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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uroukan Fouga,或稱 Kurukan Fuga,是馬利帝國的憲章。根據《桑賈塔史詩》記載,此憲章於克里納戰役(1235年)後,由貴族議會為新建立的帝國創設政府而制定。根據馬利與幾內亞的說書人(jeli)的口述傳統,Kouroukan Fouga 確立了曼丁卡各氏族在單一政府下的聯邦制度,概述了政府的運作方式,並制定了人民賴以生活的法律。Kurukan Fuga 此名是一個地名,意為「花崗岩/紅土岩上的空地」,指的是傳說中桑賈塔・凱塔頒布該憲章所在的平原。根據吉布里爾・塔姆西爾・尼亞內的詮釋,此地通常被認為鄰近卡巴鎮(今日的康加巴),但其他學者主張,口述歷史更普遍地將此事件地點指向鄰近的達卡賈蘭。 《曼丁憲章,於庫魯坎・福加頒布》於2009年(4.COM)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重建== 現存最早的《桑賈塔史詩》版本於1890年代被收集,首次的精確轉錄則可追溯至1967年。作為口述歷史的實例,該史詩並無固定形式。 1998年,一場在幾內亞康康舉行的區域研討會試圖從口述傳統中「重建」Kouroukan Fouga,旨在出版並保存與該地區說書人(djeli 或 griot)相關的口述歷史。在西里曼・庫亞特的監督下,並由現代傳播者與幾內亞語言學家協助,該研討會轉錄並翻譯了保存於馬利帝國核心地區不同區域的法律與法令。 這是將口述傳說忠實轉化為受歐洲傳統啟發的書面文字的首批嘗試之一。吉布里爾・塔姆西爾・尼亞內在一次訪談中甚至宣稱,這份重建文本是一部於「1236年」起草的「人權宣言」。 該憲章的英文版本由CELTHO/UA(尼亞美)主任曼戈內・尼昂重新出版,並附有西里曼・庫亞特撰寫的簡短評註,作為2006年6月26至28日在布吉納法索瓦加杜古,由薩赫爾與西非俱樂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主辦的「西非內生治理跨世代論壇」的「工作文件」附件。根據尼昂的引言,其中陳述:「傳統傳承者是那些〔背誦〕文本的人;然後文本在幾內亞語言學家的幫助下,並在西里曼・庫亞特先生——一位法官兼傳統傳承者(其家族是幾內亞尼亞加索拉 Sosobala 的守護者)——的監督下,進行了轉錄與翻譯。之後,庫亞特先生建構了《憲章》的結構,在不扭曲核心要點的前提下,此處參照現代法律文本的風格進行編排,以使其更易為當代讀者所理解」。尼昂列出了十位「傳統傳播者」,文本的重建即基於他們的權威。重建工作的作者西里曼・庫亞特本人也是這十位權威之一。尼昂補充道:「原文馬林克語版本可在數位資料庫 ARTO 上取得」。十位資料來源者如下: * Siaka Kouyaté,尼亞加索拉,西基里(幾內亞) * Lamine Kouyaté,洛伊拉,曼迪亞納(幾內亞) * Damissa Sékou Diabaté,西基里(幾內亞) * Koulako Touré,法拉納(幾內亞) * Mamady Kante dit Konkoba,丁吉拉伊(幾內亞) * Old Koita,凱魯阿內(幾內亞) * Sekouba Condé,達博拉(幾內亞) * E. Oumar Camara,康康(幾內亞) * Abdoulaye Kanouté,坦巴昆達(塞內加爾) * Siriman Kouyaté,尼亞加索拉,西基里(幾內亞) ==內容== 根據庫亞特出版的重建版本,Kouroukan Fouga 包含44條法令。這些法令分為四個部分,分別涉及社會組織(第1-30條)、財產權(第31-36條)、環境保護(第37-39條)以及個人責任(第40-44條)。 Kouroukan Fouga 將新帝國劃分為數個統治氏族(世系),這些氏族在一個稱為 Gbara 的大議會中擁有代表。其中有16個被稱為 Djon-Tan-Nor-Woro(箭筒攜帶者)的氏族,負責領導與保衛帝國。另有4個被稱為 Mori-Kanda-Lolou(信仰守護者)的氏族,負責在伊斯蘭法律事務上指導統治氏族。還有4個 nyamakala 氏族(階級之人),他們壟斷特定行業,包括但不限於冶煉、木工與製革。最後,有4個說書人(djeli,言語大師)氏族,他們透過歌曲記錄帝國的歷史。