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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行政命令第6102號 - 修訂紀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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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2026-07-04T07:09:35Z</updated>
	<subtitle>本 wiki 上此頁面的修訂紀錄</sub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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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TaiwanTonguesApiRobot：​從 JSON 檔案批量匯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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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2025-09-25T06:56:00Z</updated>

		<summary type="html">&lt;p&gt;從 JSON 檔案批量匯入&lt;/p&gt;
&lt;p&gt;&lt;b&gt;新頁面&lt;/b&gt;&lt;/p&gt;&lt;div&gt;第6102號行政命令是美國總統富蘭克林·D·羅斯福於1933年4月5日簽署的一項行政命令，禁止「在美國本土囤積金幣、金條及金券」。此行政命令是根據1917年《對敵貿易法》的授權所制定，該法案於1933年3月由《緊急銀行救濟法》修訂。&lt;br /&gt;
&lt;br /&gt;
當時及之後的幾年裡，這項政策備受爭議，批評者聲稱其「完全不道德」，並且「公然違反了1900年《金本位法》中的莊嚴承諾」，以及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向自由債券與勝利債券購買者所做的承諾。批評者還宣稱，這項行政命令將導致信貸與貨幣供給的通貨膨脹，引發虛假的經濟繁榮，而這種繁榮將不可避免地破滅並導致蕭條。&lt;br /&gt;
&lt;br /&gt;
1934年，《黃金儲備法》通過，將美元的法定黃金含量從每盎司20.67美元更改為35美元。此舉實際上使美元貶值，減少了支持美國貨幣所需的黃金數量，並使聯邦準備理事會得以擴大貨幣供給。&lt;br /&gt;
&lt;br /&gt;
在傑拉爾德·福特總統簽署1975年《國際開發協會撥款法》後，美國對黃金所有權的限制被廢除。該法案的一項附加條款將私人持有金幣、金條及金券合法化，並於1974年12月31日生效。&lt;br /&gt;
&lt;br /&gt;
==理由==&lt;br /&gt;
該命令的公開理由是，艱難時期導致了黃金「囤積」，阻礙了經濟增長，並加劇了經濟蕭條，因為當時美國的貨幣採用金本位制。&lt;br /&gt;
&lt;br /&gt;
1933年4月6日，《紐約時報》在標題為〈囤積黃金〉的報導中寫道：「總統昨日發布的行政命令，擴充並具體化了他早先反對囤積的警告。3月6日，他利用一項尚未被廢除的戰時法規，發布了第2039號總統公告，禁止囤積『金銀幣、金銀條或貨幣』，違者將處以10,000美元罰款或十年監禁，或兩者併罰。」&lt;br /&gt;
&lt;br /&gt;
該命令背後的主要理由，實際上是為了消除聯邦準備理事會在蕭條期間增加貨幣供給所面臨的限制。《聯邦準備法》（1913年）要求所發行的聯邦準備券必須有40%的黃金儲備支持。到了1920年代末期，聯邦準備理事會以其持有的黃金所能支持的聯邦準備活期票據形式，幾乎已達到了信貸的上限（參見大蕭條）。&lt;br /&gt;
&lt;br /&gt;
==影響==&lt;br /&gt;
