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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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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國法,法語稱為''Ancien Droit'',是法蘭西王國在法國大革命前的法律。在法國北部是''Pays de coutumes''(「習慣法地區」),實行習慣法;而在南部則是''Pays de droit écrit''(「成文法地區」),以羅馬法為尊。大致而言,分隔這兩個區域的界線是羅亞爾河,從日內瓦到夏朗德河河口,儘管這並非兩種法律範疇間的明確邊界。正如喬治・穆索拉基斯所述:「在這兩個區域,現行法律也包含了源自王室、封建與教會法的元素。」 ==Pays de coutumes== 在北方,存在著各種帶有「法蘭克-日耳曼特徵」的習慣法。 在中世紀及近代早期,法國國王及其封臣在封建制度下主張並實施各種習慣法(coutumes),尤其是在法蘭西島地區,並排除了羅馬法。自13世紀起,出現了許多區域性習慣法:例如由菲利普・德・雷米編纂的《博韋習慣法》。到了16世紀,《巴黎習慣法》(1510年首次出版)的適用範圍最終擴展至巴黎高等法院的整個司法管轄區,並在地方習慣法出現任何所謂的法律漏洞時,也適用於其管轄範圍之外。安托萬・盧瓦澤爾於1607年在其著作《習慣法總論》(Institutes coutumières)中,發表了他耗時40年從各習慣法中提煉出的958條法律格言。到了16世紀末,習慣法的進一步發展已停滯不前。 例如,克勞德・德・費里埃評論道,「夫妻共有財產制」(「已婚者間所有動產,以及婚姻存續期間所獲不動產的合夥關係」)盛行於「整個習慣法法國,除了諾曼第、漢斯和奧弗涅地區」。 ==Pays de droit écrit== 喬治・穆索拉基斯指出:「在十一世紀末及十二世紀羅馬法復興,且其研究從波隆那傳播至蒙彼利埃及法國其他地區後,查士丁尼羅馬法在法國南部被接受為當地的現行法」,儘管正如歐內斯特・格拉森所強調的,「那些南部地區確實也發展出習慣法,且其內容時常與羅馬法相悖。」「在此之前,南部的成文法地區遵循的是前查士丁尼羅馬法,主要依據重新發布於《阿拉里克羅馬法要略》中的《狄奧多西法典》(西元438年)。」 ==法典編纂的嘗試== 在18世紀,伏爾泰宣稱,在法國旅行,換法律就跟換馬一樣頻繁。 1804年《拿破崙法典》生效後,所有習慣法(coutumes)均被廢除。然而,法國習慣法的內容已被納入該法典的實質部分。 ==北美== 1664年,根據創建法國東印度公司的王室法令,《巴黎習慣法》成為新法蘭西唯一的土地法。1866年,下加拿大通過了《下加拿大民法典》。該法典的大部分規則大量借鑒了《巴黎習慣法》。 ==參見== * 法蘭西王國基本法 * 法國法律史 ==參考資料==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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