這些氏族共同在 Kouroukan Fougan 平原(因桑賈塔「劃分世界」的事件而得名)上組成擁有29個席次的 Gbara。第30個席次可能由國王(mansa)的說書人,即司儀(belen-tigui)佔據,或可能保留給女性監察員,因為憲章規定女性應參與各級政府(第16條)。 第7條將 sanankuya(一種西非長久以來的社會傳統,類似表親關係或戲謔關係)確立為一項公民義務。 庫亞特在他的評註中特別提到關於人道對待奴隸的第20條,該條款指出:「第20條規定:『勿虐待奴隸。你應允許他們每週休息一天,並在合理時間結束工作。你是奴隸的主人,但不是他所背負行囊的主人。』」 ===社會組織=== * 第1條:偉大的曼丁社會分為十六個箭筒攜帶者氏族、五個伊斯蘭教士氏族、四個「尼亞馬卡拉」群體及一個奴隸群體。每個群體都有其特定的活動與角色。 * 第2條:尼亞馬卡拉必須致力於向首領們講述真相,擔任他們的顧問,並透過言辭捍衛既有統治者及全境的秩序。 * 第3條:五個伊斯蘭教士氏族是我們在伊斯蘭教中的導師與教育者。每個人都必須對他們抱持尊敬與敬重。 * 第4條:社會依年齡組劃分。連續三年內出生的人屬於同一年齡組。介於青年與老年之間的中間階層成員,應被邀請參與關乎社會的重大決策。 * 第5條:每個人都有生命權與保持身體完整的權利。因此,任何剝奪他人生命的企圖都將被處以死刑。 * 第6條:為贏得繁榮之戰,已建立普遍的監督體系,以對抗懶惰與無所事事。 * 第7條:已在曼丁人中建立了 sanankunya(戲謔關係)與 tanamannyonya(血盟)。因此,這些群體間發生的任何爭執,都不應損及相互尊重此一準則。在姻親之間、祖孫之間,寬容應是最高原則。 * 第8條:凱塔家族被指定為帝國的統治家族。 * 第9條:兒童的教育是整個社會的責任。因此,父親的權威歸於每一個人。 * 第10條:我們應相互慰問。 * 第11條:當你的妻子或孩子逃跑時,停止到鄰居家追趕他們。 * 第12條:繼承採父系制,當父親的兄弟尚在世時,絕不將權力交給兒子。絕不因未成年者擁有財產而將權力交予他。 * 第13條:絕不冒犯 Nyaras(有才華之人)。 * 第14條:絕不冒犯女性,我們的母親。 * 第15條:在丈夫嘗試糾正問題之前,絕不毆打已婚婦女。 * 第16條:女性除了日常事務外,應參與我們所有的管理工作。 * 第17條:存在了40年的謊言應被視為真相。 * 第18條:我們應尊重長子繼承權。 * 第19條:任何男人都有兩位姻親長輩:我們必須對他們抱持尊敬與敬重。 * 第20條:勿虐待奴隸。我們是奴隸的主人,但不是他所攜帶行囊的主人。 * 第21條:切勿持續騷擾首領、鄰居、伊斯蘭教士、神職人員、朋友及夥伴的妻子。 * 第22條:虛榮是軟弱的標誌,謙遜是偉大的標誌。 * 第23條:絕不互相背叛。尊重你的誓言。 * 第24條:在曼丁,勿虐待外國人。 * 第25條:使節在曼丁不會有任何危險。 * 第26條:託付你看管的公牛不應領導牛群。 * 第27條:女孩一旦發育成熟即可出嫁,無年齡限制。 * 第28條:年輕男子可在20歲時結婚。 * 第29條:嫁妝定為三頭牛:一頭給女孩,兩頭給她的父母。 * 第30條:在曼丁,基於以下原因之一可准予離婚:丈夫陽痿、配偶一方瘋癲、丈夫無力承擔婚姻義務。離婚應在村外進行。(1998年出版的法文版本未包含此條,但將第34條分為兩條,導致其間條文編號不同)。 * 第31條:我們應幫助有需要的人。 ===財物篇=== * 第32條:取得財產有五種方式:購買、贈與、交換、勞動及繼承。任何其他無確鑿證據的形式均屬可疑。 * 第33條:任何拾獲的無主物,需經四年後方能成為公共財產。 * 第34條:出生的第四頭小母牛歸其看管人所有。每四顆蛋中有一顆歸下蛋母雞的看管人所有。 * 第35條:一頭牛應換取四隻綿羊或四隻山羊。 * 第36條:若未將任何東西放入袋中或口袋裡帶走,為充飢而取食不構成偷竊。 ===自然保育篇=== * 第37條:法孔貝被任命為獵人之首。 * 第38條:在放火燒林前,不要只看地面,應抬頭望向樹頂,看樹上是否結有果實或花朵。 * 第39條:在耕種期間應將家畜拴好,收成後再釋放。狗、貓、鴨及家禽不受此限。 ===最終條款=== * 第40條:尊重親屬、婚姻及鄰里關係。 * 第41條:你可以殺死敵人,但不可羞辱他。 * 第42條:在大型集會中,應滿足於擁有合法的代表。 * 第43條:巴拉・法塞克・庫亞特被任命為曼丁的司儀長及主要調解人。