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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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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魯莫》(Terumot,希伯來語:תְּרוּמוֹת,字面意思為「祭司的份」,常譯為「舉祭」)是《密西拿》及《耶路撒冷塔木德》中《種子之序》(Seder Zeraim)的第六卷。此卷討論關於「特魯瑪」(teruma)的律法,即以色列農夫被要求從收成中撥出並獻給「科亨」(kohen,即祭司)的一份禮物。獻給祭司的「特魯莫」有兩種:一種是常規的舉祭,也稱為「特魯瑪·格多拉」(terumah gedolah,意為「大舉祭」),即以色列人被要求從田地收成中獻給祭司的部份;另一種是「特魯瑪特·瑪西爾」(terumat ma'aser,意為「什一奉獻中的舉祭」),即利未人被要求從普通以色列人給他們的什一奉獻中,再撥出來獻給祭司的禮物。

此卷所詳述的律法源自《妥拉》中的《民數記》第18章8-20節及《申命記》第18章4節,而關於「特魯瑪特·瑪西爾」的律法則源自《民數記》第18章25-29節。

此「誡命」(mitzvah)僅適用於在以色列地生長的農作物,並在現代以色列國中持續被遵守。

此卷在《密西拿》中有十一章,在《陀瑟他》中有十章,在《耶路撒冷塔木德》中有五十九頁對開的《革馬拉》。如同《種子之序》中的大多數書卷,此卷沒有對應的《巴比倫塔木德》。關於「特魯瑪」的律法在《德邁》(Demai)和《瑪西羅特》(Ma'aserot)兩卷中亦有提及。

主題

此卷專注於《妥拉》所規定的、獻給「科亨」(祭司)的農產品禮物之律法。根據《民數記》(第18章12節及24節)與《申命記》(第18章4節)的規定,「特魯瑪」是必須從農產品中分離出來並獻給祭司的第一份禮物。

希伯來語詞彙「特魯瑪」意指一份奉獻、為神聖目的而獻的祭物,更字面的意思是「被舉起之物」(因此有古老的英文翻譯「舉祭」,heave offering)。在《妥拉》中,此誡命適用於穀物、酒和油;《密西拿》則將其範圍擴大至所有農產品。它也僅適用於以色列地,但後來某些與以色列地接壤的土地及巴比倫尼亞也被納入其中。

由於祭司和利未人在以色列地並未被分配土地,他們的生計便由利未人收到的什一奉獻,以及利未人和普通以色列人獻給祭司的「特魯莫」祭物所供應。利未人被要求從他們自以色列農夫收到的什一奉獻中,再分離出十分之一給予祭司,這被稱為「特魯瑪特·瑪西爾」(terumat ma'aser,意為「什一奉獻中的奉獻」),或「瑪西爾·敏·哈瑪西爾」(ma’aser min hama’aser,意為「什一奉獻中的什一奉獻」)。另一方面,以色列人在分離出十分之一的農產品作為什一奉獻給予利未人之前,會先分離出「特魯瑪·格多拉」獻給祭司。這兩種禮物都屬於「特魯瑪」的總稱,構成了此卷的主題,但以色列農夫所獻的「特魯瑪·格多拉」是討論的主要對象。

《妥拉》並未具體說明必須獻出多少「特魯瑪」,理論上,即使是一粒穀物也足夠;因此,此卷的《密西拿》確立了一個數量,為總產量的四十分之一到六十分之一,取決於個別農夫的情況和慷慨程度,而五十分之一被視為平均的奉獻量。因此,普遍接受的標準是五十分之一,而聖賢們在「特魯瑪」一詞中發現了對此數量的暗示,認為它是亞蘭語「trei mi-meah」(意為「百中取二」)的縮寫,即2%。

此卷處理了許多可能與「特魯瑪」相關的詳細情況。例如,在「特魯瑪」被分離出來之前,所有的農產品都是「泰費爾」(tevel,未繳什一奉獻),禁止食用。「特魯瑪」被視為聖物,根據《利未記》第22章10節的規定,僅能由祭司食用,並且必須根據《民數記》第18章8節的詮釋,保護其免於變得禮儀上不潔、遺失或浪費。《密西拿》也考慮了「特魯瑪」與非聖物食物混合的情況;如果混合物中非聖物的比例少於「特魯瑪」的一百倍,則規定全部混合物都禁止非祭司食用。然而,不必將混合物直接給予祭司,而是以「特魯瑪」的價格賣給祭司——此價格定得比普通農產品低——同時扣除混入其中的「特魯瑪」的價值。如果非聖物食物的比例超過「特魯瑪」的一百倍,非祭司在移除掉入其中的「特魯瑪」數量並將其交給祭司後,便可以食用。

結構與內容

此卷包含十一章及101段(mishnayot)。在《耶路撒冷塔木德》中,它有59頁對開的《革馬拉》——即對《密西拿》的拉比分析與評註。此卷亦有十章的《陀瑟他》。

此卷沒有對應的《巴比倫塔木德》中的《革馬拉》,事實上,《密西拿》此序中的所有書卷(除《貝拉霍特》卷外)都沒有,因為此序主要討論的農業和農產品相關律法,在以色列地之外通常沒有實際應用。

在大多數《密西拿》版本中,此卷在《種子之序》中排名第六。邁蒙尼德在其《密西拿評註》中指出,此卷緊隨《舍維特》之後,因為「特魯瑪」是從農產品中分離出來的第一份禮物。

