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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希伯崙重新部署的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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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希伯崙重新部署的議定書》,亦稱《希伯崙議定書》或《希伯崙協定》,於 1997 年 1 月 17 日,在美國國務卿沃倫·克里斯多福的監督下,由以色列總理班傑明·納坦雅胡所代表的以色列,與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巴解組織)主席亞西爾·阿拉法特所代表的巴解組織共同簽署。該議定書涉及根據 1995 年《關於西岸和加薩走廊的臨時協定》(又稱「奧斯陸 II」),以色列軍事部隊從希伯崙部分重新部署的事宜。根據該議定書,H-1 區(約 80%)將歸由巴勒斯坦控制,而 H-2 區則仍由以色列控制。絕大多數的巴勒斯坦人仍居住在 H-1 及 H-2 區。重新部署始於 1997 年 1 月 16 日。該議定書從未被任何締約方批准。 ==背景== 《希伯崙議定書》啟動了繼《加薩-耶利哥協定》及從西岸巴勒斯坦人聚居區進一步撤軍之後的第三次以色列部分撤軍。希伯崙被排除在西岸其他城市之外,這些城市在《奧斯陸 II 協定》中獲得了 A 區的地位。撤軍原定於 1996 年 3 月 28 日前完成。 ==綱要== 1997 年 1 月 7 日,雙方就關於舊城的某些條款達成協議(〈商定紀要〉)。1997 年 1 月 13 日,納坦雅胡總理在美國特使丹尼斯·羅斯的在場下與阿拉法特主席會面。1 月 14 日,他們宣布已達成協議。1 月 15 日,巴勒斯坦自治政府與巴解組織執行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批准了該文件。以色列內閣也批准了該文件。以色列國會於 1 月 16 日以 87 票對 17 票通過了該議定書,工黨反對派與政府一同投下贊成票。同日,以色列國防軍開始從希伯崙重新部署。1 月 17 日,以色列首席談判代表丹·紹姆隆將軍與巴勒斯坦談判代表薩伊布·埃雷卡特簽署了《希伯崙議定書》。1 月 21 日,一份關於設立國際監督小組的協議簽署完成。 協定規定: * 以色列國防軍在十天內從希伯崙 80% 的地區撤出。 * 將希伯崙劃分為 H-1 區和 H-2 區,並將權力移交給巴勒斯坦人。 * Hasbahe(批發市場)及其店鋪將重新開放,Al-Shuhada 街將完全重開。 * 第一階段的進一步重新部署將在三月的第一週進行。 * 在《希伯崙協定》實施後的兩個月內,以色列與巴勒斯坦自治政府將開始關於永久地位協定的談判,並於 1999 年 5 月 4 日前完成。 1 月 16 日,納坦雅胡總理在以色列國會就該議定書發表聲明: 「但我們的目標與〔前幾屆政府〕不同。我們正在利用協定中的時間間隔來實現我們的目標:維護耶路撒冷的統一,確保保衛國家所需的安全縱深,堅持猶太人在其土地上定居的權利,並為巴勒斯坦人提供一個合適的自治安排,但不賦予其對以色列國構成威脅的主權權力。」 1 月 29 日,以色列政府將希伯崙的猶太人聚居區列為國家優先級「A」級和「B」級,以獲得用於定居點建設的特別政府資金。 ==部分協議== 該議定書是一套複雜的安排,按時間順序由多個部分組成: # 1997 年 1 月 7 日的〈商定紀要〉 # 1997 年 1 月 15 日的〈備忘錄〉 # 1997 年 1 月 17 日的實際《關於在希伯崙重新部署的議定書》 # 1997 年 1 月 17 日簽署《希伯崙議定書》時,由美國國務卿沃倫·克里斯多福致班傑明·納坦雅胡的信函 # 1997 年 1 月 21 日的《關於在希伯崙設立臨時國際觀察團的協定》(TIPH) # 1997 年 1 月 30 日的《關於設立 TIPH 的諒解備忘錄》 ===商定紀要=== 〈商定紀要〉於 1997 年 1 月 7 日簽訂,以色列總理班傑明·納坦雅胡與巴解組織主席亞西爾·阿拉法特在紀要中同意,重開西岸城鎮希伯崙一條重要街道 al-Shuhada 街的進程將立即開始,並在四個月內完成。此項工作將與主要《希伯崙議定書》的執行同步進行。 ===備忘錄=== 1997 年 1 月 13 日,在約旦國王胡笙的調解下,雙方重啟了關於從希伯崙撤軍及西岸撤軍固定時間表的談判。1997 年 1 月 15 日,納坦雅胡與阿拉法特就該議定書達成協議。美國特使丹尼斯·羅斯起草了一份「備忘錄」以闡明各項承諾。以色列的部分撤軍將在未來 10 天內開始。 兩位領導人同意,奧斯陸和平進程必須向前推進才能成功,且他們對 1995 年《關於西岸和加薩走廊的臨時協定》(臨時協定)均有關切與義務。因此,兩位領導人重申其在互惠基礎上執行《臨時協定》的承諾,並在此背景下,向對方傳達了以下承諾: 以色列的責任: 以色列方面重申其分階段進一步重新部署的承諾。囚犯釋放問題將根據《臨時協定》的條款處理。關於《臨時協定》中下列懸而未決的問題的談判將立即平行恢復:安全通道;加薩機場;加薩港口;通道;經濟、金融、民事及安全問題。永久地位談判將在《希伯崙議定書》實施後兩個月內恢復。 巴勒斯坦的責任: 巴勒斯坦方面重申其承諾:完成修訂《巴勒斯坦民族憲章》的進程;打擊恐怖主義及防止暴力;加強安全合作;防止煽動及敵對宣傳;系統性且有效地打擊恐怖組織及其基礎設施;逮捕、起訴及懲罰恐怖分子;沒收非法槍枝。巴勒斯坦警察的規模將符合《臨時協定》的規定。政府活動的行使及巴勒斯坦政府辦公室的地點,將如《臨時協定》所規定。 ===關於在希伯崙重新部署的議定書=== 根據《臨時協定》的條款,雙方於 1997 年 1 月 17 日同意此份關於在希伯崙實施重新部署的議定書。協議中的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安全安排==== # 以色列國防軍在希伯崙的重新部署將根據《臨時協定》及本議定書進行。重新部署將在本議定書簽署後十天內完成。在這十天內,雙方將盡一切可能努力防止摩擦。 # 巴勒斯坦警察將在 H-1 區承擔與西岸其他城市類似的責任;以色列將在 H-2 區保留對內部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所有權力與責任。此外,以色列將繼續承擔以色列人整體安全的責任。 # 特殊安全安排將適用於以色列安全責任區的鄰近地區,以及巴勒斯坦警察檢查站之間的區域。 # 關於聯合安全措施的協議,要求聯合機動部隊在該區域運作,並配備同等類型的輕型武器。 # 將設立巴勒斯坦警察局或派出所,總共部署多達 400 名警察,配備 20 輛車輛,並武裝 200 支手槍及 100 支步槍以保護警察局。 # 聖地保護:俄陀聶·本·基納斯之墓/El-Khalil;幔利橡樹/Haram Er-Rameh;亞伯拉罕的垂絲柳/Balotat Ibrahim;以及撒拉之泉/Ein Sarah。巴勒斯坦警察將負責保護上述猶太聖地。 # 雙方重申其致力於維持整個希伯崙市的正常生活,並防止任何可能影響該市正常生活的挑釁或摩擦。 # Imara 將在重新部署完成後移交給巴勒斯坦方面,並成為巴勒斯坦警察在希伯崙市的總部。 # 雙方重申其對希伯崙市統一的承諾,並理解安全責任的劃分不會分裂該市。 ====民事安排與民事權力移交==== # 根據《臨時協定》尚未移交給巴勒斯坦方面的希伯崙市民事權力與責任,將與以色列軍事部隊在希伯崙開始重新部署同時進行。 # 雙方同樣致力於保存並保護該市的歷史風貌,其方式不得損害或改變該市任何部分的風貌。