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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親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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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親職、共同居住、聯合居住、共享監護、共同實際監護、平等親職時間 (EPT) 是一種在離婚或分居後的子女監護安排,其中父母雙方共同分擔撫養子女的責任,並擁有相等或近乎相等的親職時間。共享親職制度基於一個理念:兒童有權利與父母雙方建立並受益於緊密的關係,且任何孩子都不應與父母任何一方分離。

「共享親職」一詞適用於離婚、分居或父母未同住的情況;相對地,「共享收入/共享親職的婚姻」是指伴侶選擇在子女撫養、賺錢、家務和休閒時間這四個領域中,以近乎平等的方式分擔工作。共享親職不同於分割監護,分割監護是指部分子女主要與母親同住,而他們的一位或多位手足則主要與父親同住。

「鳥巢式監護」是一種不尋常但日益普遍的共享親職形式,孩子始終居住在同一間住所,而父母雙方輪流到該住所與孩子同住。由於需要三處居所,長期實行可能成本高昂,因此最常用作臨時的共享親職安排,直到其中一方父母在別處找到合適的住所。對於有兩個孩子的情況,這可以將兩個地點供 3+3 = 6 人居住的空間需求,減少為三個地點供 1+3+1 = 5 人居住的空間需求;對於 3 個孩子,計算方式則為三個地點 1+4+1 = 6 個空間,而非兩個地點 4+4 = 8 個空間。父母各自是否有第二個住所(例如住在自己的父母或新伴侶家,或在僅能週末通勤的遠距工作地點)會影響此安排的可行性。

普遍程度

共享親職或平等親職時間 (EPT) 的普及程度在過去十年中大幅增加。例如,在 2022 年的西班牙,「由於法律改革,西班牙的平等親職時間 (EPT) 法律如今適用於約 40% 的離婚案件。」共享親職相對於單獨監護的頻率因國家而異,在斯堪地那維亞地區最為普遍。

在一項於 2005 年至 2006 年間針對 34 個西方國家進行的比較調查中,11 至 15 歲的兒童生活在共享親職安排(相對於單獨監護)的比例,以瑞典最高 (17%),其次是冰島 (11%)、比利時 (11%)、丹麥 (10%)、義大利 (9%) 和挪威 (9%)。烏克蘭、波蘭、克羅埃西亞、土耳其、荷蘭和羅馬尼亞均為 2% 或更低。在英語系國家中,加拿大和英國為 7%,而美國和愛爾蘭為 5%。

共享親職越來越受歡迎,尤其在斯堪地那維亞地區。約在 2016-2017 年,瑞典的比例已增至 28%;其中 0-5 歲兒童為 26%,6-12 歲年齡組為 34%,13-18 歲年齡最大的兒童組為 23%。

科學研究

關於共享親職對兒童影響的流行病學研究,已採用橫斷面和縱向研究設計進行。其結論是,與生活在主要親職安排下的兒童相比,共享親職安排下的兒童在身體、心理、社交和學業方面有更好的表現。這些發現在所有年齡組中都成立,無論父母關係是和睦還是高衝突,且在調整社經變數後依然如此。

瑞典因其早期採納共享親職並擁有優質的健康數據,進行了最大規模的共享親職研究。在一項比較超過 50,000 名 12 歲和 15 歲兒童的大型橫斷面研究中,Malin Bergström 博士發現,生活在共享或單獨監護安排下的兒童,共享親職的兒童在身體健康、心理幸福感、情緒與情感、自我認知、自主性、親子關係、物質條件、同儕關係、學校滿意度和社會接納度方面有更好的表現。利用同一個橫斷面調查的數據,Bergström 進行了一項後續研究,專注於注意力不集中、睡眠問題、頭痛、胃痛、緊張、食慾不振、悲傷和頭暈等身心問題。他們發現,無論男孩還是女孩,生活在共享親職安排下的表現都優於單獨監護。這兩項研究都對選定的社經變數進行了調整。

一項對 60 份量化研究的回顧發現,在其中 34 份研究中,共享親職安排下的兒童在所有測量的幸福感變數上都有更好的表現,尤其是在家庭關係、身體健康、青少年行為和心理健康方面。在 14 份研究中,他們在所有測量指標上表現更好或相等;在 6 份研究中,他們在所有測量指標上表現相等;在 6 份研究中,他們在一項測量指標上表現較差,但在其餘指標上表現相等或更好。在調整了社經變數和父母衝突程度的研究子集中,結果相似。差異最小的變數是學業成就,在 10 份研究中僅有 3 份顯示共享親職具有優勢。研究指出,與單獨監護安排相比,兒童在共同監護或能與父母雙方保持良好接觸的安排下,成長得更好。

