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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德斯非醫療照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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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利時這個聯邦國家,醫療保健由聯邦層級管理。法蘭德斯政府於 2001 年推出了一項針對非醫療照護的額外保險 (),此舉引發爭議,並有著相對漫長的法律歷史。

比利時的醫療保健與社會安全屬於聯邦事務,但比利時的特別法授予三大社群若干權限,例如「個人協助」。法蘭德斯政府利用此權限,提供一項主要針對老年人的非醫療協助與服務額外保險。對於居住在法蘭德斯大區且年滿 25 歲的居民而言,此保險為強制性;對於布魯セル首都大區的居民而言,則為選擇性(因為布魯塞爾同時由法蘭德斯社群和法語社群共同管轄)。

瓦隆大區曾試圖廢除規範法蘭德斯健康保險的法令。憲法法院駁回了此項上訴。自 2017 年起,瓦隆大區已擁有自己的健康保險。

爭議與法律問題

然而,法語社群擔心這是分裂比利時社會安全體系的第一步,並認為該服務具有歧視性。法語社群在憲法法院對此提出抗告,並試圖找出法律論據以廢除該法令(社群與大區的法律通稱為法令),但終告失敗。然而,為了回應其合理的申訴,該制度曾數次進行微幅調整。

憲法法院向歐洲法院提出先決問題,後者對該法令進行了審查。與比利時的定義不同,歐洲法院將此保險視為社會安全的一環,並裁定該法令所使用的「居住地標準」(即保險適用於居住在法蘭德斯或布魯塞爾的居民)違反了歐盟法律為行使其自由移動權的歐盟公民所規定的社會安全「工作地標準」。在非居住國工作的人,必須享有與該國公民同等的社會權利。因此,法蘭德斯法令作出修訂,只要是行使其自由移動權的人,即使不在法蘭德斯或布魯塞爾居住,但在當地工作,也能享有此保險。由於歐盟法律只承認「比利時」而非其內部的各個實體,因此這項規定不包含在法蘭德斯工作的瓦隆人。結果,除了瓦隆人之外,任何在法蘭德斯或布魯塞爾居住或工作的人都可以享有此保險,除非瓦隆人行使其自由移動權。

2009 年 1 月,仲裁法院(後改名為憲法法院)作出最終判決。法院裁定該健康保險本身合法,但必須再次修訂以符合歐洲法規。該健康保險法令已由 2009 年 4 月 30 日的法令修訂。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Category:比利時醫療保健 Category:比利時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