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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吉尼亞州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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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吉尼亞邦憲法》是一份界定並限制州政府權力以及維吉尼亞邦公民基本權利的文件。如同所有其他州憲法,其地位高於維吉尼亞的法律及政府法令,儘管依據「至高條款」,其效力次於《美國憲法》與美國聯邦法律。 最初的《1776年維吉尼亞憲法》是在美利堅合眾國最初的十三州發表《獨立宣言》之際頒布的。維吉尼亞是較早採納自有憲法的州之一,於1776年6月29日通過,該文件在美國國內外均產生了廣泛影響。除了頻繁的修正案外,該憲法後續歷經六次重大修訂(分別透過制憲會議修訂了1830年、1851年、1864年、1870年及1902年的憲法,並透過委員會進行了1971年的修訂)。這些新憲法的誕生,既是維吉尼亞州重大區域或社會動盪時期的一部分,也是對這些時期的回應。例如,1902年的憲法包含了剝奪非裔美國人選舉權的條款,而在1900年,非裔美國人佔該州人口近36%。直到1960年代中期聯邦民權法案頒布後,他們才重新獲得選舉權。 == 歷史上的憲法 == === 1776年 === 第一部《維吉尼亞憲法》的起草工作始於1776年初,當時正值美國殖民地與英國決裂之際。喬治·梅森與詹姆士·麥迪遜在草擬該文件中扮演了核心角色。儘管湯瑪斯·傑佛遜從費城的第二屆大陸會議提交了一份草案,但其送達時已為時已晚,未能納入考量。麥迪遜參與維吉尼亞創始憲章的經驗,為他日後制定《美國憲法》的工作提供了參考。傑佛遜後來批評了最終版本,認為它缺乏足夠的結構性制衡,未能確保一個真正平衡的共和政府。 該憲法於1776年6月29日通過,正式解除維吉尼亞對英國王室的效忠,並指控英王喬治三世施行暴政。憲法創建了一個兩院制立法機關——維吉尼亞大會——並設立了一個權力較弱的行政部門,州長由立法機關每年選舉產生。隨附的《維吉尼亞權利法案》由梅森起草,概述了核心政治原則,包括個人的天賦權利與政府的基本宗旨。其語言深刻影響了《美國獨立宣言》,後來也成為《美國權利法案》的範本。 儘管《1776年憲法》在語氣上具有革命性,但它保留了殖民地治理的許多方面。制憲者借鑒了啟蒙運動哲學——特別是約翰·洛克的天賦人權理論——強調立法至上與權力分立,儘管在實踐中,大部分權力仍掌握在維吉尼亞大會手中。行政與司法官員均由立法機關任命,導致制度上的獨立性甚微。歷史學家布倫特·塔特認為,這種結構「鞏固了地主士紳的權力」,並確保了維吉尼亞菁英家族的持續主導地位。代表權基於固定的郡縣而非人口,使得東部蓄奴地區的權力不成比例地大於日益增長的西部定居點。 選舉權僅限於擁有財產的白人男性,將大多數維吉尼亞人排除在政治參與之外。歷史學家李奧納多·利維指出,此限制反映了菁英階層對大眾民主的恐懼,並保護政治秩序免受他們所認為的「暴民統治」的威脅。雖然《權利法案》倡導宗教自由,但英國國教仍是維吉尼亞的國定宗教,憲法對異議人士提供的保護甚少。憲法對奴隸制問題也保持沉默,使該制度在法律上未受影響——塔特認為,這一疏漏意味著默許。 儘管有這些限制,《1776年憲法》仍對其他革命政府產生了重大影響。戈登·伍德將其描述為一份建國藍圖,特別是在其強調成文的權利宣言和立法主導地位方面,儘管後代會批評它所造成的權力失衡。法律學者史蒂芬·麥卡洛觀察到,後來的法院將該文件詮釋為與聯邦憲法保護範圍相同,時常忽略了植根於維吉尼亞自身法律史的獨特權利與傳統。他主張,「維護維吉尼亞憲法的生命力有賴於積極的詮釋」,並呼籲學術界與司法界更深入地探討其原始意涵。 === 1830年 === 到了1820年代,維吉尼亞是僅有的兩個將投票權限制於土地擁有者的州之一。此外,由於代表權是按郡縣而非人口分配,日益增長的西維吉尼亞(該地區於1863年成為西維吉尼亞州)居民對其在立法機關中有限的代表權日益不滿。壓力不斷增加,直到1829至1830年間召開了一次制憲會議。這次會議主要成為維吉尼亞東部蓄奴菁英的種植園主與維吉尼亞西部較不富裕的自耕農之間的較量。代表權與選舉權問題主導了辯論。會議代表包括詹姆士·麥迪遜、詹姆士·門羅、約翰·泰勒及約翰·馬歇爾等維吉尼亞名人。西部領袖則包括菲利普·多德里奇與亞歷山大·坎貝爾。 會議最終以放寬選舉權資格要求作為妥協。它還減少了維吉尼亞大會的參議員與代表席次。最終的憲法雖獲民眾多數批准,但該州西部的大多數選民最終投了反對票。因此,州內的潛在緊張局勢依然存在,有待日後解決。 === 1851年 === 根據1840年的人口普查,該州大多數白人居民居住在維吉尼亞西部,但由於投票的財產資格要求持續存在,他們在立法機關中的代表性不足;並非所有人都擁有足夠的財產來投票。這加劇了他們對1830年採納的席次分配方案的不滿,該方案基於郡縣而非人口,因此將不成比例的權力賦予了居住在該州東部、人數較少但擁有財產的白人,使他們得以牢牢控制立法機關。由於州立法機關也負責選舉州長及美國參議員,西維吉尼亞人覺得他們對州領導層的影響力微乎其微。他們在維吉尼亞立法機關中爭取選舉改革的嘗試屢次失敗。一些人開始公開討論廢除奴隸制或脫離本州。最終,東部的種植園主無法再忽視他們的不滿,於是召開了新的制憲會議以解決持續的緊張局勢。 1851年憲法採納的最重要變革是廢除了投票的財產資格要求,從而將選舉權擴大至所有達到投票年齡的白人男性。1851年憲法規定州長、新設立的副州長職位以及所有維吉尼亞法官均由普選產生,而非由立法機關選舉前兩名州級官員或透過政治任命產生法官。由於這些變革,《1851年維吉尼亞憲法》被稱為「改革憲法」。 === 1864年 === 1861年,在導致美國內戰的事件中,維吉尼亞立法機關投票支持脫離聯邦,所有西部郡縣及數個北部郡縣均表示反對。他們成立了一個以法蘭西斯·H·皮爾龐特為州長的獨立政府。內戰期間,這個獨立或「重建」政府批准了西維吉尼亞作為一個獨立州的創建(該州於1863年加入聯邦),並於1864年批准了一部新憲法。這部憲法是一個分裂的州與政府的產物;它是自1776年原憲法以來,第一部未經民眾投票而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憲法。 《1864年憲法》廢除了維吉尼亞的奴隸制,剝奪了曾在邦聯政府任職者的選舉權,承認西維吉尼亞州的成立,並調整了維吉尼亞大會成員的人數與任期。 現行《維吉尼亞憲法》的前言在其歷屆憲法列表中並未包含1864年憲法。前言指出,《1864年憲法》是在戰時條件下起草的,其法律地位不明。 === 1870年 === 內戰結束後,維吉尼亞在重建時期短暫處於軍事管制之下,該區由約翰·M·斯科菲爾德指揮。根據聯邦重建法案,斯科菲爾德號召於1867年12月至1868年4月在里奇蒙召開新的制憲會議。為抗議給予被解放奴隸選舉權,許多維吉尼亞的保守派白人拒絕參與代表選舉投票。結果,由法官約翰·柯蒂斯·安德伍德領導的共和黨人主導了這次會議。反對者稱其結果為「安德伍德憲法」或「黑人憲法」,因為它給予了被解放奴隸選舉權。 重要條款包括將選舉權擴大至所有21歲以上的男性公民,其中包括被解放的奴隸;首次建立州立公共學校系統,並規定強制撥款與入學;以及規定法官由大會選舉產生,而非普選。由於涉及繼續暫時剝奪前邦聯政府成員選舉權的條款引發爭議,憲法的通過被延遲。最終的妥協方案是將剝奪選舉權的條款與憲法其餘部分分開表決;前者未能獲得批准。安德伍德憲法的其餘部分以210,585票對9,136票的民眾投票結果獲得批准,並於1870年生效。 === 1902年 === 在十九世紀末,白人民主黨人在整個南方的州立法機關中重新掌權。他們通過了吉姆·克勞法,在公共設施中實施種族隔離,並限制黑人的生活。從1890年的密西西比州開始,各州立法機關開始批准新憲法、修正案或選舉法,以剝奪非裔美國選民的選舉權,他們設計了諸如人頭稅、識字測驗及居住要求等手段,這些手段通過了最高法院的審查,但卻對貧窮的黑人及許多貧窮的白人不利。到20世紀初,六個南方州已基本消除了黑人投票權,維吉尼亞州內白人要求跟進的壓力也日益增大,表面上是為了阻止選舉舞弊與腐敗。 1901年的制憲會議便是在這種氛圍下召開的。成員們專注於在不違反《美國憲法第十五修正案》或剝奪貧窮白人選舉權的前提下,限制黑人的投票權。在未來的參議員卡特·格拉斯的領導下,會議制定了要求,所有潛在選民必須繳納人頭稅或通過由白人登記官管理的識字測驗。一種祖父條款給予了退伍軍人及其子嗣豁免,而這些人幾乎全是白人。這些變革有效地剝奪了黑人選民的選舉權,儘管許多不識字的白人也無法滿足新要求。1900年,黑人佔總人口近36%。在隨後的選舉中,由於這些變革,維吉尼亞的選民人數減少了近一半。若將《第十九修正案》納入考量,選民投票率直到1952年才恢復到1900年的水平,而當時全州人口已幾乎是原來的兩倍。這個小規模的選民群體是維持佔主導地位的民主黨組織執政六十年的關鍵。 《1902年憲法》的其他重要條款包括在公立學校實施種族隔離(這在當時已是事實上的做法),並廢除了郡法院系統。該憲法規定成立州公司委員會,以監管日益增長的鐵路公司權力。由於擔心非裔美國人的反對,會議未履行其將擬議憲法付諸公投的承諾。與內戰期間聯邦效忠派政府的《1864年憲法》一樣,立法機關未經選民批准便通過了《1902年憲法》。它的生效時間遠比任何一部先前的維吉尼亞憲法都長。 == 現行憲法(1971年) == 由於民權運動挑戰對黑人行使憲法權利所實施的限制與歧視,加上一系列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始於1954年的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第二十四修正案》以及聯邦立法(《1964年民權法案》和《1965年投票權法案》),推翻了《1902年憲法》中最具爭議性的部分——即限制非裔美國人投票和強制學校種族隔離的條款。結合1965年米爾斯·戈德溫當選州長,為政府改革提供了動力。戈德溫強烈主張放寬對州政府發行債券與借貸的嚴格憲法限制,並利用其權力與聲望推動一部新憲法。1968年,維吉尼亞大會的一項聯合決議批准成立一個由前州長阿爾伯蒂斯·哈里森主持的新委員會,以修訂憲法。 憲法修訂委員會於1969年1月向戈德溫州長及大會提交了其報告與建議,並繼續與他們合作,草擬最終的共識版本。擬議的憲法獲得了維吉尼亞選民(當時已包括非裔美國男女,這是在1960年代中期聯邦民權法案通過後的結果)的壓倒性批准,並於1971年7月1日生效。 自1971年以來,大會已通過並經選民批准了額外的修正案,以符合《美國憲法》的條款、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及國會法規。投票年齡已降至十八歲,投票的居住要求已被移除,選民登記也符合《選民登記法案》。此外,《維吉尼亞憲法》現已規定在州長否決權後的立法會期,並保障人民狩獵、捕魚及獲取獵物的權利。2006年,維吉尼亞人通過了一項修正案,將婚姻限制於「一男一女的結合」。該修正案後來被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2015年)推翻,該案在全美範圍內使同性婚姻合法化。 現行《維吉尼亞憲法》由十二條組成: === 第一條 – 權利法案 === 第一條包含了《1776年憲法》中原始的《維吉尼亞權利法案》全文。其中數個章節已擴充,納入了《美國權利法案》中的概念,包括正當法律程序權、禁止一罪不二審,以及持有與攜帶武器的權利。