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婚期
在伊斯蘭教中,「’iddah」或「iddat」(待婚期)是指婦女在丈夫亡故或離婚後必須遵守的一段時期,期間不得與另一名男子結婚。其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消除對離婚或前夫亡故後所生子女的親子關係疑慮。
「iddah」的長短根據多種情況而異。一般而言,離婚婦女的「iddah」為三個陰曆月(即約 89 天),但若婚姻未曾圓房,則無需「iddah」。對於喪偶的婦女,無論婚姻是否圓房,「iddah」為其丈夫亡故後的四個陰曆月又十天(即約 128 天)。若婦女在守寡或離婚時已懷孕,「iddah」則持續至分娩為止。
伊斯蘭學者認為,這項指令是在對亡夫的哀悼與保護寡婦免於因在丈夫亡故後過早再婚而可能遭受的批評之間取得平衡。這也是為了確認婦女是否懷孕,因為四個半月是正常懷孕期的一半。
寡婦的 Iddah
經文依據
《古蘭經》(黃牛章 2:234-235)中關於寡婦待婚期的指令如下:
主要指令
以下是這些經文中所載(針對寡婦)的主要指令摘要:
- 寡婦的待婚期(Iddah)為四個月又十天;
- 在此期間,該婦女不得與另一名男子結婚;
- 在此期間,任何人可以社會可接受的方式,表達與該寡婦結婚的意願,或將此意願藏於心中,但不應與該寡婦私訂婚約;以及
- 婚約的時間與地點應僅在四個月又十天的期限屆滿後才能敲定及承諾。
這些是伊斯蘭教法中關於寡婦待婚期的基本指令。根據《古蘭經》的另一項指令,在此待婚期間,該婦女亦不應被逐出家門。
離婚婦女的 Iddah
經文依據
《古蘭經》(黃牛章 2:228)中關於離婚婦女待婚期的指令如下:
在《同盟軍章》中記載:
在《古蘭經》〈離婚章〉第 65 章第 4 節中記載:
主要指令
以下是這些經文中所載(針對離婚)的主要指令摘要:
- 有月經的婦女,其待婚期為三次月經週期
- 尚未初經的女孩,其待婚期為三個陰曆月
- 已無月經的婦女,其待婚期為三個月
- 在此期間,若丈夫意在和解,則更有權利挽回她。然而,這僅適用於第一次或第二次離婚的情況。
- 若穆斯林男子與穆斯林女子結婚後,在與她行房之前便離婚,則無需 iddah。
評注
伊瑪目蘇尤蒂的評注《賈拉蘭經注》:至於你們的婦女中(allā’ī 或 allā’i 兩種讀法皆可)已無月經指望者,如果你們對她們的待婚期有所懷疑,她們的法定待婚期應為三個月,而因年幼而尚未有月經者,其待婚期亦應為三個月——此兩種情況皆不適用於喪偶者;後者的待婚期在經文中另有規定:「她們當為自己等待四個月又十天」。
《伊本·凱西爾經注》對此節經文的解釋為:
她的 Iddah 是三個月,而非有月經者的三次月經週期,這是根據《黃牛章》的經文(見 2:228)。同樣地,對於未到月經年齡的年幼者,她們的 `Iddah 與停經者一樣,為三個月。
由學者伊瑪目蘇尤蒂合著的《賈拉蘭經注》對此節經文的解釋為:
至於你們的婦女中(allā’ī 或 allā’i 兩種讀法皆可)已無月經指望者,如果你們有所懷疑,關於她們的待婚期,她們的法定待婚期應為三個月,而因年幼而尚未有月經者,其待婚期亦應為三個月
懷孕婦女的 Iddah
經文依據
主要指令
已離婚及守寡的懷孕婦女在分娩前不得再婚。再婚必須在一段待婚期消除了對現有身孕的所有疑慮後方可進行。
參見
- 伊斯蘭教中的離婚
- 伊斯蘭教中的月經
- 尼達(猶太教中對經期婦女的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