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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年法國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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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5年9月23日 (二) 17:28 的最新修訂

1852年法國憲法由夏爾·路易·拿破崙·波拿巴(拿破崙三世)於1852年1月14日頒布。該憲法於同年稍後進行了些微修改,並於1852年12月25日成為法蘭西第二帝國創立的基礎。

通過

路易·拿破崙透過1851年12月2日的政變,有效地終結了法蘭西第二共和國。同日,他發布公告(Appel au peuple),向法國人民宣稱他希望恢復由「第一執政」所創建的制度——其叔父及精神啟發者拿破崙·波拿巴。

他的政變在1851年12月22日及23日經由公民投票批准。這次投票受到嚴重操縱,結果有92%的選票表示支持。在這次巨大成功的支持下,他鼓勵顧問盧埃、巴羅什和特羅隆迅速起草新憲法,該憲法於1852年1月14日頒布。 1852年11月7日,法國元老院透過一項「元老院決議」(senatus-consulte),對憲法進行修改,以允許帝國重建,並規定皇位由路易·拿破崙及其家族世襲。修訂後的文件在另一次受到嚴重操縱的公民投票中獲得批准(97%投下贊成票)。法蘭西第二帝國於1852年12月2日宣告成立,帝國憲法則於1852年12月25日頒布,與1月14日的憲法相比並無重大變更。

親王總統

該憲法揚棄了舊制度及後革命時期採用財產資格選舉制的復辟君主制。它直接援引法國大革命——聲稱其「承認、確認並保障1789年所宣告的原則」——尤其參照了法蘭西第一帝國。

路易·拿破崙深信民主需要由一人來體現,而1852年憲法正是回歸其叔父拿破崙·波拿巴的民主凱撒主義。此政權的特點是由普選權支持的強大個人權力;法國人民在名義上仍是「主權所有者」,這也是第二帝國與早期君主立憲制的不同之處。

權力分立

個人政府

憲法將總統任期延長至10年,且無連任限制。根據憲法規定,路易·拿破崙·波拿巴自動連任,開啟新一屆總統任期。

總統被賦予廣泛的行政權力。他身兼武裝部隊總司令,擁有特赦權與大赦權,並有權簽訂條約。他亦可任免政府部長及解散立法院。

他由國務委員會(Conseil d'État)協助,該委員會由他控制及主持,負責草擬及支持立法。

根據憲法第四條,他可以發起、簽署或否決任何法案或元老院決議(「senatus-consulte」)。

實際上,權力高度集中於總統之手,以致於當第二帝國宣告成立時,唯一的實質性變革僅是將「總統」一詞換成「皇帝」,並規定皇帝職位為世襲制。

被削弱的議會

法國的兩個議會院受到高度控制,權力有限。

立法院(Corps législatif——此名稱曾在1799年至1814年的法蘭西執政府及第一帝國時期用作法國立法機關的名稱),由260名議員(代表)組成,經直接普選產生,任期6年,但不公正的選區(「circonscriptions」)劃分及「官方候選人」制度有利於總統/皇帝的支持者。立法院既不能修改法律,也無法譴責部長的行為,並且沒有立法自主權,因其議長及議事規則均由政府指定。

法國元老院由80至150名成員組成,由總統任命,終身任職。元老院有權發布稱為「元老院決議」(senatus-consulte)的法令,以修改制度及審查法律的合憲性。

向議會制的演變

隨著時間推移,各項法令及「元老院決議」修改了憲法,並逐步增加了議會的權力。1860年,拿破崙三世允許元老院及立法院再次有權就政府的施政發表意見及申訴。1861年,立法院開始公布其辯論內容;1867年,它獲得了向政府質詢的權力;1869年,它獲得了發起及修改法律的權力。

法國憲法年表

參見

  • 法國憲法
  • 法國國會
  • 法國政治
  • 法國歷史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