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選擇
「學校選擇權」是一個教育選項的術語,允許學生和家庭選擇傳統公立學校以外的替代方案。
學校選擇權的選項包括獎學金稅額抵免計畫、開放學區制法規(允許學生就讀其鄰近學區以外的公立學校)、特許學校、磁性學校、線上學校、在家自學、教育儲蓄帳戶(ESAs),以及個人教育稅額抵免或扣除額。
形式
獎學金稅額抵免
獎學金稅額抵免計畫給予個人和企業全額或部分稅額抵免,以獎勵他們對獎學金授予組織(SGOs;亦稱學校學費組織)的捐款。獎學金授予組織利用這些捐款設立獎學金,讓學生得以就讀私立學校或學區外的公立學校。目前實施這些計畫的有十四個州:阿拉巴馬州、亞利桑那州、佛羅里達州、喬治亞州、伊利諾州、愛荷華州、堪薩斯州、路易斯安那州、明尼蘇達州、新罕布夏州、奧克拉荷馬州、賓夕法尼亞州、羅德島州和維吉尼亞州。
教育券
教育券有助於支付私立學校的學費,無論是世俗學校還是宗教學校。
特許學校
特許學校是獨立的公立學校,豁免於許多管理公立學校的法規。這些豁免權賦予特許學校在決策上一定的自主性和靈活性,例如教師合約、招聘和課程設計。作為交換,特許學校在支出和學業表現上受到更嚴格的問責。大多數州和國家首都華盛頓特區都訂有特許學校法,但對於特許學校的核准方式各不相同。
磁性學校
磁性學校是專門從事科學、技術、藝術或其他特定領域的公立學校。磁性學校並非對所有兒童開放;有些學校要求通過競爭性考試。磁性學校是開放學區制計畫的一個例子,該計畫允許家庭選擇他們被分配到的學校以外的公立學校。
在家自學
家庭教育或在家自學是在家中提供的教育,主要由父母提供或在父母的直接監管下進行。非正式的家庭教育早於公立學校存在,而家中正式的教學曾一度盛行。隨著 1900 年代公立教育的發展,在家自學的比例下降。自 2000 年以來,在家接受教育的兒童數量有所增加,尤其是在美國。與家庭教育相關的法律各不相同:在某些州,父母需要通知州政府孩子將在家接受教育,而在其他州,則要求至少一位家長必須是合格教師,且年度進度報告需由州政府審核。
跨學區入學
學區內開放學區制計畫允許在單一學區內選擇學校,而跨學區開放學區制則允許家庭選擇學區外的學校。
為了參與加州的「自選學區」計畫,學區管理委員會需自行宣布為自選學區,並設定接受學生的名額。學區不得歧視學生,但可以透過抽籤制度限制人數。
教育儲蓄帳戶
教育儲蓄帳戶(ESAs)允許家長在政府授權的儲蓄帳戶中領取公共資金。這些資金通常以簽帳金融卡的形式發放,可用於支付各種服務,如私立學校的學費和雜費、線上課程、私人輔導、社區大學費用、高等教育服務,以及其他經核准的學習材料和服務。ESAs 可用於支付公立學校課程和私人服務的組合。
稅額抵免/扣除額
有些州允許家長申請稅額抵免或扣除額,以資助某些教育開銷。這些開銷可包括私立學校學費、教科書、學用品和設備、輔導以及交通費用。
其他一些司法管轄區會為家長減免所得稅,使教育開銷更為經濟,包括私立學校學費、用品、電腦、書籍、家教和交通費用。
線上學習
線上學習讓學生可以透過網際網路與老師互動及修習課程。
複合模式
課程選擇計畫、公立學校課程和特殊教育治療可以整合到學生的課程中,並可能採用混合式經費補助。
各國情況
比利時
根據 PISA 分數衡量,比利時的法蘭德斯社群擁有一個高表現的教育體系。大多數私立學校都受到政府目標和檢查的約束。學校不被允許透過入學考試、表現、宗教背景或性別來篩選學生。法蘭德斯教育體系在教學風格和競爭方面提供選擇,但同時也存在較高的社經地位隔離問題。
智利
在智利,研究人員報告指出,在控制了學生背景(父母收入和教育程度)後,公立和私立部門之間的表現差異並不顯著。各部門內部的差異大於兩個系統之間的差異。
瑞典
瑞典的學校選擇權制度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制度之一,提供公共資金供學生選擇公立或私立學校,包括宗教學校和營利性學校。在 1993 年改革後的十五年,私立學校的入學率從學生總數的 1% 增加到 10%。
美國
在美國各州議會中,學校選擇權是激烈辯論的主題。在美國,無論是從計畫數量還是參與學生人數來看,最常見的學校選擇權類型是獎學金稅額抵免計畫。這些計畫允許個人或公司獲得州稅的稅額抵免,以換取對提供私立學校獎學金的非營利組織的捐款。州政府也可能透過教育券計畫提供類似的補貼。
