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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稅()是拜占庭皇帝瓦西里二世於1002年設立的一項稅收,要求最富有的地主為其較貧窮的鄰人支付所欠的稅款。此稅制基於希臘化與拜占庭法律中早已存在的一項概念,但於1028年被羅曼努斯三世·阿爾吉羅斯廢除。 ==背景== 「Allelengye」(ἀλληλεγγύη,意為「共同保證/擔保」) 一詞最早見於俄克喜林庫斯的莎草紙文獻,指對一項債務或其他財政義務的聯合擔保。到了拜占庭早期(四至七世紀),它已成為拉丁語詞彙「fideiussio」的希臘語對應詞。根據查士丁尼一世()的一項新法,此制度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共同擔保人之間的有限責任,另一種則是對所有產生的財政與法律責任負無限責任。在九至十世紀的文獻用法中,其含義稍有轉變,取代了先前的詞彙「epibole」,用以描述農村社區的集體稅務義務——這是一項旨在快速且穩定獲取收入的希臘化時期財政原則:因此,在尼基弗魯斯一世()的立法中,一個社區必須集體為其正在服兵役而無法支付稅款的較貧窮成員補足稅金,而後來的立法更將此義務擴展至任何已逃離土地的農民。 ==瓦西里二世的法律== 1002年,皇帝瓦సిли二世()將連帶責任稅確立為一項專門法律,該法強制富裕地主(dynatoi)為較貧窮納稅人的欠稅補足差額。其確切條款已不可考,但此法在社會富裕階層中並不受歡迎。來自教會的壓力導致此法於1028年由羅曼努斯三世·阿爾吉羅斯()廢止。然而,此詞彙最晚在十二世紀之交的史料中仍有出現,當時,未來的君士坦丁堡普世牧首尼古拉·穆扎隆指控稅吏仍在利用連帶責任稅向農民斂稅。 ==參考資料== ==資料來源== Category:瓦西里二世 Category:拜占庭法律 Category:土地稅 Category:公共責任 Category:1000年代拜占庭帝國 Category:拜占庭帝國稅收 Category:11世紀法律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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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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