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省議會
信德省議會是巴基斯坦信德省的民選代議士組成的一院制立法機關,位於其省會喀拉蚩。該議會根據《巴基斯坦憲法》第106條設立,共有168個席位,其中130席為普通席位、29席為女性保留席位、9席為非穆斯林保留席位。
在英屬印度信德省時期及巴基斯坦建國初期,曾設有信德立法議會。
歷史
信德省大部分地區被英國指揮官查爾斯·納皮爾爵士將軍佔領,並成為印度孟買管轄區下的一個專員轄區,由一名專員管治。
1890年,在明托改革後,信德省首次在孟買立法議會中獲得代表權,由四名議員代表。從那時起,一場將信德省從孟買管轄區分離出來的運動應運而生。經過長期奮鬥,信德省的歷史在1935年翻開了新的一頁。根據《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第40(3)條,信德省自1936年4月1日起脫離孟買管轄區。隨著該法案引入省級自治,新成立的信德省獲得了專屬的立法議會,由六十名議員組成,議員乃根據社群代表制及賦予少數社群權重的方式選舉產生。
1936年4月1日,蘭斯洛特·格雷厄姆爵士被英國政府任命為信德省首任總督。直至1937年,他亦擔任一個由25名成員組成的行政會議主席,該會議負責管理信德省事務,成員中包括兩名來自孟買會議的顧問。
議會大樓
信德省議會大樓為一棟兩層樓建築,內有信德省首席部長的臨時辦公室、議長辦公室、副議長辦公室、各部長辦公室、反對黨領袖辦公室、秘書處、信德省政府法律部及圖書館。
該建築的奠基石由信德省總督蘭斯洛特·格雷厄姆爵士於1940年3月11日鋪設。建築工程在兩年內完工,並由信德省總督休·道爵士於1942年3月4日宣布啟用。
1971年,在間隔約24年後,此處再度被宣布為信德省議會大樓。自此沿用至今。目前,大樓中央部分的議會廳可容納168名立法委員。
歷屆議會列表
信德省首席部長
議會的議會領袖被稱為信德省首席部長,現任信德省首席部長為巴基斯坦人民黨的穆拉德·阿里·沙。
信德省議會議長
議員資格
根據《憲法》第113條,載於《憲法》第62條的國民議會議員資格同樣適用於省議會議員。因此,省議會議員必須:
- 必須是信德省公民;
- 年滿二十五歲,且在以下任何選民名冊中登記為選民—
- 信德省任何地區,以競選普通席位或非穆斯林保留席位;以及
- 在信德省內尋求競選女性保留席位的任何地區。
- 品行良好,且不以違反伊斯蘭教規而聞名;
- 對伊斯蘭教義有足夠的認識,履行伊斯蘭教規定的義務,並戒除重大罪惡;
- 睿智、正直、不揮霍、誠實;
- 從未因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或提供偽證而被定罪;
- 在巴基斯坦成立後,從未從事反對國家完整或反對巴基斯坦意識形態的活動。
第3及第4段所列的取消資格規定不適用於非穆斯林人士,但該人士必須具備良好道德聲譽,並擁有國會法案規定的其他資格。
主條目:巴基斯坦憲法
《憲法》第106條規定,各省議會應由普通席位以及專為女性和非穆斯林保留的席位組成。同條款規定,信德省議會共有168個席位:130個普通席位、29個女性保留席位及9個非穆斯林保留席位。
取消議員資格
省議會議員的取消資格標準由第63、63A、113及127條確立。任何人士若有以下情況,將被取消當選、被選為或擔任省議會議員的資格:
- 經管轄法院宣布為精神不健全者;或
- 尚未清償債務的破產人;或
- 不再是巴基斯坦信德省公民或取得外國國籍者;或
- 在巴基斯坦政府中擔任有酬職位,但法律已聲明該職位不構成取消資格者除外;或
- 於任何法定機構,或任何由政府擁有或控制、或政府持有控股權或權益的機構中任職;或
- 宣揚任何意見或以任何方式行事,而該等言行有損巴基斯坦意識形態、主權、完整或安全、道德、公共秩序之維持、巴基斯坦司法機構的完整或獨立,或誹謗或嘲諷巴基斯坦司法機構或武裝部隊;或