他被允許與所有群體開玩笑,優先對象為皇室家族。 * 第44條:所有違反這些規則的人都將受到懲罰。每個人都有義務使其有效實施。 ==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名錄== 受 Kouroukan Fouga 的出版啟發,馬利歷史學家優素福・塔塔・西塞於2003年出版了《獵人誓言》,據稱這是桑賈塔的軍隊在其首都達卡賈蘭加冕時所宣的誓言。馬利政府隨即開始宣傳此誓言的歷史真實性與重要性,這是一份與 Kouroukan Fouga 憲章完全不同的文件,並將其提交給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請列入其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200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式將《曼丁憲章,於庫魯坎・福加頒布》列入名錄,但對該憲章的描述顯然指的是完全不同的《獵人誓言》。2009年10月,馬利政府報紙慶祝此次列名,視其為該國戰勝了覬覦馬利文化遺產的鄰國。 ==詮釋== ===歷史意義=== 根據普林斯頓大學的尼克・內斯比特(2014年)的觀點,《曼丁憲章》是一部於1222年創建的非部落的、現代的、普世主義的人權憲章。作為一部非洲現代性的普世人權憲章,內斯比特指出,它比歐洲現代性的普世人權憲章(例如:斯賓諾莎、康德、法國大革命、啟蒙時代、1793年《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早了數百年。 與《大憲章》、《薩克森分區敕令》及《黑奴法典》相比,內斯比特指出,《曼丁憲章》是一項不證自明、無須基礎、普世主義、具生命力(例如:靈魂、精神)且平等的公理,其闡明:「每個生命都是一個生命」。作為一項公理,內斯比特指出,其中不存在關於不平等的內容(例如:種族、性別、財富、語言、階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特權);相反地,存在的是關於平等的內容——每個個體的人類生命都被同等珍視。 相對於否定表述(例如《希伯來聖經》中的「汝不可」),內斯比特指出,《曼丁憲章》作為一部同時具備演繹性與系統性的普世人權憲章,其現代性的基礎在於它的肯定表述,表達了建立一個根植於博愛、平等、自由與正義的理想國度的意圖。內斯比特表示,其普世人權原則源於人類尊嚴的基本概念。 在一個隨伊斯蘭教傳入的奴隸制度環境中,且早於1776年與1789年的各項宣言,內斯比特指出,《曼丁憲章》是不僅是道德主張,而是透過建立一個解放性政府來尋求廢除奴隸制度的最早宣言。 ===批評=== 歷史學家法蘭西斯・西蒙尼斯觀察到,康康研討會並未邀請任何馬利籍的說書人,原因或許是馬利與幾內亞之間在馬利帝國遺產主張上存在著潛在的競爭。順理成章地,其成果文本強調了組織此次會議的庫亞特家族的重要性。揚・揚森則更進一步,將 Kouroukan Fouga 和《獵人誓言》都標籤為歷史的「拼湊」(bricolage,實質上是「自行組裝」)行為,而非可信的文件。西蒙尼斯與揚森也認為,對這些文件的廣泛接受與歷史化,可能疏遠馬利和幾內亞的非曼丁族公民。 ==延伸閱讀== * 《曼丁憲章,於庫魯坎・福加頒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瀏覽日期:2024年10月22日) ==參考資料== ==參考書目== * Mangoné Niang,《The KURUKAN FUGA Charter: An example of an Endogenous Governance Mechanism for Conflict Prevention》,西非內生治理跨世代論壇,2006年 Category:康康大區 Category:幾內亞文化 Category:口述歷史 Category:馬利帝國 Category:政治憲章 Category:公民權利與自由立法 Category:人權史 Category:已消亡國家的憲法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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