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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猶太教法中的自我犧牲 - 修訂紀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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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2026-07-04T17:27:46Z</updated>
	<subtitle>本 wiki 上此頁面的修訂紀錄</sub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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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TaiwanTonguesApiRobot：​從 JSON 檔案批量匯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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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2025-10-21T14:02:51Z</updated>

		<summary type="html">&lt;p&gt;從 JSON 檔案批量匯入&lt;/p&gt;
&lt;p&gt;&lt;b&gt;新頁面&lt;/b&gt;&lt;/p&gt;&lt;div&gt;在猶太律法中，自我犧牲是針對罕見但有明確定義的情況所提出的要求，在這些情況下，猶太人應犧牲自己的生命，而非違反宗教禁令。自我犧牲的核心原則「yehareg ve&amp;#039;al ya&amp;#039;avor」（寧可被殺，也不可違背），在《塔木德·審判庭篇》74a-b頁的一段論述（sugya）中被闡明，其後通常圍繞三項主要或特殊禁令進行討論。其中一項禁令是，任何生命皆不可被剝奪，包括自己的生命。此外還存在許多儀式上的禁令，這意味著在有限的情況下，當更大的善舉要求猶太人打破一條較次要的律例時，他們必須自我犧牲。這種做法反映了猶太律法實用且或許具可塑性的本質。&lt;br /&gt;
&lt;br /&gt;
==概論==&lt;br /&gt;
一般而言，為了保全人的性命，猶太人必須違反聖經所規定，當然也包括拉比所規定的猶太教律法。此原則被稱為「ya&amp;#039;avor v&amp;#039;al ye&amp;#039;hareg」（寧可違背，也不可被殺），它適用於幾乎所有猶太儀式律法，包括最廣為人知的安息日與猶太潔食法，甚至是最嚴厲的禁令，例如與割禮、逾越節的酵（chametz）、贖罪日禁食相關的規定。因此，《妥拉》普遍主張 pikuach nefesh（פיקוח נפש，意為「保存生命」）至關重要，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使是保全一肢也等同於此基本原則。這部分源於聖經的訓誡，即猶太律法是為了「使你們能因此活著」而頒布，此誡命傳統上被詮釋為「……而不是為之而死」——人的生命通常被認為比冒著生命危險（或在某些情況下是重傷風險）去遵守宗教戒律更為重要。然而，有三方面的禁令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逾越，即使是為了拯救生命：涉及謀殺、某些不當性行為以及偶像崇拜的行為。從猶太教的角度來看，這些領域是社會與人性的核心，違反它們的嚴重性極大，即使面臨死亡威脅，也應拒絕。這些有時被非正式地稱為「三大罪」；然而，它們實際包含的禁令遠不止三條。此處的指導原則是 ye&amp;#039;hareg v&amp;#039;al ya&amp;#039;avor（寧可被殺，也不可違背）。&lt;br /&gt;
&lt;br /&gt;
若有人為了遵守猶太教律法而冒極大風險或承受巨大艱辛，但並未實際犧牲生命，此人會被視為特別正義。這種象徵性的自我犧牲及接受可能後果的行為，稱為 mesirat nefesh（מסירת נפש，意為「獻出靈魂」）。&lt;br /&gt;
&lt;br /&gt;
==猶太教中的生命保存==&lt;br /&gt;
猶太教高度重視生命。因此，當生命處於危險時，除了猶太教613條誡命（mitzvot）中的三個領域外，其餘皆可不予理會。此規則基於聖經的陳述：「你們要守我的律例、我的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利未記》18:5）拉比們從此經文中推斷，人不應為不違背誡命而死。此經文是「不應為遵守誡命而危及生命」這一教義的來源。&lt;br /&gt;
&lt;br /&gt;