- 曾因貪腐行為、道德敗壞或根據任何現行法律濫用權力或職權而被具管轄權的法院定罪;或
- 因行為不當或道德敗壞而被巴基斯坦政府、或由省政府或地方政府設立或控制的公司或辦事處解僱;或
- 因行為不當或道德敗壞而被巴基斯坦政府、或由省政府或地方政府設立或控制的公司或辦事處免職或強制退休;或
- 曾在巴基斯坦政府或任何法定機構,或任何由政府擁有或控制、或政府持有控股權或權益的機構中任職,除非自其離職之日起已滿兩年;或
- 根據任何現行法律被裁定犯有貪腐或非法行為,除非自該命令生效之日起已滿五年;或
- 曾根據《1962年政黨法》(1962年第III號法案)第7條被定罪,除非自定罪之日起已滿五年;或
- 親自或透過任何個人或團體為其信託、為其利益、為其帳戶,或作為印度教未分割家庭的成員,在與政府簽訂的貨物供應、合約執行或服務履行合約中持有任何股份或利益,但合作社與政府之間的合約除外。
處理因叛黨而取消資格的第63A條,於1997年增補至《憲法》中。由單一政黨組成的議會黨團成員,若有以下行為即屬叛黨:
- 辭去其政黨黨籍或加入另一議會黨團;或
- 在省議會中,就以下事項違反其所屬議會黨團發出的任何指示而投票或棄權
- 首席部長選舉;或
- 信任投票或不信任投票;或
- 財政法案。
議員特權
第66條連同第127條授予省議會議員言論自由。任何議員不因其在議會中的任何言論或投票而在任何法院承擔任何法律程序。同樣地,任何議員亦不因根據省議會授權發布的任何出版物而承擔責任。
然而,《憲法》第114條限制此特權,禁止議員討論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在履行職責時的行為。
首次會議程序
(a) 議員宣誓。— 大選結束後,當選議員在首次會議上按《憲法》第三附表規定的格式宣誓。第65條連同第127條規定:「任何當選議員,在未按照第三附表規定的格式在議會前宣誓前,不得就座或投票。」未在首次會議上宣誓的議員,將於其首次出席會議時宣誓。首次會議由卸任議長主持。第53(8)條連同第127條規定:「議長應繼續任職,直至下屆議會選出的繼任者就職為止。」 (b) 議長及副議長的選舉及宣誓。— 除議員宣誓外,省議會根據第108條,應排除任何其他事務,優先從其議員中選舉出一名議長及一名副議長。當議長或副議長職位因任何原因出缺時,議會應另選一名議員擔任議長或副議長。
當選的議長及副議長根據第53條第2款連同第127條,按照第三附表規定的格式在議會前宣誓。
省議會的召集與休會
第109條授權省總督在其認為適當的時間和地點召集省議會開會。當總督召集議會時,他亦有權宣布休會。此外,議長在收到不少於省議會全體議員四分之一簽署的請求後,可在十四天內,於其認為適當的時間和地點召集議會。第54(3)條連同第127條亦授權議長在其召集的會期中宣布休會。
每年會期及開會天數
第54(2)及(3)條連同第127條規定,省議會每年至少舉行三個會期,任何會期的最後一次會議與下一會期的首次會議指定日期之間,間隔不得超過120天。而第127條'g'款連同第54條的但書規定,省議會每年開會不得少於70個工作日。
省議會任期
根據第107條,巴基斯坦省議會的任期為五年,自首次會議之日起計算,除非提前解散,否則任期屆滿時即告解散。
省議會的其他解散方式
(a) 根據首席部長的建議解散省議會。—— 根據第112條第1款,省總督有權在首席部長建議下解散省議會。當首席部長提出此建議時,省議會將於48小時屆滿後解散。 (b) 總督經總統批准後解散省議會。— 同條款第2款再次授權總督,在經總統批准後,可解散省議會。條件是總督認為,在針對首席部長的不信任投票通過後,在為此目的召開的省議會會議上,沒有其他省議會議員能夠獲得大多數議員的信任。
省行政權
行政權由總督行使,根據第105條,他應根據內閣或首席部長的建議行事。
首席部長的任命與確認
根據第130條第2-A款,省總督應邀請在為此目的而根據憲法規定召集的議會會議中,經確認獲得省議會大多數議員信任的省議會議員擔任首席部長。
