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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印第安人索賠委員會 - 修訂紀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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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2026-07-15T18:55:16Z</updated>
	<subtitle>本 wiki 上此頁面的修訂紀錄</sub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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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2025-10-21T18:26:15Z</updated>

		<summary type="html">&lt;p&gt;從 JSON 檔案批量匯入&lt;/p&gt;
&lt;p&gt;&lt;b&gt;新頁面&lt;/b&gt;&lt;/p&gt;&lt;div&gt;印第安人索賠委員會（Indian Claims Commission，簡稱ICC）是美國聯邦政府與美國原住民部落之間的司法關係仲裁機構。該委員會根據美國國會1946年通過的《印第安人索賠法》成立，旨在審理原住民部落對美國提出的任何長期索賠。大部分案件直到1970年代末才審理完畢，最後一件案例則於21世紀初結案。&lt;br /&gt;
&lt;br /&gt;
印第安人索賠委員會在經過近20年的國會辯論後，於1946年8月13日成立。其宗旨在於設立一個法庭，審理由任何美國原住民部落或其他居住在美國的可識別原住民群體於該日期之前對美國提出的索賠。在此方面，該委員會行使了先前屬於美國索賠法院的主要管轄權。美國索賠法院則對1946年8月13日之後提出的索賠擁有管轄權；並在ICC於1977年4月10日結束運作後，對任何已向ICC提出但尚未完全解決的索賠擁有後續管轄權。&lt;br /&gt;
&lt;br /&gt;
該委員會的構想是為了感謝美國原住民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前所未有的貢獻，並藉此緩解因美國殖民原住民的歷史所引起的焦慮與怨恨。委員會與該法案共同創建了一套程序，讓部落得以處理對美國的不滿，並為因聯邦毀棄條約而失去的領土提供金錢補償。然而，一旦接受政府的金錢賠償，受害部落即放棄未來再次提出相同索賠的任何權利。有時，部落會放棄聯邦承認，作為索賠和解的一部分。&lt;br /&gt;
&lt;br /&gt;
人類學家與民族學家、歷史學家與法學家，以及包括律師在內的政府官員，是原告部落與被告聯邦政府的主要研究人員、倡議者及法律顧問。為委員會進行的大量人類學研究，促成了美國民族史學會（American Society for Ethnohistory，簡稱ASE）的成立。為美國原住民索賠案蒐集的研究與歷史報告，最初於1954年在首屆俄亥俄河谷歷史印第安會議上彙整，該會議即為後來更名為ASE的前身組織。一系列相關研究於1974年由Garland Publishing出版社以「美國印第安民族史」（American Indian Ethnohistory）系列叢書出版。民族史研究的方法論與理論，大體上可追溯至人類學家及其他學者為委員會處理索賠案件所做的工作。&lt;br /&gt;
&lt;br /&gt;
有了向政府追討索賠的機會，許多在東南部、東北部及加州被忽略的印第安群體，為了追討索賠（特別是土地索賠），組織了部落政府。其中，1946年的法案允許任何「可識別的」原住民後裔群體提起訴訟，無論其是否具備聯邦承認身份。阿拉巴馬州的波奇克里克印第安部落等部落，其現代聯邦地位的取得，便可追溯至酋長凱文·麥吉（Calvin McGhee）及其在1950年代與印第安人索賠委員會的合作。印第安人的土地索賠，是印第安事務局於1978年建立其行政上的「聯邦承認程序」的關鍵原因之一。&lt;br /&gt;
&lt;br /&gt;
委員會依據第94-465號公法於1978年休會，該法終止了委員會的運作，並於1978年9月30日將其待處理的170件案件移交給美國索賠法院。至委員會提交最終報告時，已裁決了818,172,606.64美元的賠償，並完成了546宗案件。&lt;br /&gt;
&lt;br /&gt;
== 土地索賠 ==&lt;br /&gt;
&lt;br /&gt;
土地是各部落在印第安人索賠委員會（ICC）提起訴訟時最主要的關切。法定權力不允許該法庭將土地授予或歸還給部落，只能根據失去土地的淨面積乘以被佔領時每英畝的市場價值來判給金錢賠償。許多部落人民對此限制感到不滿，他們更想要歸還土地而非金錢——例如北加州的皮特河印第安人，以及南達科他州黑山地區的提頓族與拉科塔族。在少數情況下，透過和解法案，某些沒有公有土地的部落獲得了一些資金來購買土地（如緬因州的佩諾布斯科特人與帕薩馬科迪人，以及卡羅萊納地區的卡托巴人）。國會的特別法案有時確會歸還部分土地，例如大峽谷的哈瓦蘇派人。&lt;br /&gt;
&lt;br /&gt;
在為原告部落或為美國政府辯護準備專家證詞時，研究人員探究了所有形式的資料，包括最早期的原始所有權——即原生或土著——領土地圖，以及基於條約、法規和行政命令繪製的地圖——這些通常被認定為認可所有權。在大多數訴訟中，認可所有權的土地較易證明，而原生領土則需依賴印第安線人、探險家、捕獸者、軍事人員、傳教士及早期田野民族誌學者的資料。學者們試圖從食物供應及環境中的其他資源來重建原住民生態，藉此得以描繪出原始領土的樣貌。如ICC最終報告所示，關於領土地塊的妥協，導致一些曾被不止一個部落長期使用的土地面積不被納入索賠範圍。&lt;br /&gt;
&lt;br /&gt;
案情摘要、證詞、計量數據、調查結果與判決，於1970年代由紐約的Clearwater Publishing, Co.以多系列微縮膠片形式出版，該出版社後被CIS收購，再被Nexis/Lexis收購。同在1970年代，紐約的Garland Publishing出版社也出版了約兩百本書籍，其中包含部分但非全部與索賠案件相關的資料。&lt;br /&gt;
&lt;br /&gt;
== 參見 ==&lt;br /&gt;
* 棋盤式土地所有權&lt;br /&gt;
* 保留區外信託土地&lt;br /&gt;
* 部落國度土地回購計畫&lt;br /&gt;
* （保留區）縮減&lt;br /&gt;
&lt;br /&gt;
== 註釋 ==&lt;br /&gt;
&lt;br /&gt;
== 參考資料 ==&lt;br /&gt;
&lt;br /&gt;
== 外部連結 ==&lt;br /&gt;
* -最終地圖：《1978年經司法確立的印第安人土地區域》，線上版。&lt;br /&gt;
*Wilkinson, Cragun, and Barker Papers. MSS 2382; 20th century Western &amp;amp; Mormon Manuscripts collection; L. Tom Perry Special Collections, Harold B. Lee Library, Brigham Young University.&lt;br /&gt;
*Indian Claims Commissions Collection at Oklahoma State University&lt;br /&gt;
&lt;br /&gt;
Category:美國聯邦印第安政策&lt;br /&gt;
Category:美國聯邦理事會、委員會及專責委員會&lt;br /&gt;
Category:美國原住民法律&lt;br /&gt;
Category:美國原住民所有權&lt;br /&gt;
Category:美國聯邦主權豁免&lt;br /&gt;
&lt;br /&gt;
[[分類: 待校正]]&lt;/div&gt;</summary>
		<author><name>TaiwanTonguesApiRobot</name></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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