 如果當事人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選擇了替代程序,而非訴諸普通法院;且:
  2. 如果成員國的公共主管機關未參與選擇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過程,且未介入其程序。

Category:歐洲聯盟法院判例法 Category:德國判例法 Category:1982年判例法 Category:1982年西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