省議會的權力與職能
省議會有三項主要職能或權力:
- 制定法律(《巴基斯坦憲法》第141及142條)
- 管理省級財政(第123(3)條)
- 監督政府的政策與施政(第130條)
限制
省議會的主要職能之一是根據《憲法》第141及142條規定制定法律,以合憲地將職能授予省政府下屬的官員或機構。此職能受到一些限制。
- 根據第142條,當國家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時,省議會不能立法。
- 省議會不能制定違反基本權利的法律。
- 每項法律均應以政策原則或法治為基礎。
- 若法律不符合伊斯蘭教規,則不得頒布。
- 根據第142條,省議會不能就屬於聯邦立法清單範圍內的事項立法。
剩餘權力清單
對於聯邦立法清單中未列舉的任何事項,省議會擁有專屬立法權。剩餘事項完全屬於省級自治範圍。從以上內容不能得出省從屬於聯邦或聯邦從屬於省的結論。事實上,立法權是根據第142條在聯邦與省之間分配的。任何一個機構都不能侵占另一機構的權力。然而,當根據第232、233或234條宣布緊急狀態時,此省級立法權即告終止,並轉移至聯邦。
信德省財政管理者
根據第123(3)條,信德省議會的第二項重要職能是擔任信德省財政的管理者或保管人。
省綜合基金
任何省綜合基金的支出,除非在經核證的附表中列明並提交省議會,否則不被視為正式授權。省議會透過控制財政來監督行政部門。第119條規定了省綜合基金(定義於第118條)及省公共帳戶款項的保管與提取,除非受省議會法案規管。
年度及追加預算報表
第120條關於年度預算報表的規定以及第124條關於追加預算或超額撥款的規定,須經省議會批准後方能生效。
預算審批
第122(2)條及第124條授權省議會批准或拒絕任何撥款要求,並削減要求中指定的金額。預算一旦批准,政府無權偏離這些授權。對於超額支出,政府必須向議會尋求核准。同樣地,根據第88條連同第127條,政府的帳目及審計報告將由議會的公共帳目委員會進一步審查。
監督政府的政策與施政
省議會的重要性在於它是一個代議機構,負責監督政府的政策、施政及表現。第130(4)條規定,內閣應向省議會集體負責。
問責機制
議員們以質詢、休會動議、提請注意通知、一般性辯論、決議及各類報告的形式,在議會中提出與公共利益相關的議題進行討論。
議員們根據《1997年信德省議會議事規則》,透過這些機制使行政部門向立法機關負責。
議員支援計畫
此計畫旨在為省議會議員在不同領域提供服務。他們在草擬私人議員法案方面可獲得立法協助。議會為他們提供實用且資訊豐富的書籍。他們亦可使用網路設施,透過網路研究來完善自己的想法。
為向議員提供這些設施,研究與參考處於1997年成立。該處旨在於需要時為議員提供資訊,並從現有資源中收集最新資訊。圖書館科與電腦科均納入該處。該處亦旨在協助代議士處理立法程序,例如草擬法案。在研究與參考處成立前,此項服務由立法科負責。 Salman
資訊科技與立法科
圖書館科的主要職能是向議員及研究科提供資料。由於安裝了最新的自動交換機,諸如議會議程、下次開會日期、委員會會議時間表及議員資訊等資料均可隨時查閱。議會秘書處已將重要資訊儲存在電腦中,可隨時隨地全天候存取。
此外,研究與參考處設計了一個網頁,向議員提供有關議會秘書處及議會會議程序的資訊,包括其時間表、議程及會議摘要。此網頁亦包括信德省議會的議事規則及國家其他一些重要法律。
解釋性說明
參見
- PSW-145選區
- PSW-146選區
- PSW-149選區
- 信德省政府
解釋性說明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 信德省議會官方網站
- 信德省議會恢復《1979年地方政府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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