巴勒斯坦方面已告知以色列方面,其在行使權力與責任時,會考慮到現有的市政法規,特別是關於建築的法規。 # 巴勒斯坦方面若有任何可能干擾道路正常交通的基礎設施活動,應提前 48 小時通知以色列方面。以色列方面可透過地區協調與聯絡處(DCL)請求市政府為某些地區以色列人的福祉,進行必要的道路或其他基礎設施工程。 # 巴勒斯坦方面將有權決定希伯崙市的公車站、交通安排及交通號誌。 # 便衣非武裝市政稽查員將執勤。 # 市政服務將定期且持續地提供給希伯崙市的所有地區,服務品質與成本相同。成本將由巴勒斯坦方面根據所做的工作及消耗的材料決定,無所歧視。 ====雜項==== # 將在希伯崙設立臨時國際觀察團(TIPH)。雙方將就 TIPH 的模式達成協議,包括其成員數量和行動區域。 ===國務卿克里斯多福的信函=== 在簽署《希伯崙議定書》時,美國國務卿沃倫·克里斯多福向班傑明·納坦雅胡提供了一封信函。在信中,他解釋了美國支持並促進全面執行《臨時協定》的政策。 他向阿拉法特強調了巴勒斯坦自治政府確保西岸及加薩走廊公共秩序與內部安全的必要性。美國認為,第一階段的進一步重新部署應盡快進行,且所有三階段的進一步重新部署應在第一階段實施後的十二個月內完成,但不遲於 1998 年年中。 克里斯多福也強調了美國對以色列安全的承諾,以及美國的立場,即以色列有權擁有安全且可防禦的邊界,而這些邊界應與其鄰國直接談判並達成協議。 ===關於臨時國際觀察團的協定=== 《希伯崙議定書》引入了希伯崙臨時國際觀察團(TIPH)作為第三方。1997 年 1 月 21 日,雙方簽署了《關於在希伯崙市設立臨時國際觀察團的協定》。一個由 180 人組成的非軍事性質國際監督小組將在希伯崙成立。該協定將取代 1996 年 5 月 9 日的臨時協定。 1996 年的協定規定,作為以色列軍事部隊在西岸及加薩走廊重新部署的一部分,將在希伯崙設立一個臨時國際觀察團(TIPH)。在 1996 年的協定中,雙方邀請挪威派遣一支由 50-60 名挪威人組成的小組,作為「先遣 TIPH」,為重新部署後將成立的新 TIPH 做準備。挪威人員抵達並開始了他們的行動。當希伯崙談判完成並簽署時,也規定 TIPH 將由來自挪威、義大利、丹麥、瑞典、瑞士和土耳其的多達 180 人組成,由挪威負責協調 TIPH 的活動。 TIPH 的任務是監督並報告維持希伯崙正常生活的努力,為希伯崙的巴勒斯坦人提供安全感,並協助促進穩定。此外,TIPH 人員將協助推動和執行專案,鼓勵該市的經濟發展與增長,並提供報告。TIPH 沒有軍事或警察職能。 TIPH 成員可透過其獨特的卡其色制服及其制服和車輛上的特殊標誌來識別。其運作和活動的具體細節,在一份由參與國與雙方同意後簽訂的諒解備忘錄中有所規定。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 聯合國巴勒斯坦問題資訊系統(UNISPAL)上的文件 * 〈商定紀要〉文本 * 〈備忘錄〉文本 * 《關於在希伯崙重新部署的議定書》文本 * 簽署《希伯崙議定書》時美國國務卿克里斯多福致班傑明·納坦雅胡信函全文 * 1996 年《關於在希伯崙設立臨時國際觀察團的協定》文本 * 希伯崙舊城的封鎖。以色列截至 2006 年 11 月的軍事命令,關閉族長之墓附近的 Shuhada 街及相鄰街道。Poica,2006 年 12 月 20 日 Category:以色列-巴勒斯坦和平進程 Category:1997年以色列 Category:以色列-巴勒斯坦衝突中的希伯崙 Category:以色列條約 Category:巴勒斯坦條約 Category:1997年締結的條約 Category:亞西爾·阿拉法特 Category:1997年巴勒斯坦 Category:沃倫·克里斯多福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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