對父母的益處

雖然支持共享親職的主要論點是基於孩子在日常生活中與父母雙方保持緊密聯繫的最佳利益,但這對父母也有重要好處。大多數父母都喜歡與孩子共度時光,而透過共享親職,父母雙方都能在生活中享有這份喜悅。父母雙方也都能獲得沒有孩子在身邊的時間,可以用於工作或娛樂,而無需像單獨監護的父母那樣聘請保姆。此外,父母雙方都獲得了相同的職業發展和晉升機會。事實上,一些人認為共享親職是縮小性別薪資差距的關鍵因素之一。

對子女的益處

共享親職不僅能使父母受益,也能使子女受益。劍橋大學進行的一項研究發現,父母共享親職責任程度較高的孩子,其情緒和行為問題較少。此外,共享親職可以幫助孩子發展更好的解決問題和溝通技巧,同時透過一致的日程和作息提供更大的穩定性。

批評

早期對共享親職的批評基於以下假設:(i) 兒童需要一個單一的主要依附對象來建立連結,(ii) 兒童的發展會因頻繁地在兩個家庭之間來回移動而受損,以及 (iii) 不應破壞現狀。科學研究對這些假設既有支持也有反對的證據。重要的是,在試圖確定特定教養方式將如何影響孩子的依附理論之前,必須考慮到兒童的特定因素,如父母的氣質、環境因素和遺傳因素。

第二波批評認為,共享親職會增加父母間的衝突,並且只適合那些能作為共同家長和睦相處的父母。研究再次發現對此批評既有支持也有反對的證據。科學研究表明,任何教養方式的適當性都必須根據個案情況來決定。有精神疾病、人格障礙、虐待史或藥物濫用史的父母,可能會使共享親職成為一個糟糕的選擇。人際暴力高風險的伴侶也不是好的共享親職人選。

第三波批評承認共享親職可能是一種合適的監護安排,但認為家事法中不應有任何推定,每個監護權的決定都應基於法官對子女最佳利益的評估。批評者還指出,共享親職需要更多的後勤協調。

立法

一些立法機構已為共享親職建立了可推翻的法律推定,這在大多數監護案件中有利於共享親職,同時允許法院根據證據,在共享親職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情況下(例如父母虐待或疏忽子女),下令採取替代安排。加拿大和美國已提出推動共享親職的法案。

義大利

2006 年,義大利通過了一項法律,使共同監護成為分居伴侶的預設安排。一項關於該法律效果的研究顯示,共同監護的推定增加了監護訴訟的時長和複雜性,但並未發現有證據表明父母會為了從對方手中「買回」監護權而在資產分割上做出讓步。

美國

2018 年,肯塔基州成為第一個為共享親職建立法律推定的司法管轄區,此前眾議院以 81 票對 2 票、參議院以 38 票對 0 票通過該法案,並由州長 Matt Bevin 簽署。明尼蘇達州和佛羅里達州的兩院也通過了類似的法律,但被州長否決。

一些家事律師和州律師協會反對共同親職的推定。例如,有人表示擔憂,共同監護的推定可能會妨礙達成更適合子女的協商監護結果,而且共同監護可能會不適當地強加給那些因此承受不必要經濟負擔或衝突的伴侶。

倡議

共享親職的倡議是一項全球性運動。其統一的信念是,共享親職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並且這是一個兒童權利議題。然而,性別觀點在各國之間差異很大。在冰島等斯堪地那維亞國家,它通常被視為性別平等議題,並獲得婦女組織的強力支持。相比之下,在北美,一些組織將其視為父親權利議題,一些婦女組織反對共享親職,而其他女性則是其最強力的倡導者之一。再者,在土耳其和伊朗等國家,由於單獨監護權通常判給父親,這常被視為婦女權利議題。

有許多組織倡導共享親職,認為其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參見

  • 子女監護權
  • 共同教養
  • 親職計畫
  • 父母離間
  • 父母監督
  • 英格蘭的共同居住
  • 共同監護
    • 共同監護 (美國)
    • 共同監護 (西班牙)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 Equally Shared Parenting.com 關於共享親職及相關立法的資訊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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