第6102號行政命令要求所有人在1933年5月1日或之前，將其持有的除少量以外的所有金幣、金條及金券交給聯邦準備理事會，以每金衡盎司20.67美元（）的價格兌換。根據1917年《對敵貿易法》（經1933年3月9日新通過的《緊急銀行法》修訂），違反該命令將被處以最高10,000美元（）的罰款、最高十年監禁，或兩者併罰。&lt;br /&gt;
&lt;br /&gt;
該命令特別豁免了「工業、專業或藝術上的慣常使用」，此條款涵蓋了藝術家、珠寶商、牙醫、招牌製作者等。命令還允許任何人持有最多100美元的金幣，其面值相當於 的黃金，在2020年價值約10,000美元。同一段落還豁免了「公認為珍稀錢幣收藏家具有特殊價值的金幣」，從而保護了公認的金幣收藏品免於被合法沒收。&lt;br /&gt;
&lt;br /&gt;
1934年的《黃金儲備法》隨後將美元的法定黃金含量從每盎司20.67美元更改為35美元。雖然有些人可能認為此舉提升了黃金的價值，但實際上它只是使美元貶值，以便用更少的黃金來支持美國貨幣，聯邦準備理事會也得以自由印製更多紙幣。此後，美國財政部的所有國際交易均以每盎司35美元（）的新黃金估價進行計算。聯邦政府因此實現的利潤，則為同樣由《黃金儲備法》設立的外匯穩定基金提供了資金。&lt;br /&gt;
&lt;br /&gt;
該行政命令中規定的條例於1933年4月20日由第6111號行政命令修訂，而這兩項命令最終皆於1933年8月28日及29日分別由第6260號及第6261號行政命令撤銷並取代。&lt;br /&gt;
&lt;br /&gt;
第6102號行政命令也導致1933年雙鷹金幣變得極其稀有。該命令使得所有金幣停止生產，所有1933年鑄造的硬幣均被銷毀。大約20枚此類硬幣被盜，導致美國特勤局發出逮捕及沒收這些硬幣的未結通緝令。其中一枚倖存的硬幣，在轉交給一位外國元首後很久才被合法化，於2002年以超過750萬美元的價格售出，成為世界上最有價值的硬幣之一。&lt;br /&gt;
&lt;br /&gt;
==刑事起訴==&lt;br /&gt;
許多個人和公司因羅斯福的第6102號行政命令而遭到起訴。這些起訴是依據後續的第6111號、第6260號、第6261號行政命令及1934年《黃金儲備法》進行的。&lt;br /&gt;
&lt;br /&gt;
第6102號行政命令有修訂的必要，因為根據該命令提出的一項起訴被聯邦法官約翰·M·伍爾西裁定無效，理由是該命令由總統簽署，而非按規定由財政部長簽署。一位名叫弗雷德里克·巴伯·坎貝爾的紐約律師在大通國家銀行存有超過 的黃金。當坎貝爾試圖提取黃金時，大通銀行拒絕了，坎貝爾因此對大通銀行提起訴訟。次日，即1933年9月27日，一名聯邦檢察官因坎貝爾未能上繳黃金而對其提出起訴。最終，對坎貝爾的起訴失敗，但聯邦政府沒收黃金的權力獲得支持，坎貝爾的黃金被沒收。&lt;br /&gt;
&lt;br /&gt;
此案促使羅斯福政府以財政部長小亨利·摩根索的名義發布了一項新命令。第6260號及第6261號行政命令規定了沒收黃金及起訴黃金囤積者的條款。幾個月後，國會通過了1934年《黃金儲備法》，使羅斯福的命令具有永久的法律效力。一套新的財政部條例隨之發布，規定了沒收所有黃金的民事處罰，並處以相當於所沒收黃金價值兩倍的罰款。&lt;br /&gt;
&lt;br /&gt;
在新命令頒布後，針對美國公民及非公民的起訴接踵而至，其中有幾個著名案例：&lt;br /&gt;
&lt;br /&gt;
加斯·法伯，一位來自舊金山的鑽石與珠寶商人，因未經許可出售十三枚20美元金幣而遭起訴。特勤局探員在買家的幫助下發現了這筆交易。在一場由特勤局執行的臥底行動後，法伯、他的父親及其他12人在四個美國城市被捕。逮捕行動同時在紐約和三個加州城市進行：舊金山、聖荷西和奧克蘭。莫里斯·阿諾利克在紐約被捕，持有價值5,000美元的美國及外國金幣；聖荷西的丹·萊文和愛德華·弗里德曼被捕，持有價值15,000美元的黃金；山姆·南金在奧克蘭被捕；在舊金山，有九人因囤積黃金的指控被捕。在整個行動中，特勤局探員共查獲了價值24,000美元的黃金。&lt;br /&gt;
&lt;br /&gt;
大衛·巴拉班與其子雅各擁有一家精煉公司。巴拉班家族交易未熔化廢金的許可證被吊銷，因此他們以發給一位名叫明妮·薩奇的許可證經營精煉業務。巴拉班父子承認明妮·薩奇與該業務無關，她取得許可證是為了讓他們能繼續從事黃金交易。巴拉班父子在一個展示櫃中擺放著一個裝滿填充金廢料珠寶的雪茄盒。政府探員突襲了巴拉班的生意場所，並發現了另一個藏有美國及外國金幣的盒子。這些硬幣被沒收，巴拉班被控密謀詐騙美國政府。&lt;br /&gt;
