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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用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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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語中,存在著許多母語人士不假思索地使用,但某些作家卻稱之為不正確的文法結構。用法或意見上的差異可能源於正式與非正式談話及其他語域問題、方言間的差異(無論是地域、階級、世代或其他因素),或是英語口語和書面語社會規範的差異等等。當文體指南意見分歧、舊有標準逐漸式微,或當某項準則或判斷面臨大量矛盾證據或其理據受到挑戰時,爭議便可能產生。 ==範例== 有些來源認為以下部分範例不正確,但同時認為這些範例在標準英語以外的方言或非正式語域中是可以接受的;另一些來源則認為某些結構在任何英語變體中都是不正確的。另一方面,許多或所有以下範例則被某些來源視為正確。 * 泛指的 you – 例如:「Brushing your teeth is a good habit」(刷牙是個好習慣),而非「Brushing '''one's''' teeth is a good habit」(刷一個人的牙是個好習慣) * 單數 they'' – 例如:「Somebody left their sweater」(有人留下了他們的毛衣)或「My friend left their sweater here」(我朋友把他們的毛衣留在這裡了) * 扁平副詞 – 例如:「Drive safe」(安全駕駛),而非「Drive safely」;「It sure is」(確實如此),而非「It surely is」。 * 分裂不定詞 – 例如:「To boldly go where no man has gone before」(勇敢地航向無人去過之境),而非「To go boldly where no man has gone before」 * 以連接詞開頭 – 例如:「But Dad said not to jump on the bed!」(但爸爸說不要在床上跳!) * 雙重所有格 – 例如:「a friend of theirs」(他們的一位朋友),而非「a friend of them」或「their friend」 * 在主詞補語中使用「me」而非「I」(「It's me」,而非「It's I」或「It is I」)或其他情況 – 例如:「Me and Bob」而非「Bob and I」 * 在間接格中使用「I」而非「me」,例如:「He gave the ball to Bob and I」,而非「He gave the ball to Bob and me」。這通常被稱為過度校正,因為它被認為與避免使用受汙名化的不正確間接格形式有關。 * 在疑問句中,''aren't'' 作為 ''to be'' 的第一人稱單數否定縮寫的有效性 – 例如:「'Aren't I the one you were talking about?」(我難道不是你在說的那個人嗎?) * 標記反事實情況的文法手段 – 例如:「If I were/was a rich man」(如果我是個有錢人)和「If the pandemic didn't happen/hadn't happened'」(如果疫情沒有發生)。 * 在各種情境下應使用 who 還是 whom * 對可數名詞使用 less 或 fewer * 作為否定一致的雙重否定 – 例如:「We 'don't need no education」(我們不需要任何教育) * 某些雙重情態動詞 – 例如:「You might could do it」(你或許可以做到)– 不被視為標準用法,但可見於例如美國南方英語 * 雙重繫詞 – 例如:「What has to happen is, is' that the money has to come from somewhere」(必須發生的是,是錢必須從某個地方來) * 介詞懸空 – 例如:「You have nothing to be afraid of」(你沒什麼好怕的)(相對於「You have nothing of which to be afraid」)– 在17世紀被文法學家透過與拉丁文法類比而批評,此後也受到一些教師的批評,儘管許多人一直以來都接受其為標準英語的一部分。 * 動詞的過去式與過去分詞形式之間有或無區別 – 例如:「I should have went」(我本該去的)和「I done'' that yesterday」(我昨天做了那件事)。 * 引號內標點符號的順序,即美式風格(「Many dreams were characterized as 'raw,' 'powerful,' and 'evocative」)與英式風格(「Many dreams were characterized as "raw", "powerful" and "evocative"」)的對比。一些美國權威機構(如APA和CMS)要求前者,而其他機構(如LSA)則允許、偏好或要求後者。 * 動詞 open/close 是否可用於表示 turn on/turn off,作為英語的搭配詞(即用「Open the lights, please」來表示「Turn on the lights, please」)。