此外，《利未記》19:16 指出：「你不可在你同胞流血時袖手旁觀。」《塔木德》從此經文中引申出，人必須竭盡所能拯救另一位猶太人的生命，即使這涉及違反一條或多條誡命。如果非猶太人或叛教的猶太人生命垂危，律法的規定則不那麼明確，並存在一些爭議，但這無疑符合律法的精神，即便不完全符合字面意義。這也觸及猶太教對其他宗教的看法；參見猶太教對宗教多元主義的觀點。&lt;br /&gt;
&lt;br /&gt;
==自我犧牲的要求==&lt;br /&gt;
「Yehareg ve&amp;#039;al ya&amp;#039;avor」（寧可被殺，也不可違背）指的是為不違背律法而獻出生命的要求。雖然通常在生命危急時，人被允許違背猶太律法（halakha），但在某些情況下，人必須獻出自己的生命。&lt;br /&gt;
&lt;br /&gt;
=== 三項特殊罪行 ===&lt;br /&gt;
有三種罪行，人總是必須寧死不從：&lt;br /&gt;
&lt;br /&gt;
* 偶像崇拜&lt;br /&gt;
* 不當性行為，如亂倫、通姦、同性戀或獸交（參見《妥拉》禁止的淫亂行為）&lt;br /&gt;
* 謀殺&lt;br /&gt;
&lt;br /&gt;
以上三項被《塔木德》裁定為例外。《塔木德·審判庭篇》74a頁記載：「約哈難拉比以西緬·本·約扎達拉比之名說道：『在羅德的尼特扎家閣樓上，經投票決定：對於《妥拉》中的所有罪行，若有人被告知「違背就不會被殺」，他們應違背而不被殺，但偶像崇拜、淫亂關係與流血殺人除外。』」猶太人必須犧牲生命，而非觸犯上述罪行。&lt;br /&gt;
&lt;br /&gt;
===偶像崇拜===&lt;br /&gt;
第一項例外，偶像崇拜，是從《申命記》6:5「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主你的神」引申而來，意指人甚至應放棄生命，也不可事奉除神以外的任何神祇。&lt;br /&gt;
&lt;br /&gt;
一個著名的例子可見於《巴比倫塔木德·吉廷篇》57b頁、偽經《馬加比二書》第7章，以及其他關於漢娜和她的七個兒子的文獻中，這個故事與光明節有關。漢娜寧死不吃豬肉，她反抗安條克四世，讓她的兒子一個接一個被殺，然後自己也死去。&lt;br /&gt;
&lt;br /&gt;
然而，這個故事涉及到另一種猶太律法要求人放棄生命的例外情況：當一個人被迫為了褻瀆《妥拉》而違反律法時。如果一位非猶太統治者要求一位猶太人在安息日為他烹飪食物，該猶太人必須褻瀆安息日，而非讓自己被殺；然而，如果統治者要求猶太人在安息日烹飪食物，其目的並非為了統治者的利益，而純粹是為了羞辱《妥拉》，那麼人就必須放棄生命，以避免褻瀆神的名（類似於偶像崇拜）。漢娜和她的兒子們在被要求為褻瀆《妥拉》而吃豬肉時，便是如此行事；他們藉由讓自己被殺，在公眾面前聖化了神的名。&lt;br /&gt;
&lt;br /&gt;
===淫亂===&lt;br /&gt;
對某些類型淫亂行為的例外，是從《申命記》22:26引申而來。該經文提到一位已訂婚的女子被男人強暴的案例時說：「這事正如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害一樣。」因此，《妥拉》將淫亂比作謀殺——而人必須寧死不犯謀殺罪，詳見下文。&lt;br /&gt;
&lt;br /&gt;
====涉及的不當性行為類型====&lt;br /&gt;
在正統派猶太教與保守派猶太教中，適用於「Yehareg v&amp;#039;al ya&amp;#039;avor」原則的不當性行為類型包括《利未記》第18章所提及的行為，其中包括與已婚婦女通姦、各種類型的亂倫、與處於經期（Niddah）狀態的婦女發生性關係、獸交，以及男性間的肛交（違反了「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的禁令，許多正統派及部分保守派猶太教權威對此表示認同）。&lt;br /&gt;
&lt;br /&gt;
拉比法令所訂的禁令則不在此列。拉比們在《妥拉》之外，又針對性事務訂立了若干禁令。與已婚男子通姦、通姦、某些類型的同性戀行為（正統派權威及保守派猶太教內的傳統主義者認為更廣泛的男性間性親密行為，包括口交，也屬被禁止之列，但不包含在「寧死不從」的禁令中），以及衣著和行為上各種合乎禮節的方面，都屬於這些拉比禁令，並非《利未記》第18章所明確禁止。儘管邁蒙尼德根據《西фра》對《利未記》18:3的註解，認為女同性戀行為是聖經所禁止的，但他不認為這是嚴格意義上的性交。&lt;br /&gt;
正統派猶太教承認拉比禁令屬於較輕微的違規，可被保存生命的要務所凌駕。&lt;br /&gt;
&lt;br /&gt;
2006年，保守派運動的猶太法律與標準委員會，在同性戀議題上反映了自由派與傳統派之間的強烈分歧，批准了兩份立場截然相反的（拉比）教法判例。一份宣布正式解除所有關於男性間非肛交性行為的拉比禁令，且不再適用於保守派猶太人。另一份則正式宣告維持這些禁令的必要性，並指示保守派猶太人繼續遵守。兩份判例皆同意，對男性間肛交及與已婚婦女通姦的禁令，仍保有寧死不從的性質，並指示保守派猶太人繼續遵守關於婚姻外異性性關係（通姦）的拉比禁令，儘管自由派的判例也認為各種傳統的禮節規範，包括禁止接觸與獨處的規定，已不再適用於保守派猶太人。根據保守派運動的多元主義哲學，地方拉比可自行選擇遵循哪一份經批准的替代方案。（參見同性戀與保守派猶太教）&lt;br /&gt;
