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總監
司法總監是北歐某些國家設立的政府官員,廣泛負責監督政府行為的合法性。
歷史
1713年,瑞典國王查理十二世因忙於大北方戰爭,居住於本德爾,已有十餘年未曾踏足瑞典。為重整陷入混亂的國內行政,他設立了「國王最高監察官」(His Majesty's Supreme Ombudsman)一職,該職位不久後便演變為「司法總監」。此職位於1714年10月23日開始運作,其職責在於確保法官與公職人員依法行事、稱職地履行其任務,否則可就其怠忽職守提起法律訴訟。這便是瑞典監察制度的起源。
現有名稱於1719年由同年的《政府組織法》確立。當時,司法總監僅代表王室政府行事。在1809年的《政府組織法》中,設立了代表國會的對應職位,即「國會監察使」(Parliamentary Ombudsman)。
職責
司法總監的職責可能包括:
- 擔任政府的法律事務顧問;
- 在審判及其他法律爭議中代表國家;
- 受理針對國家的申訴與損害賠償請求,並決定此類損害的經濟補償;
- 作為監察官,監督政府機關與公務員,並在發生濫權情事時採取行動;
- 確保新聞及其他媒體自由的界線不受逾越,並在涉及侵犯新聞及其他媒體自由的案件中,擔任唯一的公訴人;
- 擔任隱私保護的監護人。
瑞典
在瑞典,司法總監(瑞典語:Justitiekanslern)是一名政府官員,作為政府的監察官,負責在各種法律事務中代表瑞典政府。司法總監由瑞典政府任命,為內閣的特任官,不屬於政治分贓體系;迄今最長的任期為22年。現任司法總監是 Thomas Bull,他於2025年3月1日就任。
芬蘭
芬蘭的司法總監(芬蘭語:Oikeuskansleri,瑞典語:Justitiekanslern)是一名芬蘭政府官員,負責監督政府當局(如內閣部長及其他公職人員)的守法情況,並促進芬蘭公民的法律保障。司法總監負責調查針對政府當局活動的申訴,亦可主動展開調查。司法總監以無投票權成員的身分出席內閣會議,以確保法律程序與規範得到遵守。司法總監擁有廣泛的監督、調查與起訴權力。
司法總監(及副總監)由芬蘭總統任命。司法總監為終身職,但與所有芬蘭公務員一樣,須在68歲時退休。自2018年起的司法總監將是法學博士 Tuomas Pöysti,接替法學博士 Jaakko Jonkka。
愛沙尼亞
愛沙尼亞的司法總監(愛沙尼亞語:Õiguskantsler)是《愛沙尼亞憲法》基本原則的獨立監督者,也是個人權利的保護者。此機構旨在確保政府當局履行源於法治原則及保障人權、社會權、人性尊嚴、自由、平等與民主的義務。司法總監由國會(Riigikogu)依據總統的提名任命,任期七年。現任司法總監是 Ülle Madise,她自2015年起任職。
參見
- 司法審查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 司法總監(芬蘭)-官方網站
- 司法總監(瑞典)-官方網站
- 司法總監(愛沙尼亞)-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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