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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博訥的亞伯拉罕·本·以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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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博訥的亞伯拉罕·本·艾薩克(約1085年-1158年)是一位普羅旺斯拉比,亦稱拉瓦德二世(Raavad II),著有哈拉卡著作《律法菁華》(Ha-Eshkol,意為「一串葡萄」)。 ==生平== 他的老師是摩西·本·約瑟夫·本·梅爾萬·哈-利未。在其老師在世時,亞伯拉罕便被任命為納博訥九人拉比委員會的主席(Av Beth Din),並擔任拉比學院的院長。他在那裡教導的塔木德學者包括亞伯拉罕·本·大衛三世(後來成為其女婿)和澤拉希亞·哈-利未。亞伯拉罕·本·艾薩克於1158年在納博訥去世。 ==著作== 如同大多數普羅旺斯學者,拉瓦德二世是一位勤奮的作者,撰寫了大量關於《塔木德》的評註,然而,除了收藏於慕尼黑的關於《巴巴巴特拉》(Baba Batra)篇章的一份手稿外,其餘皆已亡佚。在他的評註中,有大量的引文可見於澤拉希亞·赫羅納、納赫曼尼德、尼西姆·赫羅納等人的著作中。他對《塔木德》段落的許多解釋也重複出現在其闡述其處理方法的《回應錄》中。在亞伯拉罕對《塔木德》的評註中,他似乎以拉什為榜樣,因為其評註同樣以精確明晰的闡述為特色。 我們可從其著作《律法菁華》一窺他的塔木德學識。班傑明·赫希·奧爾巴赫於1867年出版了附有評註的三卷版《律法菁華》,如今已知該版本為偽造。多數學者認為這是奧爾巴赫的蓄意偽造。(見《HaNigleh SheBaNistar》,第144頁,註203)。然而,奧爾巴赫的版本已知包含大量晚期得多的資料。沙洛姆與哈諾赫·阿爾貝克於1935年至1938年間,根據真實手稿出版了另一個獨立版本。阿爾貝克寫道,此書實際上主要是猶大·本·巴爾齊萊的《時代之書》(Sefer haIttim)的修訂本。1985年,伯納德·伯格曼出版了奧爾巴赫版本的「第四卷」。伯格曼曾在1974年的一篇文章中為奧爾巴赫的版本辯護,但該文清楚表明,他當時未能接觸到《律法菁華》或奧爾巴赫評註的任何手稿。此第四卷引用了一本在奧爾巴赫去世時尚未出版的書籍。於1976年因醫療補助詐欺被定罪的伯格曼,從未解釋他從何處獲得這「第四卷」的資料。 然而,他的深度與敏銳在其《回應錄》中展現得更為出色,這些《回應錄》被引述於《Temim De'im》合集及撒母耳·薩爾迪的《奉獻之書》(Sefer ha-Terumot)中。其他寄給巴塞隆納的約瑟夫·本·亨(格拉齊亞諾)和呂內勒的梅舒蘭·本·雅各的《回應錄》,則見於一份屬於聖彼得堡金茨堡男爵的手稿中。一份保存在葉門的拉瓦德二世《回應錄》合集,是此類手稿中唯一的一份,由拉比約瑟夫·卡菲於1962年出版。作為一位公認的拉比權威及拉比委員會主席,他經常被要求對難題作出裁決;而他的回答顯示,他不僅是一位思路清晰的經文註釋家,也是一位邏輯縝密的思想家。 ==影響== 儘管亞伯拉罕缺乏原創性,但他在普羅旺斯對塔木德研究的影響不應被低估。朗格多克在政治上是連接西班牙與法國北部的紐帶;同樣地,猶太學者在這些國家的猶太人之間扮演了中介的角色。亞伯拉罕·本·艾薩克便代表了此一功能;他是法國「托薩佛特」學者所採用的辯證法與西班牙拉比的系統性科學之間的中介。法義地區的法典編纂者—如呂內勒的亞倫·哈-科恩、澤德基亞·本·亞伯拉罕及其他許多人—皆以亞伯拉罕的《律法菁華》為典範;直到雅各·本·亞設的《四行論》(Tur)問世,《律法菁華》才失去其重要性,並陷入相對的沉寂。然而,由亞伯拉罕·本·艾薩克所創立的學派,以拉瓦德三世(RABaD III)和澤拉希亞·哈-利未為例,開創了一套塔木德批判體系;其所採用的方法,是經西班牙猶太邏輯修正與簡化的「托薩佛特」辯證法。 ==參見== * 普羅旺斯賢士 ==參考資料==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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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博訥的亞伯拉罕·本·以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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