這種表達是一種直譯,在母語為希伯來語、克羅埃西亞語、菲律賓語、法語、泰語、中文、希臘語、義大利語的非英語母語人士中很常見,也見於法裔加拿大人(或一些魁北克英語使用者)中,他們會用「open」和「close」來代替「on」和「off」。此結構在文法上是正確的,但僅在脫離語境時成立。這種仿譯和語言遷移使得此結構對其他英語使用者而言顯得陌生。 有幾項規範關乎寫作風格與清晰度,而非文法正確性: * 懸垂修飾語(包括懸垂分詞)常被指出可能造成混淆。 * 各種文體指南警告作者應避免使用被動語態。 * 英語中的性別中立性: ** 特定性別與性別中立的代名詞 – 將意指任何性別的人時所使用的陽性代名詞,替換為陽性與陰性代名詞並用、替代性措辭、單數 they,或新創詞如「hir」和「ze」 ** 泛指人類的詞彙 – 將「mankind」(人類)等名詞替換為「humankind」 ** 職稱中的性別標記 – 將「chairman」(主席)和「manpower」(人力)等名詞替換為「chairperson」和「staffing levels」(人員配置水平)等替代詞 ** 使用 Ms. 以求與 Mr. 平等,相對於 Miss 和 Mrs. 會指明女性是否已婚;而男性則沒有類似的頭銜來指明其婚姻狀況,儘管 Mstr.(發音為 "master")偶爾用於指男童。 關於單一詞彙或片語爭議的字母排序列表,請參見「List of English words with disputed usage」(具爭議用法的英語詞彙列表)。 ==爭議因素== 以下情況可能在爭議中出現: ===迷思與迷信=== 存在一些來源不明的所謂規則,它們沒有合理依據,或是基於在學校學到但被記錯的規則。權威人士有時將其描述為迷信或迷思。這些規則包括句子不能以「and」或「because」開頭,或不能以介詞結尾等。 ===無中央權威機構=== 與某些語言(如法語有法蘭西學術院)不同,英語沒有單一的權威管理學術機構,因此對於正確性的評估是由「自封的權威們」進行的,他們「反映了對可接受性和適當性的不同判斷,因此常有分歧」。 ===教育=== 雖然語言使用的某些差異與年齡、性別、族群或地區相關,但其他差異可能是在學校中教授的,並在與陌生人互動的情境中被偏好使用。這些形式也可能作為專業人士、政治人物等的標準語言而獲得聲望,被稱為標準英語(SE),而與教育程度較低的說話者相關的形式則可能被稱為非標準(或較不常見的次標準)英語。 ===汙名=== 規定主義傳統可能影響人們對某些用法的態度,從而影響部分說話者的偏好。 ===過度校正=== 由於違反規定主義規範帶有汙名,說話者和作者有時為了避免犯錯,會不當地將用法規則擴展到其適用範圍之外。 ===古典語言=== 關於各種英語結構正確性的規定主義論點,有時是基於拉丁文法。 ===與其他結構的類比=== 有時人們會透過與不同文法結構的類比,主張某種用法比另一種更具邏輯性,或與其他用法更為一致。例如,可能會有人主張,在並列結構中,若單一代名詞會使用受格形式,則其組成部分也必須使用受格形式。 說話者和作者通常認為沒有必要為自己對特定用法的立場辯護,視其正確或不正確為理所當然。在某些情況下,人們認為某個表達不正確,部分原因也是因為他們錯誤地認為這個表達的出現時間比實際更晚。 ==規定主義與描述主義== 人們常說,規定主義與描述主義方法的區別在於,前者規定英語「應該」如何說寫,而後者描述英語「實際上」如何被說寫,但這是一種過度簡化。規定主義的著作可能包含關於各種常見英語結構不正確的主張,但它們也處理文法以外的主題,如寫作風格。規定主義者與描述主義者的不同之處在於,當面對證據顯示所謂的規則與大多數母語人士的實際用法不符時,規定主義者可能會宣稱那些使用者是錯的;而描述主義者則會假設,絕大多數母語人士的用法定義了該語言,而規定主義者對正確用法持有的是一種個人主觀的看法。尤其在較早期的規定主義著作中,建議可能基於個人品味、將非正式性與不合文法混為一談,或與其他語言(如拉丁語)相關的論點。 ==不同形式的英語== ===國際英語=== 英語通行全球,世界各地學校普遍教授的標準書面英語文法差異甚微。儘管如此,爭議有時仍會產生:例如,在印度,關於應使用英式、美式還是印度英語作為最佳形式,就存在一些爭論。 ===地域方言與族群方言=== 相對於對其他英語系國家方言普遍的高度容忍,說話者往往對某些地域或族群方言的特徵表示不屑,例如美國南方英語使用的 ''y'all''、喬迪人 (Geordies) 使用「yous」作為第二人稱複數人稱代名詞,以及非標準形式的「to be」,如「The old dock bes under water most of the year」(紐芬蘭英語)或「That dock be under water every other week」(非裔美國人白話英語)。 這種不屑可能不限於文法層面;說話者也常批評地域口音和詞彙。與地域方言相關的爭論必須圍繞著什麼構成標準英語的問題。例如,既然來自許多國家的相當分歧的方言被廣泛接受為標準英語,那麼為何某些可能與其標準對應方言非常相似的地域方言卻不被接受,這一點有時並不清楚。 ===語域=== 不同的結構在英語的不同語域中具有不同的可接受度。例如,某個特定結構在某種情境下常會被視為過於正式或過於非正式。 ==參見== * 語病(語言學) * 常見英語用法迷思 * 英語方言列表 ==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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