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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解剖贈與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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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解剖贈與法》(UAGA)及其定期修訂版,是由美國「全國統一州法委員會」(NCCUSL)(亦稱「統一法律委員會」,ULC)起草的統一法之一,旨在協調各州之間的州法。 UAGA 規範出於移植目的之器官捐贈。該法案允許任何成年人成為器官捐贈者。它也規範將個人遺體作為解剖贈與,供醫學研究之用。法律規定了此類贈與的形式。法案亦規定,在沒有此類文件的情況下,在世配偶,或者若無配偶,則由按優先順序列出的特定親屬名單,可以作出贈與。法案也試圖限制基於善意陳述(即相信已故患者有意進行解剖贈與)行事的醫療保健提供者之責任。該法案亦禁止為牟利而販運來自移植或治療用捐贈的人類器官。 UAGA 為立法提供範本,以調整公共政策,使其與醫療實踐的發展保持一致。部分州份有其自己版本的 UAGA,這是對美國各地已頒布的統一法進行更新的版本。 ==歷史== 《統一解剖贈與法》曾頒布過三個版本;第一個是 1968 年的 UAGA,隨後在 1987 年進行了修訂。最新版本於 2006 年制定。截至 2017 年,《統一解剖贈與法》已在美國各州及哥倫比亞特區(D.C.)以某種形式確立。 法律經過修訂,旨在「鑑於聯邦法律法規的變化及器官捐贈領域的相關發展,從而促進移植器官的供應」,使解剖贈與的流程更加簡化。由於美國有大量病患在等待器官移植期間死亡,對捐贈器官的需求極高。截至 2016 年,已登記的器官捐贈者數量少於需要器官或組織移植的人數。 過去,解剖贈與必須依循遺囑形式執行,包括需有兩名見證人的書面文件;最新版本的法規則取消了見證人的要求。先前,若無已知近親,或遺體身份不明,法醫及在患者臨終時照護的醫療專業人員被允許摘取部分身體部位。此項改變是為了鼓勵在駕照上註記,以進行解剖贈與的做法。 === 1968 年《統一解剖贈與法》=== 第一部《統一解剖贈與法》是在 1967 年首次成功的心臟移植手術後制定的;該手術由克里斯·巴納德醫生(Dr. Christiaan Barnard)執行。1968 年,國會批准了 UAGA,並建議所有州採納。該法案是美國所有州頒布的第一部處理器官、組織和眼角膜捐贈,以贈與給有需要者賴以生存的立法。UAGA 的起草是為了增加器官和血液的供應與捐贈,並保護美國的病患。它取代了眾多關於移植的州法,以及那些缺乏統一器官捐贈程序和不完善捐贈者流程的法律。 所有州均採納了該法的原始版本。 === 1987 年《統一解剖贈與法》=== 1987 年,1968 年的《統一解剖贈與法》進行了修訂,以統一取得個人同意的方式。當時,每個州至少頒布了 UAGA 的部分內容。1968 年 UAGA 的條款禁止買賣身體部位,簡化取得器官摘取授權的程序,並確保醫護人員建立程序和指引,以在住院期間識別器官捐贈者。該法案也將身體部位或器官定性為財產,因為在世者有能力將自己身體的一部分贈與他人。此修訂版 UAGA 的另一項重要聲明是,個人的器官捐贈意願不得妨礙法醫調查或驗屍。1987 年的 UAGA 規範了用於移植或治療目的的器官。此外,個人的捐贈意願優先於家人或近親的意願。若發現個人有同意捐贈的文件,醫院被授權摘取器官。 該法案的修訂版由 26 個州頒布:阿拉巴馬州、亞利桑那州、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亞州、夏威夷州、愛達荷州、印第安納州、愛荷華州、明尼蘇達州、蒙大拿州、內華達州、新罕布夏州、新墨西哥州、北達科他州、奧勒岡州、羅德島州、美屬維京群島、猶他州、維吉尼亞州、華盛頓州和威斯康辛州。 === 2006 年《統一解剖贈與法》=== ==== 摘要 ==== 2006 年,《統一解剖贈與法》進行修訂,主要有三個目標:激勵更多民眾進行解剖贈與,將尊重個人捐贈意願作為優先事項,以及維持美國現有的器官捐贈與移植系統。其目的亦在於為確定個人選擇贈與的意圖,以及器官、眼角膜或組織贈與本身的用途,設定規則和指引。UAGA 的修訂是為了適應醫學和科學在器官捐贈與移植方面的發展,以及捐贈與移植的相關法規,目標是增加贈與器官的供應。2006 年《統一解剖贈與法》的修訂,旨在使已頒布並持續執行 1968 年 UAGA 的州份,與已頒布 1987 年修訂版 UAGA 的州份之間,其關於解剖贈與的法律更為統一,從而提高一致性。 ==== 修訂內容 ==== 2006 年的 UAGA 允許個人在申領駕照時表達意願、透過口頭表達、在遺囑或其他預立醫療指示中書寫,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同意器官捐贈,從而簡化了同意程序。這也被稱為「選擇加入」器官捐贈。在某些州,個人可以在州的捐贈者登記網站上線上註冊成為器官捐贈者,並可透過勾選方塊來選擇希望捐贈的器官。2006 年 UAGA 的一項重要補充是,加強了有關個人自主決定器官捐贈同意權的措辭,使他人在捐贈者死後更難試圖推翻其同意意願。唯一允許推翻個人捐贈同意的例外情況是未成年人死亡時,父母或監護人可以推翻未成年人的同意。法案中的措辭也更加明確,指出任何人都不能撤銷解剖贈與,因為捐贈者的決定是最終的。此修訂版的 UAGA 還新增了立法,允許特定人士在捐贈者仍然在世時,對他人進行解剖贈與。法案規定,執法人員、消防員、護理人員及其他急救人員有責任在當事人死亡時,搜尋其捐贈同意的記錄。2006 年《統一解剖贈與法》的另一項重要補充是,當捐贈者的意願在文件中陳述不清時,規定解剖贈與應優先用於移植或治療,而非研究或教育。 2006 年的 UAGA 修訂版澄清了法律中先前含糊不清的詞語,例如:解剖贈與、記錄、拒絕、監護人、潛在捐贈者、合理可得、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 2006 年 UAGA 修訂版將偽造、塗改或銷毀他人的器官捐贈者文件定為重罪,可處以罰款或監禁。 許多州已根據 2006 年的修訂內容,起草並頒布了自己更新版本的 UAGA。 === UAGA 在美國的立法狀況 === 在美國,所有州都已頒布了某種版本的 UAGA。各州有權將《統一解剖贈與法》作為範本,根據最適合本州需求的考量,將額外的修訂納入法律。 ==倫理疑慮== UAGA 並未具體規定囚犯進行器官捐贈的條例,也未禁止囚犯捐贈其遺體或器官。已定罪的殺人犯克里斯汀·隆戈(Christian Longo)在激起公眾辯論,探討被監禁者成為器官捐贈者的權利方面,扮演了關鍵角色。 從死者身上獲取配子一事一直備受爭議,起因於愛荷華州一宗廣受關注的法院案件「In re Matter of Daniel Thomas Christy」,該案涉及從已故配偶或伴侶身上獲取生殖細胞(死後取精)的權利。反對此案中死後取回配子的論點是,UAGA 指出捐贈的目的是用於移植、治療、研究或教育。 自《統一解剖贈與法》在所有州生效以來,美國的捐贈者短缺問題依然存在。 ==判例法== *Werling v. Sandy (Ohio 1985) ==參見== *解剖贈與 *統一法列表(美國) *器官捐贈 *器官移植 *生命之禮 *1984年國家器官移植法(NOTA)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統一法律委員會 - 解剖贈與法(2006年) *OrganDonor.gov *聯盟 - 器官捐贈與移植(UAGA) *器官獲取組織協會(AOPO) *生命之禮 *美國捐贈生命:器官捐贈者註冊 Category:器官捐贈 Category:各國器官移植 解剖贈與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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