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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west 是個荷蘭語詞彙,通常譯為「區域」。該詞曾用來指稱組成低地國的各個不同政體,其範圍涵蓋現今的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及法國北部部分地區,直到十八世紀末被法國吞併為止。現今,這個詞主要與比利時構成國的官方名稱相關聯。

中世紀

低地國由不同的政體所組成,並逐漸在外來統治下統一。最初由勃艮第公國統治,後歸於西班牙帝國,再由奧地利統治,最終被法國入侵;法國廢除了原有的政體並改設為多個省(departements),而這些省在荷蘭聯合王國成立後,又被行省(provinces)所取代。

十六世紀中葉,在查理五世皇帝治下,哈布斯堡低地國由十七個. 組成。這群政體的集合也被稱為「十七省」。然而,這並非一個固定的數字,但由於數字十七在基督教中的重要意義而被保留下來。這些領土的代表經常聚集在所謂的「全國議會」(States-General 或 Staten-Generaal)中。

組成低地國的各個政體在結構上有所不同。其中一些領土的頭銜範例有公國、伯國、城堡領地和領地。在此,Gewest 常被用作一個統稱,涵蓋所有這些不同的政體。

西班牙統治下的低地國的 如下:

  • 阿圖瓦伯國
  • 法蘭德斯伯國
  • 瓦隆法蘭德斯城堡領地(里爾–杜埃–奧爾希)
  • 圖爾奈西斯城堡領地
  • 梅赫倫領地
  • 那慕爾伯國
  • 埃諾伯國
  • 澤蘭伯國
  • 荷蘭伯國
  • 布拉班特公國(含安特衛普邊疆伯國)
  • 林堡公國
  • 盧森堡公國
  • 烏特勒支領地
  • 菲士蘭領地
  • 海爾德公國(含聚特芬伯國)
  • 格羅寧根領地
  • 上艾瑟爾領地(含德倫特伯國)

除了哈布斯堡統治下的 之外,還有列日采邑主教區及一些較小的地區,它們獨立於帝國運作,但仍被標示為 .。事實上,甚至在低地國透過與勃艮第的共主邦聯統一之前,荷蘭歷史學家就已將這些政體稱為 Gewesten。

荷蘭

殖民時期

1799年12月31日荷蘭東印度公司解散並由荷蘭國家接管後,荷屬東印度的治理由荷蘭中央政府執行。荷屬東印度當時透過 () 進行治理,其作用相當於行省。

城市區域 (Stadsgewest)

在荷蘭,Gewest(有時稱為 Stadsgewest,字面意思為「城市區域」)被用來描述由數個城市級市鎮組成的組織,旨在執行超越市鎮層級的政治與行政任務。

例如海格蘭登城市區域(Stadsgewest Haaglanden)和霍伊與費赫特地區(Gewest Gooi en Vechtstreek)。

Stadsgewest 一詞在荷蘭與比利時也被用作都會區的荷蘭語同義詞。

比利時

比利時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包含三個「社群」() 和三個「大區」(),這些劃分基於四個語言區(法語、荷蘭語、德語、雙語)。這些實體各自擁有其議會和政府,但佛拉蒙政治人物決定正式合併佛拉蒙大區與佛拉蒙社群,以單一的議會、政府及行政機構,同時行使大區和社群的權限。

比利時的各大區(Gewesten)是透過1980年的比利時憲法修正案而設立的,這項改革在比利時被視為其聯邦主義的正式開端。儘管比利時的權力下放始於更早的1970年改革,該改革建立了各社群。

三個大區為:

  • 布魯塞爾首都大區(布魯塞爾;荷蘭語:Brussels Hoofdstedelijk Gewest,法語:Région de Bruxelles-Capitale)
  • 佛拉蒙大區(法蘭德斯;荷蘭語:Vlaams Gewest,法語:Région flamande)
  • 瓦隆大區(瓦隆尼亞;荷蘭語:Waalse Gewest,法語:Région wallonne)

佛拉蒙大區和瓦隆大區各轄五個省。雖然布魯塞爾首都大區未被正式標示為一個省,但它同時擁有大區政府及省級的行政權力。

大區在其領土相關領域擁有廣泛權力,涵蓋經濟、就業、農業、水利政策、住宅、公共工程、能源、交通、環境、城鄉規劃、自然保育、信貸及對外貿易。它們監督各省、市鎮及市際公用事業公司。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