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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自由與尊嚴》是美國心理學家 B. F. 史金納於 1971 年出版的著作。史金納在書中主張,對自由意志和個人道德自主(史金納稱之為「尊嚴」)的深信不移,阻礙了運用科學方法改變行為、進而建立一個更幸福、更有組織的社會之可能性。 《超越自由與尊嚴》可總結為一項嘗試,旨在推廣史金納的科學哲學、人類行為技術、他的決定論概念,以及他所謂的「文化工程」。 ==內容概要== 本書共分九章。 ===行為技術=== 在此章節中,史金納提出行為技術是可行的,且可用於協助解決當前緊迫的人類議題,如人口過剩與戰爭。「幾乎所有重大問題都涉及人類行為,單靠物理和生物技術是無法解決的。我們需要的是一門人類行為的技術。」 ===自由=== 在此章節中,史金納為自由提出了一個更精確的定義,此定義容許他的決定論概念,並回應了傳統的自由觀念。史金納反對「自主人」的概念。 史金納指出,追求自由與尊嚴的力量雖為人類處境帶來了許多正面進展,但現在卻可能阻礙了人類行為技術的進步:「[關於自由與尊嚴的文獻]成功地減少了在有意圖的控制中所使用的嫌惡刺激,但卻犯了一個錯誤,即是根據心智狀態或感受來定義自由⋯⋯」 ===尊嚴=== 尊嚴是指人們因其行為而獲得讚揚,或在責任概念下為其行為受到懲罰的過程。史金納的分析將兩者皆斥為「尊嚴」—— 一種錯誤的內在因果觀念,它同時消除了行為的功勞與過錯的指責,「個人自身能獲得讚譽的成就似乎趨近於零。」 史金納指出,讚譽的多寡通常取決於控制的顯著程度。對於那些受到公然指導、強迫、提醒,或在其他方面看來並非自發產生行為的人,我們給予的讚譽或指責會比較少,甚至完全沒有。 ===懲罰=== 史金納視懲罰為對行為進行不科學分析以及「自由與尊嚴」傳統下的必然結果。由於個人被視為能做出選擇,因此他們便能為其選擇受到懲罰。由於史金納否定自由意志的存在,他因此反對懲罰,認為懲罰在控制行為上並無效果。 ===懲罰的替代方案=== 史金納指出,以往用以取代懲罰的方案往往不太有效,還可能製造額外問題。放任、助產術(或精神助產術,即蘇格拉底詰問法)的比喻、「引導」、對事物的依賴、「改變心意」,全都包含著問題或對現況的錯誤假設。 史金納主張,這種由自由與尊嚴的擁護者所倡導的對控制的誤解,「助長了對控制手段的濫用,並阻礙了朝向更有效的行為技術發展的進程。」 ===價值=== 史金納指出,一種「前科學」的人類觀容許個人成就的存在;「科學觀點」則轉而以物種演化和環境歷史來解釋人類的行為。 史金納談及關於何為正確的感受,以及對「善」的普遍觀念。他將圍繞價值議題的常用詞語,轉譯為他對增強作用的附帶事件的看法。史金納指出,即使行為技術能產生改善人類生活的「善」,它們也揭示了環境控制的存在,而這對「自由與尊嚴」的觀點而言是相當冒犯的。 ===文化的演進=== 史金納認為文化演進是描述(操作)行為總和的一種方式。文化是行為或實踐的集合。史金納探討了「社會達爾文主義」,並主張將與他人的競爭作為支配他國或發動戰爭的理由,只是天擇的一小部分。一個遠比此重要的部分是與物理環境本身的競爭。史金納將文化演進的概念與價值問題聯繫起來:誰的價值將得以存續? ===文化的設計=== 史金納指出,文化設計並非新鮮事,而是早已存在且持續進行中。他提到,大多數關於當前問題的討論都充斥著比喻、對感受及心智狀態的關切,而這些都無法闡明可能的解決方案。史金納指出,行為改變在倫理上是中立的。 史金納指出,烏托邦式的思索,如他的小說《桃源二村》,便是一種文化工程。接著,他在本章的剩餘篇幅中,大量回應了針對文化工程的批評與抱怨。 ===何謂人?=== 史金納再次探討了個體的概念,並討論了個人性格的各個方面如何能歸因於環境因素。他也涵蓋了認知、問題解決、自我控制等議題,並反駁了一些論點或可能的誤解。史金納指出,他的分析並不會「留下一個空的有機體」。他談及人類行為的機械模型問題,並認為此問題在別處能得到更好的處理。史金納指出,「一個文化的演進,是一場巨大的自我控制工程。」他總結道:「一個科學的人類觀提供了令人振奮的可能性。我們尚未見識到人能將人塑造成什麼模樣。」 ==桃源二村== 《超越自由與尊嚴》與史金納 1948 年的小說《桃源二村》的理念一致,該小說描繪了一個基於其行為改變思想的烏托邦社群。在《超越自由與尊嚴》中,史金納延伸了他對明確的文化工程的論證,而《桃源二村》可視為此論證的一個範例。 ==各方反應== 語言學家諾姆・杭士基批評了史金納的方法與結論。他於 1971 年發表的文章〈反對 B. F. 史金納的案例〉回應了《超越自由與尊嚴》,反對行為主義及其對科學地位的主張。針對史金納對人類尊嚴的否定,杭士基表示:「僅僅因為自由是有限的,就斷定『自主人』是一種幻覺,這是荒謬的(⋯⋯)很難想像有比這更顯著的、連科學思維的基本原理都無法理解的失敗案例了」。 約翰・史塔頓批評了史金納關於懲罰無效且自由意志是不必要概念的論點,他主張「懲罰並不總是廢除自由——而自由也不僅僅是沒有懲罰」。 ==參見== *《言語行為》 *應用行為分析 ==註釋==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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