&lt;br /&gt;
路易斯·魯菲諾是一名個人，因涉嫌違反1917年《對敵貿易法》的三項罪名被起訴，該法案限制與美國敵對國家的貿易。最終，魯菲諾於1940年向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對定罪提出上訴；然而，基於總統的行政命令及1934年《黃金儲備法》，下級法院的判決獲得維持。魯菲諾是加州黃金鄉薩特克里克（加州）的居民，因持有78盎司黃金被定罪，判處6個月監禁和500美元罰款，其黃金亦被沒收。&lt;br /&gt;
&lt;br /&gt;
外國人的黃金也遭到沒收，並被迫接受紙幣。Uebersee Finanz-Korporation，一家瑞士銀行公司，擁有價值1,250,000美元的金幣用於商業用途。該公司將黃金委託給一家美國公司保管，當他們發現黃金被沒收時感到震驚。瑞士方面提出上訴，但均被駁回；他們有權獲得紙幣，但無權取回黃金。如果這家瑞士公司試圖用他們收到的紙幣購買等量的黃金，他們將損失40%的黃金價值。&lt;br /&gt;
&lt;br /&gt;
另一種事實上的黃金沒收是透過各種涉及債券、金券及私人合約的行政命令發生的。以黃金計價的私人合約或債券，被要求以紙幣而非黃金支付，儘管所有合約及債券都宣稱以黃金支付，且至少有一種，即第四期自由債券，是聯邦票據。在所有案件中，原告收到的都是紙幣而非黃金，儘管合約條款如此規定。這些合約和債券的撰寫正是為了透過要求以金幣支付來避免貨幣貶值。根據《Nortz v. United States》一案，原本可用黃金兌換的紙幣變成了不可兌換。合併審理的黃金條款案如下：&lt;br /&gt;
*Perry v. United States,&lt;br /&gt;
*&amp;#039;&amp;#039;U.S. v. Bankers&amp;#039; Trust Co., 294 U.S. 240 (1935)&lt;br /&gt;
*Norman v. Baltimore &amp;amp; Ohio R. Co.,&lt;br /&gt;
*Nortz v. United States&amp;#039;&amp;#039;,&lt;br /&gt;
&lt;br /&gt;
最高法院維持了所有沒收行為的合憲性，大法官詹姆斯·克拉克·麥克雷諾茲、威利斯·范·德文特、喬治·薩瑟蘭和皮爾斯·巴特勒持異議。這四位大法官因其保守觀點與媒體支持的羅斯福新政相左，而被媒體稱為「四騎士」。&lt;br /&gt;
&lt;br /&gt;
==後續事件與廢止==&lt;br /&gt;
1934年的《黃金儲備法》使得合約中的黃金條款無法強制執行。該法案還允許總統透過公告更改美元的黃金含量。法案通過後，羅斯福立即將美元的黃金含量從每盎司20.67美元更改為35美元，從而使以黃金為支撐的美國聯邦準備券貶值。該估值一直有效至1971年8月15日，當時理查·尼克森總統宣布美國將不再以固定數量的黃金來衡量美元價值，從而放棄了用於外匯的金本位制（參見尼克森衝擊）。&lt;br /&gt;
&lt;br /&gt;
私人持有金券於1964年合法化，收藏家可以公開持有，但不能兌換成黃金。美國對黃金所有權的限制在傑拉爾德·福特總統簽署1975年《國際開發協會撥款法》（）後被廢除，該法案「允許美國公民在美國或國外購買、持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易黃金」，並於1974年12月31日生效。然而，該法案並未廢除《廢除黃金條款聯合決議》，該決議禁止任何以固定金額的貨幣作為黃金或固定數量的黃金來支付的合約。也就是說，如果合約將黃金用作貨幣而非貿易商品，則仍然無法強制執行。然而，1977年10月28日頒布的一項法案，Pub. L. No. 95-147, § 4(c), 91 Stat. 1227, 1229 (最初編纂於 31 U.S.C. § 463 note，經修訂後重新編纂於 31 U.S.C. § 5118(d)(2))，修訂了1933年的聯合決議，明確規定各方可在1977年後簽訂的合約中再次包含所謂的黃金條款。&lt;br /&gt;
&lt;br /&gt;
==關於沒收保險箱的謠言==&lt;br /&gt;
根據一則謠言，羅斯福下令國稅局官員查封並搜查全國所有的保險箱以尋找黃金。所謂命令的典型文本如下：&lt;br /&gt;
