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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瓦宗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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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瓦宗教法庭是日內瓦新教教會的一個議會,性質類似於其他改革宗教會的教會會議。該法庭由約翰·加爾文於 1541 年返回日內瓦後組織成立,旨在整合公民生活與教會。

歷史

宗教法庭最初於 1541 年 11 月成立,是加爾文自斯特拉斯堡返回日內瓦後,為實施其《教會法規》所採取的部分措施。最初,法庭由該市的牧師和十二位從市議會中選出的平信徒長老組成。宗教法庭每週四開會,執行教會紀律,傳喚並正式訓誡那些經長老和牧師私下指出其罪行後仍拒不悔改的日內瓦公民。這些罪行包括通姦、非法婚姻、咒罵、未經許可的奢侈、在教堂內不敬、帶有羅馬天主教的痕跡、褻瀆或賭博等。若他們頑固不改,將被暫時停止領受聖餐。與其他由世俗當局主導的瑞士教會法庭不同,日內瓦和諾夏特的宗教法庭皆致力於維持教會的獨立性。加爾文堅決主張教會必須保留開除教籍的權力,這一立場在改革宗教會中被稱為「紀律主義」觀點,最初由約翰內斯·厄科蘭帕迪烏斯和馬丁·布策提出,加爾文在流放至斯特拉斯堡期間曾師從此二人。這是對兩國度論的一貫應用,該理論通常與馬丁·路德和菲利普·梅蘭希頓聯繫在一起,但政治現實使其在信義宗教區難以產生太大影響。改革宗教會中的對立觀點是「地方行政官」模式,由沃夫岡·穆斯庫盧斯、海因里希·布林格和彼得·馬特·弗米格利等改革宗領袖倡導,該模式認為世俗當局應負責宗教事務,並應保留對牧師的管轄權和開除教籍的權力。

1543 年,日內瓦共和國的立法機構六十人議會裁定,宗教法庭無權開除教籍,其權力僅限於告誡,但宗教法庭每年仍繼續開除約十二人。議會一直對宗教法庭的違抗視而不見,直到牧師們開始實施具爭議性的改革,例如關閉酒館、因各種罪行開除知名公民,以及為那些希望以聖徒之名為子女命名的父母,在洗禮時指定聖經名字。1553 年,日內瓦的最高立法機構兩百人議會裁定,宗教法庭無權開除教籍。這個問題在 1555 年得以解決,當時加爾文的支持者控制了六十人議會。加爾文的反對者佩蘭派對此發動暴動,試圖奪取權力,但叛亂很快被鎮壓。許多佩蘭派成員被監禁、絞死或逃亡,使得宗教法庭得以完全自由地行使開除教籍的權力。

從 1556 年到 1569 年,每週約有三十四人被傳喚至宗教法庭,約有百分之三的人口曾一度被停止領受聖餐。1569 年後,停止領餐的人數下降,宗教法庭處理的案件類型也從糾正天主教信仰和對新信仰的無知,轉向道德控制。這種現象在當時其他改革宗教城市也很普遍,因為改革宗力求在道德聖潔方面與天主教鄰居有所區別。從 1570 年到 1609 年,民政當局再次開始干預宗教法庭的事務,堅稱其對輕微違規者的處罰過於嚴厲。1609 年,在一起涉及一名議員的案件中,小議會明確表示有權將案件送交民事法庭而非教會法庭。宗教法庭於 1609 年無視再一次的干預威脅,將兩名議員開除教籍,此舉激怒了議會,導致議會監禁一名牧師並頒布法令宣布開除教籍無效,從而終結了宗教法庭對教會譴責的壟斷權。 十八世紀,歐陸改革宗教會法庭的嚴格性與權力普遍下降。在日內瓦宗教法庭前的屈膝禮於 1789 年廢止,而 1846 年日內瓦的激進革命曾一度終結了宗教法庭,但它在 1849 年被重新建立,並具備今日所擁有的行政職能。

註釋

資料來源

  • Watt, Jeffrey R., PDF《日內瓦的宗教法庭與社會紀律》,羅徹斯特大學出版社。電子書,2020年,ISBN 978-1-64825-004-0

延伸閱讀

Watt, Jeffrey R., PDF《日內瓦的宗教法庭與社會紀律》,羅徹斯特大學出版社。電子書,2020年,ISBN 978-1-64825-004-0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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