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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下議院加拿大民政專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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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議院加拿大民政專責委員會(亦稱1828年加拿大委員會)於1828年5月2日由英國下議院設立,旨在「調查依據《喬治三世三十一年法案》第31章所建立之加拿大民政狀況,並向下議院匯報其觀察與意見。」 == 組成 == 委員會的21名成員為:威廉·赫斯基森、C·永利、T·F·路易斯、S·伯恩、N·廷德爾、詹姆士·麥金塔、第三代從男爵羅伯特·威爾莫特-霍頓爵士、第二代菲茨傑拉德與維西男爵威廉·維西-菲茨傑拉德、第十四代德比伯爵愛德華·史密斯-斯坦利、第一代沃恩克里夫男爵詹姆斯·斯圖爾特-沃特利、F·L·高爾、W·B·巴林、J·E·丹尼森、湯瑪斯·海德·維利爾斯、M·菲茨傑拉德、T·洛克、阿奇博爾德·坎貝爾、J·A·法扎克利、T·華萊士、第二代哈羅比伯爵達德利·賴德及第一代湯頓男爵亨利·拉布雪爾。 == 調查 == 該委員會調查了四項問題: * 下加拿大地區的土地保有權 * 下加拿大的代議制度 * 下加拿大的憲政事宜 * 上加拿大的神職人員保留地 == 報告 == 委員會於1828年7月22日提交報告。 關於土地保有權問題,委員會建議: * 「《土地保有權法案》中關於以自由且普遍的助役保有制方式持有之土地的宣告性條款應予保留」 * 鎮區的土地應依據英格蘭法律授予,並因此應如上加拿大般建立登記制度。 * 「應使《土地保有權法案》中規定保有權變更的條款生效」,王室的領主權利不應保留。 * 遵循英格蘭制度授予土地,不應干涉「原始定居者後裔」依領主保有制在未佔用土地上定居的權利,「前提是該等土地與鎮區分離,而非混雜其中。」 關於代議制度問題,委員會建議應仿效上加拿大的模式進行改革,委員會認為該模式「建立在領土與人口的複合基礎上」,而非僅基於人口。 關於下加拿大的憲政問題,特別是公共收入與管理不善的問題,委員會建議: * 王室應同意「將所有公共收入的收支置於下議院的監督與控制之下」。 * 總督、行政會議成員及法官的薪資,應獨立於下議院的年度表決。 * 應「透過有效的擔保和定期的帳目審計採取措施」,以防止涉及稅務總長考德威先生的舞弊案再次發生。 * 應對郡長採取「同性質的預防措施」 關於兩省立法會議組成之具體問題,委員會建議: * 應賦予這些機構更獨立的性質; * 其成員不應多數由「任期由王室決定之官員」組成 * 法官不應在議會任職,行政會議亦然,僅首席法官除外 委員會建議遵循「盡可能」限制英國國會參與任何加拿大憲政變更的原則。 委員會建議反對兩加拿大之合併。 由於感到對前耶穌會所屬地產問題的資訊不足,委員會未作任何建議。然而,委員會表達了以下意見:似乎應「將其收益用於普及教育之目的。」 關於上加拿大的神職人員保留地問題,委員會建議: * 應透過保留該省七分之一土地以外的其他方式,來保障殖民地社群的宗教需求 * 政府應考慮在佔用首十至十五年後,轉讓這些土地,「惟需繳納一筆固定的適度保留金」 == 參見 == * 調查影響國王陛下下加拿大臣民之一切冤情的皇家委員會(1835年) * 下加拿大叛亂 * 加拿大憲政史 == 註釋 == == 參考資料 ==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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