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MediaWiki說明
Taiwan Tongues 繁中維基
搜尋
搜尋
外觀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建立帳號
登入
檢視 1968–69年刑法修正案 的原始碼
頁面
討論
臺灣正體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
1968–69年刑法修正案
由於以下原因,您無權編輯此頁面: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些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使用者
、taigi-reviewer、apibot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1968年至1969年刑法修正案》()是一項綜合性法案,對加拿大《刑法典》進行了重大修改。該法案的早期版本,最初由時任司法部長皮耶·杜魯道於1967年12月21日在第27屆加拿大國會第二會期以C-195號法案之名提出,後經修改,由時任司法部長約翰·特納在第28屆加拿大國會第一會期以C-150號法案之名重新提出。經過激烈辯論,法案在眾議院以149票對55票通過三讀。該法案是一項長達126頁、共120條條款的修正案,針對加拿大的刑法與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修訂。 該法案將全國範圍內的同性戀行為除罪化,並在特定條件下允許墮胎。同時提出並通過的一項相關法案,則將避孕藥具的銷售除罪化。該法案亦規範了樂透、收緊槍枝持有規定,並引入與酒後駕駛、騷擾電話、誤導性廣告及虐待動物相關的新罪行。 杜魯道的司法部長繼任者約翰·特納,形容該法案為「本國有史以來,一次性地對刑事與刑罰法律,所進行過最重要且最全面的改革。」杜魯道為該法案辯護時,曾向記者發表著名言論:「國家無權干涉國民的臥室私事」,並補充說:「成年人之間私下所為,與《刑法典》無關。」 == 投票 == :a. 約翰·默瑟·里德以自由黨-勞工黨員身分當選,但與加拿大自由黨黨團合作,直到1972年大選後才重新加入其主要政黨。 == 《刑法典》之修訂 == === 墮胎與避孕 === ====墮胎==== C-150號法案在特定條件下將治療性墮胎合法化。墮胎在加拿大原為刑事罪行,當時加拿大在此議題上仍深受天主教會道德立場的影響。C-150號法案規定,若由三名醫生組成的治療性墮胎委員會認為懷孕危及母親的心理、情感或身體健康,則女性墮胎即為合法。在1999年慶祝該法案通過30週年的演說中,參議員露西·佩平主張,C-150號法案所提供的新自由「被證明是一塊墊腳石,促成了許多其他自由與選擇,從而改變了女性在[加拿大]社會中的地位——包括自尊、教育、工作、發言權與賦權」。1988年,加拿大的墮胎法規隨著R訴Morgentaler案的裁決而進一步自由化,該裁決使加拿大在懷孕全期九個月內,都沒有任何法律規範墮胎行為。 ====避孕藥具==== 1968年以前,《刑法典》將提議銷售、廣告宣傳或為銷售目的而持有任何「意圖或聲稱用作避孕、墮胎或引產方法的藥品、藥物或物品」的行為定為犯罪。作為《刑法修正案》所含一籃子改革的一部分,政府亦提出了S-15號法案,該法案將避孕藥具除罪化,並將其納入規管藥品與醫療器材的《食品與藥物法》的監管權力之下。S-15號法案廢除了《刑法典》中關於避孕藥具的條文,但保留了墮胎藥的刑事罪行。S-15號法案於1969年6月27日獲得王室御准,與《刑法修正案》同日生效。 === 同性戀 === C-150號法案將21歲以上成年人之間,以及夫妻之間,在雙方同意下的「雞姦」與「嚴重猥褻」行為除罪化。這兩項罪名過去被用來將男性間的同性戀行為定為刑事罪。英國國會通過《1967年性犯罪法》一事,影響了杜魯道在C-150號法案中納入有關同性戀的《刑法典》修正案的決定。反對同性戀的聲浪極為強烈,以致魁北克的天主教社會信用黨(Créditistes)使辯論延宕了六週。社會信用黨稱,共產主義、社會主義和無神論是同性戀與墮胎相關修訂提案的幕後推手;他們要求就這些議題舉行公投,並針對墮胎相關的修正案在國會發動了冗長辯論。 部分除罪化的支持者為其立場辯護,稱「同性戀本身」仍屬非法,除非雙方皆年滿21歲且行為發生於私人場所。在該法案通過前,私下合意的同性戀行為很少受到檢控。歷史學家湯姆·胡珀表示,該法案將同性戀除罪化是一種「迷思」,事實上,它「助長了同性戀在加拿大的再刑事化」。 === 博弈 === 在C-150號法案之前,《刑法典》已引入豁免條款,允許為慈善目的進行小規模博弈。在1892年至1969年間,加拿大人可以在賽馬上投注,或在夏季市集的遊樂場賭博。這些與慈善相關的博弈經驗,最終促使C-150號法案賦予省級與聯邦政府機會,得以利用樂透為有價值的活動(例如1976年蒙特婁奧運會)提供資金。 === 槍枝管制 === 加拿大的槍枝政治也受到C-150號法案的影響,該法案首次規定,向「心智不健全」者或受禁制令約束的罪犯提供槍械為非法行為。該法案亦擴大了「槍械」的定義(1969年前僅包括手槍與自動火器),並引入了非限制級、限制級和禁止級的槍械類別。 ===酒後駕駛=== C-150號法案亦處理了酒後駕駛問題。該法案規定,駕駛時血液酒精濃度(BAC)超過80毫克/100毫升血液即屬犯罪。拒絕警務人員要求提供呼吸樣本的命令,在當時亦被定為犯罪,兩者最初皆為簡易定罪罪行,最低強制性罰款為50元。 == 參考資料 == == 延伸閱讀 == Category:加拿大聯邦法規 Category:加拿大LGBTQ法律 Category:加拿大墮胎法 Category:博弈法規 Category:受影響下駕駛 Category:1969年加拿大法律 Category:1969年LGBTQ歷史 Category:加拿大刑法 Category:加拿大槍械法 Category:同性戀除罪化 Category:墮胎去管制化與除罪化法規 [[分類: 待校正]]
返回到「
1968–69年刑法修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