各章主題概述如下:

  • 第一章:討論哪些類別的人不可分別「特魯瑪」,以及在哪些情況下,即使分別的方法通常不被允許,「特魯瑪」仍被視為有效。
  • 第二章:處理其他「特魯瑪」有效的情況,即便是在不知情下用了不正確的分別方法。
  • 第三章:探討何時必須獻兩次「特魯瑪」、物主授權僕人代取「特魯瑪」的權力、各種奉獻(如「特魯瑪」和什一奉獻)應依循的順序,以及在分別「特魯瑪」、祝聖祭品或起誓時發生口誤應遵循的程序。
  • 第四章:處理以色列人所獻「特魯瑪·格多拉」的數量,以及利未人所獻「特魯瑪特·瑪西爾」的數量(必須按量給予),還有「特魯瑪」與其他農產品混合的情況。
  • 第五章:繼續討論處理混合物的方法,此章節是關於禮儀上潔淨與不潔的「特魯瑪」農產品混合的情況。
  • 第六章:處理因不當食用或從「特魯瑪」中獲益而必須作出的賠償。
  • 第七章:關注更多混合物的案例,以及在食用「特魯瑪」後,必須償還其價值外加五分之一附加值的情況。
  • 第八章:繼續混合物的主題,並引出未加蓋的「特魯瑪」酒、中毒的危險,以及禁止故意污穢「特魯瑪」的規定,連同其他污穢情況。
  • 第九章:定義在故意或無意中播種「特魯瑪」後應遵循的程序,以及處理由「特魯瑪」穀物或果實播種後長出的農產品的規則。
  • 第十章:列舉「特魯瑪」的味道使其他食物變為禁忌的案例,以及其他關於可食用食物因沾染被禁食物味道而變為禁忌的規則。
  • 第十一章:討論禮儀上潔淨與不潔的「特魯瑪」(無論是固態或液態)的各種用途。

歷史背景與影響

「特魯瑪」的誡命僅適用於在以色列地生長的農作物,並在現代以色列國中持續被遵守。關於此卷詳述的現今猶太宗教律法,究竟是源自聖經的強制義務,還是拉比制定的強制義務,猶太法律權威之間存在爭議。

此卷的《密西拿》第8章12節雖偏離了「特魯瑪」的律法,但被納入此卷,因其包含了一個與前一段《密西拿》相似的案例,即關於異教徒意圖造成污穢——前一段《密西拿》是關於物品,而這一段則是關於人。這段《密西拿》已成為猶太法律的一個來源,確立了「不允許為救他人而犧牲另一個人」的一般原則。《陀瑟他》第7章23節(在《耶路撒冷塔木德》8:4中被引用)將《密西拿》的裁決擴展到一個案例:若一個團體中的某位成員不被交出去殺害,則整個團體都將被殺。該裁決與《密西拿》相同,即所有人都應赴死,而非犧牲一人以拯救他人。然而,若迫害者指明了某個特定個人,則可考慮其他因素,例如該個人是否已因其所犯罪行而被判處死刑。許多中世紀和現代的猶太法律學者都曾努力應對此卷中提及案例的實際應用,尤其是在面臨迫害情況時,例如中世紀的十字軍東征、林特弗萊施大屠殺或其他反猶暴力事件,以及現代的納粹大屠殺。

評註

此卷的中世紀評註包括:

  • 《拉姆班》,邁蒙尼德的《密西拿評註》
  • 《拉什》,由桑斯的拉比 Shimshon(約1150–1230年)所作的評註,印於《耶路撒冷塔木德》的《Mutzal Me'esh》版本,以及1880年印刷的《塔木德》維爾納版本中
  • 《Chiddushei Ha'Ritva》,由塞維亞的拉比 Yom Tov Asevilli(約1260–1314年)所作,收錄於《塔木德》維爾納版本中
  • 《羅什》,Asher拉比(約1250–1327年)的評註,印於《耶路撒冷塔木德》的《Mutzal Me'esh》版本中。
  • 《巴爾特努拉》對《密西拿》的評註,由貝爾蒂諾羅的拉比 Ovadiah ben Abraham(約1445–1515年)所作,收錄於《塔木德》維爾納版本中
  • 《拉什·西里利奧》,由拉比 Solomon Sirilio(1485–1554年)對《耶路撒冷塔木德》大部分內容所作的全面評註,見於《耶路撒冷塔木德》的《Mutzal Mi’Eish》版本。其評註常被《Melekhet Shlomo》引用。

後期學者的評註包括:

  • 《Tosefet Yom Tov》,由拉比 Yom-Tov Lipmann Heller 所作,於1614至1617年間出版,並印於《塔木德》維爾納版本中
  • 《Mahara Fulda》,由富爾達的拉比 Elijah 對《耶路撒冷塔木德》所作的評註,於1710年在阿姆斯特丹出版
  • 《Lechem Shamayim》,由拉比 Jacob Emden(1697–1776年)所作
  • 《Shoshanim LeDavid》,由威尼斯的拉比 David Pardo 所作,於1752年首次出版
  • 《Tiferes Yisrael》,由但澤的拉比 Israel Lipschitz(1782-1860年)所作,印於《塔木德》維爾納版本中
  • 《Mishnas Rabbi Nathan》,由拉比 Nathan Adler 所作,於1862年在法蘭克福首次出版

註腳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 Sefaria 網站上《特魯莫》卷的《密西拿》全文(希伯來文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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