如同聯邦憲法,《維吉尼亞權利法案》在第17節中指出,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排除人民所持有的其他權利。 1997年,一項「受害者權利修正案」作為第8-A節被增補至《維吉尼亞權利法案》。在迄今唯一詮釋此修正案的案例「諾布雷加訴邦政府案」中,維吉尼亞州最高法院引用「受害者權利修正案」,支持其裁決,即一名被指控強姦的受害者不能被強迫接受精神評估。 2006年11月7日,維吉尼亞選民批准了一項先前已由大會通過的修正案,禁止同性婚姻,並將其增補至《權利法案》。此修正案亦禁止承認未婚人士之間任何意圖仿效婚姻或賦予「婚姻的權利、利益、義務、特質或效力」的「結合、伴侶關係或其他法律地位」。維吉尼亞州檢察總長發布意見書,指出該修正案不改變未婚人士之間諸如合約、遺囑或預立醫療指示等文件的法律地位。該修正案於2014年2月13日被一名美國地方法院法官裁定違反《美國憲法》。(2015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中裁定,任何美國州份未能提供同性婚姻,實質上侵犯了同性戀者依《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享有的平等法律保護權。) === 第二條 – 選舉權與公職人員 === 憲法第二條規定了投票、選舉及擔任公職的程序與機制。根據第1節,任何年滿18歲的維吉尼亞居民均可在州選舉中投票;投票年齡因1972年聯邦憲法的一項修正案而從21歲降低。然而,第1節拒絕給予被判定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或任何被判犯有重罪者投票權。剝奪已定罪重罪犯的選舉權被認定符合《美國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根據第4節,大會被賦予廣泛權力,以規範所有選舉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第5節規定,在維吉尼亞擔任公職的唯一資格是個人必須已在維吉尼亞居住至少一年且有資格投票。任何要求其他資格的法規或規則,根據此節均屬違憲無效。但是,大會可對地方政府機構的選舉或代表特定選區的大會成員選舉施加地方居住要求。 === 第三條 – 權力劃分 === 第三條僅有一節,確認了政府立法、行政及司法部門之間的權力分立原則。與美國聯邦憲法不同,《維吉尼亞憲法》明確規定任何部門不得行使正當屬於其他部門的權力。政府部門之間的分立亦在第一條第5節中被列為人民的一項權利。 === 第四條 – 立法機關 === 第四條確立了維吉尼亞立法機關的基本結構與權限。州的立法權歸於維吉尼亞大會,該大會由維吉尼亞州參議院與維吉尼亞州眾議院組成。第四條第17節賦予立法機關彈劾行政及司法部門成員的權力。 第四條原第14節禁止教會註冊為法人,儘管維吉尼亞憲法修訂委員會在其1969年的報告中已承認該禁令可能無效。維吉尼亞西區聯邦地方法院於2002年4月裁定,《維吉尼亞憲法》的此項規定事實上違憲,因其侵犯了聯邦憲法保障的宗教自由實踐權。法院認為,當其他團體可以依州法註冊為法人時,拒絕給予教會此選項是違憲的。《維吉尼亞憲法》其後被修正以移除此限制。 === 第五條 – 行政部門 === 第五條同樣界定了行政部門的結構與權力。維吉尼亞州州長被賦予行政首長的職權,但第五條第1節規定州長不得連任。副州長及檢察總長的職位被設立為輔助的民選憲法職位。 州長的憲法權力包括簽署法案、否決法案(該否決可被大會兩院三分之二多數推翻)及發布赦免令。 === 第六條 – 司法部門 === 第六條將司法權賦予維吉尼亞州最高法院以及由大會設立的下級法院。法官由大會多數票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任期12年,其他法官任期8年。