&lt;br /&gt;
許多權威人士認為，犧牲生命的要求不適用於純粹的被動行為，因此，舉例來說，一位已婚婦女被強暴時，並無義務抵抗至死。相反地，此要求僅適用於在被禁止的性行為中扮演主動角色。參見猶太教與同性戀。&lt;br /&gt;
&lt;br /&gt;
===謀殺===&lt;br /&gt;
謀殺的例外是透過邏輯推導而來，正如《塔木德》所述（於《逾越節篇》25b頁、《贖罪日篇》82b頁和《審判庭篇》74a頁）： 有人來到拉瓦面前說：「城裡的總督命令我去殺某個人，並威脅說如果我不照辦，他就要殺了我。」拉瓦對他說：「你應該讓自己被殺，而不是去殺害他人，因為你怎麼知道你的血比他的紅？也許他的血比你的紅？」 &lt;br /&gt;
&lt;br /&gt;
===其他情況===&lt;br /&gt;
：以下要求根據邁蒙尼德（蘭巴姆）的觀點。&lt;br /&gt;
&lt;br /&gt;
如上所述，通常僅在涉及三項主要律法時，人才被要求犧牲自己；然而，根據邁蒙尼德的意見，某些其他特殊情況也要求殉道。&lt;br /&gt;
&lt;br /&gt;
====公開殉道====&lt;br /&gt;
&lt;br /&gt;
根據邁蒙尼德的說法，人必須獻出生命，以避免因公開違反神的誡命而褻瀆神的名。褻瀆神的名被認為是猶太律法中最嚴重的違規行為，至少就上天的寬恕而言是如此；因此，若罪行將在公眾面前（為此目的，指在十名猶太成年男性面前） соверши，且迫害者唯一的目的就是要讓猶太人違背猶太律法，那麼任何禁令都將被視為「yehareg v&amp;#039;al ya&amp;#039;avor」之事。（註：根據許多正統派權威的說法，為了公開殉道的目的，構成「公眾」所需的十名猶太成年人法定人數（minyan）中可以包含女性，這是正統派猶太教中女性可被計入法定人數的少數情況之一）。&lt;br /&gt;
&lt;br /&gt;
如果這兩個條件不成立，則沒有獻出生命的要求，因為該違規行為不會褻瀆神的名。例如，如果一位猶太人被迫為迫害者個人利益而違反安息日律法，他或她就不被要求獻出生命。&lt;br /&gt;
&lt;br /&gt;
====抵抗迫害與危機====&lt;br /&gt;
在猶太信仰面臨危機的時期——例如，若政府或任何其他勢力想強迫猶太人放棄宗教信仰——猶太律法中的每一條禁令都會變成「yehareg ve&amp;#039;al ya&amp;#039;avor」之事，人應對每一條消極或積極的誡命都抱持 mesirat nefesh（獻身）的態度，即使不是在公開場合。這被稱為「繫涼鞋帶」，指的是猶太人穿鞋的傳統方式（先穿右腳，再穿左腳；先綁左腳，再綁右腳）。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為了「繫涼鞋帶」這樣的小事也必須犧牲生命。&lt;br /&gt;
&lt;br /&gt;
然而，若政府或任何其他勢力並非針對猶太教本身，而是反對任何宗教，例如在共產主義政權下的俄羅斯，那麼根據某些觀點，上述規定則不適用。&lt;br /&gt;
&lt;br /&gt;
當猶太律法中的某項特定要求面臨被政府或其他勢力取締的危險時，這也被視為猶太信仰的危機。&lt;br /&gt;
&lt;br /&gt;
還有一項補充說明：只有消極誡命才可能被視為「yehareg v&amp;#039;al ya&amp;#039;avor」之事；人絕不會被要求為遵守積極誡命而犧牲自己。由於不履行一項積極誡命不涉及具體行動，這麼做不會被視為褻瀆神的名，因此絕不需要自我犧牲。&lt;br /&gt;
&lt;br /&gt;
根據邁蒙尼德的說法，在不被要求犧牲自己而非違規的情況下，若這麼做則會被視為自殺，這在猶太律法中是受到強烈禁止和譴責的。&lt;br /&gt;
&lt;br /&gt;
遵循並根據「yehareg ve&amp;#039;al ya&amp;#039;avor」的律法犧牲生命，被認為是 Kiddush Hashem（為神之名成聖）。&lt;br /&gt;
&lt;br /&gt;
==參見==&lt;br /&gt;
*Duress&lt;br /&gt;
*Kiddush Hashem&lt;br /&gt;
*Pikuach nefesh&lt;br /&gt;
*Jewish views on suicide&lt;br /&gt;
*Martyrdom in Judaism&lt;br /&gt;
*Jauhar&lt;br /&gt;
&lt;br /&gt;
==參考資料==&lt;br /&gt;
&lt;br /&gt;
[[分類: 待校正]]&lt;/div&gt;</summary>
		<author><name>TaiwanTonguesApiRobot</name></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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