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酒精飲料
本文涵蓋加拿大境內有關酒精飲品的各種主題。加拿大政府將酒精飲品定義為「體積酒精度為 1.1% 或以上的飲品」。
歷史
消費比較
加拿大統計局針對加拿大的酒精消費進行調查,並按地區/省份劃分。2006 年全國的平均值列於表格最底行。
分銷
根據《加拿大憲法》,制定有關加拿大境內酒精飲品銷售與分銷的法律和法規,完全屬於十個省份的責任。加拿大的三個地區也根據聯邦法規的條款,在這些事務上被授予類似的自治權。
這意味著每個省份都有一個或多個獨立機構,負責監管酒精飲品的消費,以及(除一個省份外)其銷售。亞伯達省是目前唯一將其酒類零售業完全私有化的司法管轄區(AGLC 仍對葡萄酒、烈酒與進口啤酒的批發分銷保有壟斷權——其分銷業務本身則外包給私人業者)。其他多數司法管轄區則對烈酒銷售維持完全或近乎完全的控制,同時允許本國產啤酒和葡萄酒的銷售有限度地私有化。
法律問題
年齡
在加拿大,聯邦層級並未界定合法的酒精購買或飲用年齡。各省和地區可自由設定其飲酒年齡。目前的合法購買年齡為:
- 英屬哥倫比亞、新布藍茲維、紐芬蘭與拉布拉多、西北地區、新斯科細亞、努納福特、安大略、愛德華王子島、薩斯喀徹溫和育空為 19 歲。
- 亞伯達、曼尼托巴和魁北克為 18 歲。
在 1910 年至 1920 年間的加拿大禁酒時期,加拿大大多數省份頒布了禁止酒精銷售、飲用與分銷的法令。禁酒令結束後,各省份制定了 20 或 21 歲的最低飲酒年齡。在 70 年代初期,為與成年年齡一致,年齡限制被降低至 18 或 19 歲。其後,一些省份和地區在 1970 年代末和 1980 年代初將其年齡限制從 18 歲提高到 19 歲。
銷售
無論是場內飲用或場外銷售,酒精的販售時間也由各省和地區管轄區指定,惟場外銷售時間不得與宵禁時間重疊。許多省份和地區規定,場外銷售的烈酒(無論是按酒精濃度還是數量定義)只能在特定時間內出售,而該時段通常與特定供應商的營業時間相對應。然而,在其中一些地區,於特定情況下申請經銷商許可證後,亦有可能豁免現行規範。場內銷售則由店家自行決定是否允許,營業時間由各省規管。
一般而言,大多數省份已禁止「專賣酒店」(僅與單一酒精供應商結盟的酒吧),而傾向於銷售來自多家供應商產品的自由酒館。自釀酒吧是一個部分的例外,其酒吧與釀酒廠位於同一地點。
飲用
在公共場所飲酒通常是禁止的,不論時間為何(在少數省份和地區此規定仍未執行),除非獲得負責的市政當局核發許可。在魁北克,若配有食物,則允許在公共場所飲用低酒精濃度的飲品。在所有省份和地區,駕駛時禁止飲酒,而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更禁止在靜止的車輛內持有已開封的非空容器。眾所周知,加拿大警方會根據對公眾的干擾程度,對公開飲酒行為展現相當大的裁量權。
參見
- 酒精飲品
- 凱撒雞尾酒
- 合法飲酒年齡
- 瑪麗皇后(啤酒雞尾酒)
註釋
資料來源
Category:加拿大的酒精 Category:飲酒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