&lt;br /&gt;
此謠言最早見於《崩潰之後：新大蕭條中的生活》一書。偽造的文本只提到黃金，未提及白銀，後者於1998年被加入到網路流傳的版本中。它聲稱是一項行政命令，但其文本的寫法是針對特定個人（「您的持有」），因此如果該文本源於政府，它應是發給個人的信函，而非作為行政命令發布。第一段以第6102號行政命令的實際文本開頭，然後稍作修改（將「所述國家緊急狀態」改為「一場國家緊急狀態」，將「仍然持續存在」改為「仍然存在」），然後添加了虛構的內容。這些微小的修改以及將真實文本與偽造文本在句中結合的方式，幾乎可以肯定這是一場蓄意設計的騙局，而非意外。&lt;br /&gt;
&lt;br /&gt;
大部分文本並未出現在實際的行政命令中。事實上，根據該命令，個人持有的保險箱並未被強制搜查或查封，1930年代發生的少數幾起因「囤積」黃金而提起的訴訟，也是依據其他法規執行的。其中一個罕見的案例發生在1936年，一個裝有超過 黃金、屬於非美國公民澤利克·約瑟夫維茨的保險箱，在一次逃稅調查中被以搜索令查獲。&lt;br /&gt;
&lt;br /&gt;
美國財政部也因銀行倒閉而接收了大量保險箱。在1930年代，超過3000家銀行倒閉，其保險箱內的物品被移交給財政部保管。如果無人認領，保險箱便一直由財政部保管。1981年10月，財政部地下室有1605個紙箱，每個紙箱都裝有一個無人認領的保險箱內的物品。&lt;br /&gt;
&lt;br /&gt;
==其他國家的類似法律==&lt;br /&gt;
在波蘭，一項類似的法規於1919年11月7日頒布，強制公民將其黃金和白銀出售給國家。一個月後，該法規延長至1920年1月31日，並於1920年2月6日廢除。&lt;br /&gt;
&lt;br /&gt;
在澳洲，《1959年銀行法》第四部分允許聯邦政府在總督確信為保護聯邦貨幣或公共信用而有必要時，以紙幣為回報沒收私有公民的黃金。1976年1月30日，該法案該部分的實施被暫停。&lt;br /&gt;
&lt;br /&gt;
英國於1966年引入黃金交易禁令法（1966年《外匯管制（金幣豁免）令》），該法令撤銷了《1947年外匯管制法》所頒布的一般禁令中的大部分豁免。英國居民繼續持有超過四枚日期在1817年之後的金幣，或在未從英格蘭銀行獲得收藏家許可證的情況下購買任何金幣，都成為非法行為。其理由是為了在生活成本和通貨膨脹上升時，防止人們囤積黃金。該法案於1971年被廢除。&lt;br /&gt;
&lt;br /&gt;
==參見==&lt;br /&gt;
&lt;br /&gt;
* 大蕭條的原因&lt;br /&gt;
* 1933年3月9日《緊急銀行法》&lt;br /&gt;
* 第6814號行政命令，一項關於白銀的類似命令，於1934年簽署&lt;br /&gt;
* 法定貨幣&lt;br /&gt;
* 黃金&lt;br /&gt;
* 黃金條款案&lt;br /&gt;
* 大緊縮&lt;br /&gt;
* 金本位制&lt;br /&gt;
&lt;br /&gt;
==參考資料==&lt;br /&gt;
&lt;br /&gt;
==外部連結==&lt;br /&gt;
&lt;br /&gt;
*來自「美國總統計畫」的第6102號行政命令文本。&lt;br /&gt;
*1933年羅斯福關於銀行危機的爐邊談話錄音&lt;br /&gt;
&lt;br /&gt;
6102&lt;br /&gt;
Category:1933 in American law&lt;br /&gt;
Category:Gold legislation&lt;br /&gt;
Category:Federal Reserve System&lt;br /&gt;
Category:1933 in economic history&lt;br /&gt;
Category:Gold in the United States&lt;br /&gt;
&lt;br /&gt;
[[分類: 待校正]]&lt;/div&gt;</summary>
		<author><name>TaiwanTonguesApiRobot</name></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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