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1968–69年刑法修正案

出自Taiwan Tongues 繁中維基
於 2025年10月21日 (二) 21:29 由 TaiwanTonguesApiRobot留言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從 JSON 檔案批量匯入)

(差異) ←上個修訂 | 已批准修訂 (差異)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個修訂→ (差異)

《1968年至1969年刑法修正案》()是一項綜合性法案,對加拿大《刑法典》進行了重大修改。該法案的早期版本,最初由時任司法部長皮耶·杜魯道於1967年12月21日在第27屆加拿大國會第二會期以C-195號法案之名提出,後經修改,由時任司法部長約翰·特納在第28屆加拿大國會第一會期以C-150號法案之名重新提出。經過激烈辯論,法案在眾議院以149票對55票通過三讀。該法案是一項長達126頁、共120條條款的修正案,針對加拿大的刑法與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修訂。

該法案將全國範圍內的同性戀行為除罪化,並在特定條件下允許墮胎。同時提出並通過的一項相關法案,則將避孕藥具的銷售除罪化。該法案亦規範了樂透、收緊槍枝持有規定,並引入與酒後駕駛、騷擾電話、誤導性廣告及虐待動物相關的新罪行。

杜魯道的司法部長繼任者約翰·特納,形容該法案為「本國有史以來,一次性地對刑事與刑罰法律,所進行過最重要且最全面的改革。」杜魯道為該法案辯護時,曾向記者發表著名言論:「國家無權干涉國民的臥室私事」,並補充說:「成年人之間私下所為,與《刑法典》無關。」

投票

a. 約翰·默瑟·里德以自由黨-勞工黨員身分當選,但與加拿大自由黨黨團合作,直到1972年大選後才重新加入其主要政黨。

《刑法典》之修訂

墮胎與避孕

墮胎

C-150號法案在特定條件下將治療性墮胎合法化。墮胎在加拿大原為刑事罪行,當時加拿大在此議題上仍深受天主教會道德立場的影響。C-150號法案規定,若由三名醫生組成的治療性墮胎委員會認為懷孕危及母親的心理、情感或身體健康,則女性墮胎即為合法。在1999年慶祝該法案通過30週年的演說中,參議員露西·佩平主張,C-150號法案所提供的新自由「被證明是一塊墊腳石,促成了許多其他自由與選擇,從而改變了女性在[加拿大]社會中的地位——包括自尊、教育、工作、發言權與賦權」。1988年,加拿大的墮胎法規隨著R訴Morgentaler案的裁決而進一步自由化,該裁決使加拿大在懷孕全期九個月內,都沒有任何法律規範墮胎行為。

避孕藥具

1968年以前,《刑法典》將提議銷售、廣告宣傳或為銷售目的而持有任何「意圖或聲稱用作避孕、墮胎或引產方法的藥品、藥物或物品」的行為定為犯罪。作為《刑法修正案》所含一籃子改革的一部分,政府亦提出了S-15號法案,該法案將避孕藥具除罪化,並將其納入規管藥品與醫療器材的《食品與藥物法》的監管權力之下。S-15號法案廢除了《刑法典》中關於避孕藥具的條文,但保留了墮胎藥的刑事罪行。S-15號法案於1969年6月27日獲得王室御准,與《刑法修正案》同日生效。

同性戀

C-150號法案將21歲以上成年人之間,以及夫妻之間,在雙方同意下的「雞姦」與「嚴重猥褻」行為除罪化。這兩項罪名過去被用來將男性間的同性戀行為定為刑事罪。英國國會通過《1967年性犯罪法》一事,影響了杜魯道在C-150號法案中納入有關同性戀的《刑法典》修正案的決定。反對同性戀的聲浪極為強烈,以致魁北克的天主教社會信用黨(Créditistes)使辯論延宕了六週。社會信用黨稱,共產主義、社會主義和無神論是同性戀與墮胎相關修訂提案的幕後推手;他們要求就這些議題舉行公投,並針對墮胎相關的修正案在國會發動了冗長辯論。

部分除罪化的支持者為其立場辯護,稱「同性戀本身」仍屬非法,除非雙方皆年滿21歲且行為發生於私人場所。在該法案通過前,私下合意的同性戀行為很少受到檢控。歷史學家湯姆·胡珀表示,該法案將同性戀除罪化是一種「迷思」,事實上,它「助長了同性戀在加拿大的再刑事化」。

博弈

在C-150號法案之前,《刑法典》已引入豁免條款,允許為慈善目的進行小規模博弈。在1892年至1969年間,加拿大人可以在賽馬上投注,或在夏季市集的遊樂場賭博。這些與慈善相關的博弈經驗,最終促使C-150號法案賦予省級與聯邦政府機會,得以利用樂透為有價值的活動(例如1976年蒙特婁奧運會)提供資金。

槍枝管制

加拿大的槍枝政治也受到C-150號法案的影響,該法案首次規定,向「心智不健全」者或受禁制令約束的罪犯提供槍械為非法行為。該法案亦擴大了「槍械」的定義(1969年前僅包括手槍與自動火器),並引入了非限制級、限制級和禁止級的槍械類別。

酒後駕駛

C-150號法案亦處理了酒後駕駛問題。該法案規定,駕駛時血液酒精濃度(BAC)超過80毫克/100毫升血液即屬犯罪。拒絕警務人員要求提供呼吸樣本的命令,在當時亦被定為犯罪,兩者最初皆為簡易定罪罪行,最低強制性罰款為50元。

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Category:加拿大聯邦法規 Category:加拿大LGBTQ法律 Category:加拿大墮胎法 Category:博弈法規 Category:受影響下駕駛 Category:1969年加拿大法律 Category:1969年LGBTQ歷史 Category:加拿大刑法 Category:加拿大槍械法 Category:同性戀除罪化 Category:墮胎去管制化與除罪化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