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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皮爾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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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皮爾委員會,正式名稱為皇家高地與島嶼地區佃農與僱農狀況調查委員會,是一項針對蘇格蘭高地與島嶼地區佃農與僱農狀況的皇家委員會與公開調查。

該委員會於1883年由威廉・格萊斯頓的聯合王國自由黨政府任命,由第十代內皮爾勳爵法蘭西斯・內皮爾擔任主席。該皇家委員會另有五名成員,並於1884年發表其報告書:《女王陛下蘇格蘭高地與島嶼地區佃農與僱農狀況調查委員會報告書》。其他成員為:

  • 洛奇爾的唐納德・卡麥隆爵士,因弗內斯郡保守黨國會議員
  • 蓋爾洛赫的肯尼斯・麥肯齊爵士
  • 查爾斯・弗雷澤-麥金托什,因弗內斯自治市選區國會議員
  • 亞歷山大・尼科爾SON,寇庫布里郡長
  • 唐納德・麥金農教授,愛丁堡大學凱爾特講座首任主席。

歷史背景

該委員會是為回應蘇格蘭高地的佃農與僱農抗爭而成立。該抗爭起因於過高的租金、缺乏租賃權保障,以及被剝奪使用土地的事實上權利。抗爭形式包括罷繳租金,以及後來被稱為「土地突襲」(佃農佔領地主已改作綿羊牧場及稱為獵鹿林的狩獵公園的土地)的行動。「佃農戰爭」此後被用來稱呼這場抗爭。

1870年代,西羅斯與路易斯島(當時均屬羅斯郡)曾發生零星且短暫的抗爭。1880年代初期,抗爭始於斯凱島(當時屬因弗內斯郡),並在當地持續不斷,且有蔓延至整個赫布里底群島與高地地區的威脅。警方試圖執行地主所認定的權利,但警力嚴重不足,尤其是在威廉・艾佛瑞擔任首席郡長的因弗內斯郡。因此,抗爭成為需要中央政府關注的議題,最終,格萊斯頓政府任命了內皮爾委員會。

在委員會任命約三年後,《1886年佃農(蘇格蘭)持有地法案》(49 & 50 Vict. c. 29)被載入法典。該法案並非基於委員會的建議,但委員會蒐集證據的過程及其報告書,確實促進並提供了資訊給公眾、國會及內閣的辯論,最終促成了立法。該立法基於《1870年地主與佃戶(愛爾蘭)法案》與《1881年土地法(愛爾蘭)法案》所接受的原則,而內皮爾在1884年已含蓄地否決了這些原則。

根據蘇格蘭民族主義者、傳記作家暨歷史學家約翰・羅恩・坎貝爾的說法,《1886年佃農(蘇格蘭)持有地法案》不啻是「高地與島嶼地區的大憲章,它賦予了當地小佃戶斯堪地那維亞國家農民數代以來已知的權利:租賃權保障,以及在租賃終止時對其自身改良獲得補償的權利。報告書或法案中並未建議限制地主缺席制,或限制任何個人在蘇格蘭可擁有的土地數量,但在當時,一項巨大的優勢已經確立。」

委員會

委員會的任命由內政大臣威廉・哈爾科特爵士執行。內皮爾本人即為一位業餘歷史學家與人類學家。尼科爾森與麥金農兩位成員則精通蓋爾語。卡麥隆與麥肯齊顯然是地主,而弗雷澤-麥金托什則是一位古物學家,他作為國會議員,以同情佃農事業而聞名。

「佃農」、「僱農」及「高地與島嶼地區」等詞彙皆缺乏明確定義,委員會得自行判斷何時、何地、向何人取證。內皮爾不願將凱瑟尼斯納入範圍,他認為該地「並非由凱爾特民族居住」。然而,委員會意識到政府希望盡快得到報告,而非進行詳盡的調查,期盼此舉本身有助於平息佃農的抗爭。

委員會從赫布里底群島開始工作,此處的罷繳租金與土地突襲最為普遍。委員會向佃農、地主及其他人取證,並巡視了現今被視為高地與島嶼地區的大部分區域。佃農的證詞呈現出驚人一致的說法,有人指控這是高地土地聯盟從中指導的結果。同樣地,也有指控稱任何敢於作證的佃農都有被地主挑出報復的風險。

內皮爾的報告書

委員會在其報告書中遠未達成共識。許多建議僅為內皮爾一人的主張。對於持有地年租值超過6英鎊的佃戶,他提議了為期30年的改良租約中的租賃權保障以及村鎮組織。對於持有地年租值低於6英鎊門檻的佃戶,他建議採取自願協助移民。改良租約指包含持有地改良計畫的租約。村鎮的構想是重新建立對牧場的公共管理。

報告書的發表確實為高地局勢帶來些許平靜,但這非常短暫。

參見

佃農制度

1886年佃農(蘇格蘭)持有地法案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 內皮爾委員會文件,存於高地與島嶼大學歷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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