根據第5節,最高法院有權制定規範本邦法律實務及法院程序的規則(參見規則),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則被確立為維吉尼亞司法系統的行政首長。 === 第七條 – 地方政府 === 憲法第七條為維吉尼亞地方政府的結構與職能設立了基本框架。地方政府可設立於鎮(人口超過1000)、市(人口超過5000)、郡或區域政府層級。第七條賦予大會權力,為這些政治分區的組織與治理制定一般性法律,但區域政府的創建須經該地區參與此議題投票的選民多數同意。 第4節規定在維吉尼亞每個市與郡內選舉產生財務官、警長、邦檢察官、法院書記官及稅務局長等憲法職位。 === 第八條 – 教育 === 第八條的核心是為每位維吉尼亞兒童提供強制性的免費中小學公共教育。大會被授權決定教育系統的經費,並在州與地方政府之間分攤費用。州教育委員會被設立以劃定學區並實施整體的教育政策。個別學校的監督權則下放給地方學校董事會,此規定見於第7節。 === 第九條 – 公司 === 第九條的主要目的是創建維吉尼亞州公司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執行監管公司的法律。州公司委員會也為維吉尼亞公司頒發執照,並向「外國」(非維吉尼亞州)公司發放營業許可。第九條第5節禁止此類外國公司在維吉尼亞從事任何維吉尼亞公司不得從事的活動。 === 第十條 – 稅收與財政 === 第十條確立了維吉尼亞個人財產稅收的基本結構。根據此條,所有非免稅的不動產與個人財產均須按其公平市價徵稅。第6節列出了一長串免稅財產,包括教會財產、墓地及非營利學校財產。 第十條的重大增補包括第7節,一項於1986年生效的預算修正案,以及第7-A節,該節設立了「樂透收益基金」,要求所有樂透收益必須預留作教育用途。 === 第十一條 – 保育 === 第十一條闡明,保存、保護與保育本邦的自然與歷史資源是維吉尼亞邦的總體政策。大會被允許透過建立公私合作夥伴關係或與聯邦機構合作來推進這些政策。 2001年的一項修正案增補了第4節,確立狩獵與捕魚為維吉尼亞人的憲法權利,儘管立法機關可對這些權利制定適當的法規與限制。 === 第十二條 – 未來變更 === 最後一條創建了未來修改憲法的機制。任何憲法修正案必須先由立法兩院多數通過。提議的修正案接著必須交由下一屆當選的立法機關審議,並再次由兩院多數通過。然後,該修正案將交付全民公投,若獲多數選民批准,即正式成為憲法的一部分。 另一種方式是,維吉尼亞兩院三分之二的票數可要求召開制憲會議。由制憲會議提出的任何修訂或修正案將提交給維吉尼亞公民,並在獲得多數選民批准後成為法律。 關於維吉尼亞州限制其州長僅能擔任一屆連任的獨特憲法地位,以及其由州立法機關遴選初審與上訴法院法官的方式(僅南卡羅來納州與其相同),長期存在著討論。 自現行憲法批准以來,已增補了53項修正案,涉及議題從稅收豁免、投票規則到預算與立法日程不等。2020年,該州的選區重劃流程發生了巨大變革,設立了一個受司法監督的兩黨選區重劃委員會。 == 參見 == * 維吉尼亞州法律 * 維吉尼亞制憲會議 == 參考資料 == == 外部連結 == * 維吉尼亞州憲法(現行版本,1971年通過) * 1776年憲法文本 * 1830年憲法文本 * 1971年憲法文本 * 1971年憲法修正案列表 維吉尼亞州 Category:維吉尼亞州法律 Category:1971年美國法律 Category:維吉尼亞州法律史 Category:美國非裔種族隔離 Category:1776年於維吉尼亞州成立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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