辯論
支持方的論點
- 家長影響力:學校選擇權讓家長對於學生學習的內容(例如:學術 vs. 技職)和學習環境(例如:紀律、制服、課外活動)有更大的影響力。
- 學生學習成就:卡洛琳・霍克斯比(Caroline Hoxby)指出,學校之間的競爭能提升學生的學習成就。支持者表示,這將為低收入學生——特別是少數族裔——擴大機會,讓他們能夠進入原本只有高收入家庭才能就讀的優質學校,從而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 競爭:教育券支持者認為,選擇權會在學校之間產生競爭,而辦學不善的學校可能會流失學生並倒閉。競爭鼓勵學校創建創新計畫、更能回應家長的需求,並提升學生的學習成就。競爭可以幫助家長影響孩子的教育。家長也可以透過將孩子轉到其他學校來懲罰辦學無方的學校。傳統的公立學校也必須參與競爭,儘管即使是表現最差的學校也很少被關閉。
- 成本效益: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及其他美國自由意志主義和保守派智庫進行的研究聲稱,私立教育成本較低,且成果更優。
- 心理健康:一項研究報告指出,實施特許學校法的州,青少年自殺率有所下降,而私立學校教育則降低了成年人報告有心理健康問題的可能性。學校選擇權的支持者聲稱,這可以減少霸凌,因為如果孩子遭受霸凌,家庭可以選擇將他們送到另一所學校。
- 權利:根據國際教育權利與教育自由組織(OIDEL)的說法,受教育權是一項人權,家長應該能夠為孩子選擇學校,而不因經濟狀況而受到歧視。為促進教育自由,OIDEL 提倡在公立和私立學校系統之間建立更大的均等。
在美國,對學校選擇權的支持與家長權利相結合。例如,維吉尼亞州州長格倫・楊金(Glenn Youngkin)聲稱,他贏得 2021 年的選舉,是因爲他強調家長有權對子女的教育做出決定,並支持學校選擇權。
- 房價:一項研究報告指出,南韓首爾的學校選擇權計畫,使得高表現學區的房價下降幅度大於低表現學區。
反對方的論點
- 牟取暴利:學校選擇權措施被批評為鼓勵牟取暴利。特許學校授權組織擁有非營利地位,卻與相關的營利實體簽訂合約。特許學校被指控設立單位向自己收取高額租金,且儘管設施被用作學校,卻不繳納房地產稅。
即使有教育券和其他對家長的財務援助,學校選擇權的反對者仍然認為,K–12 教育不應成為營利部門的一個成本項目。正如公立學校倡導者黛安・雷維奇(Diane Ravitch)所寫:「免費的公共教育——向所有人開放並受民主控制——是我們民主的支柱之一。」
- 合憲性:一些學校選擇權措施被批評為違反政教分離原則。州政府資助的學校選擇權法律的合憲性受到了校董會協會、公立學區、教師工會、學校業務官員協會、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政教分離基金會(Freedom From Religion Foundation)以及美國方式人民會(People for the American Way)的挑戰。
- 破壞公立系統:學校選擇權被批評旨在將公共教育私有化,並在此過程中削弱教師工會。黛安・雷維奇在為這些工會辯護時寫道:「特許學校對企業家和華爾街的巨大吸引力在於,超過 90% 的特許學校是非工會的。」
- 種族主義:學校選擇權政策被指控帶有種族主義色彩,因為它們是在 1954 年「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要求廢除公立學校種族隔離後不久開始盛行的。該里程碑式判決的一個後果是「南方白人當選官員瘋狂地尋找或創造一種法律機制,以保護種族隔離。」在米爾頓・佛利民(Milton Friedman)於 1955 年發表的關於學校選擇權的文章中,「南方州長和立法者找到了他們所尋求的理由和說詞」,以允許白人家長不必被迫將孩子送到鄰近的學校。
參見
- 學校選擇機制:一種演算法,用於以尊重學生偏好和學校優先順序的方式,將學生與學校進行配對。
- 教育券
- 稅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