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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薩默斯,第一代薩默斯男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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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薩默斯,第一代薩默斯男爵(John Somers, 1st Baron Somers,1651年3月4日-1716年4月26日),英國法學家、輝格黨政治家及貴族。薩默斯最初在七主教審判案中擔任辯護律師而引起全國關注。他出版了關於王位繼承等政治議題的冊子,闡述其輝格黨原則以支持排斥法案支持者。他在制定「革命協議」中扮演了領導角色。他在威廉三世國王治下擔任英格蘭大法官,並且是1707年英格蘭與蘇格蘭聯合以及1714年新教繼承的主要設計者。在1688年後的二十五年裡,他是輝格黨的領袖人物;他與四位同僚組成了輝格黨巨頭。 ==早年生活== 他出生於伍斯特附近的克萊恩斯,是約翰·薩默斯與來自什羅普郡的凱瑟琳·西弗恩的長子。其父為當地一位業務繁盛的律師,曾為國會派作戰。他先後就讀於沃爾索爾的瑪麗女王文法學校和伍斯特的國王學校,之後以自費生身份進入牛津大學三一學院,後在後來成為訟務次長的法蘭西斯·溫寧頓爵士的指導下學習法律,並加入了中殿律師學院。 ==早期政治生涯== 他很快與鄉村黨的領袖們變得親近,尤其是與埃塞克斯勳爵、威廉·羅素和阿爾傑農·西德尼,但從未深入參與他們的計劃以致無法回頭。他撰寫了一本支持《排斥法案》的小冊子,題為《王位繼承簡史:輯自檔案與最權威史家之作》(1680年)。薩默斯指出,數世紀以來,國會一直在規範英格蘭的王位繼承,反駁了那些認為國會無權改變繼承順序者的論點。在1066年諾曼征服英格蘭之前,盎格魯-撒克遜的國王是經由選舉產生的,即使在此之後,國會也曾廢黜國王,而國王們也反過來透過國會法案來確認其頭銜。薩默斯總結道: ……歷代以來,人們一直認為英格蘭國會擁有無可置疑的權力,可隨其意願限制、約束和限定王位繼承,而且歷代以來,國會皆已將此權力付諸實踐;那位史家說得有理:依正統繼承順位,第三位繼承人鮮少或從未享有過英格蘭的王位。 據說他撰寫了《為最近兩屆國會所作之公正謙和的辯護》,該文於1681年4月出版,作為對查理二世著名的解散國會理由宣言的回應。此文的作者身份存在爭議。根據伯內特主教的說法,此文「初稿由西德尼草擬;但由薩默斯重擬新稿,並由瓊斯校訂」。哈德威克勳爵在薩默斯的手稿於1752年被大火燒毀前,曾見過一份薩默斯手書的副本。 1681年,沙夫茨伯里勳爵未經保釋或審判即被送入倫敦塔。同年11月,他在舊貝利法院被控叛國罪,具體罪名是意圖對國王發動戰爭。然而,米德爾塞克斯郡的大陪審團駁回了對沙夫茨伯里勳爵的起訴書,並因此遭到政府支持者的猛烈攻擊。薩默斯於1681年匿名出版了《英格蘭人生命之保障,或,英格蘭大陪審團之信託、權力與責任》。薩默斯承認法官可以提供建議,但陪審團「受其誓言約束,應根據其自身而非依據法官的認知,陳述真相、全部真相,且僅陳述真相」。君主必須確保正義得以伸張: 凡學識之士皆知,英格蘭國王之設,乃為執行法律,以善治王國,故必知國王於司法程序中,除依人民之法律與習俗,為其伸張共同之權利與正義外,不得合法謀求任何其他利益。 薩默斯接著論證,君主應將保護無辜置於懲罰有罪之上: 倘若罪犯被錯誤地宣告無罪,若其不悔改,尚可留待日後由人或上帝予以懲罰;但若以司法之名,使無辜者流血,則絕無可能彌補或賠償。 1683年,他在王座法庭為郡長托馬斯·皮爾金頓和塞繆爾·舒特擔任律師,並贏得了聲譽,此聲譽持續增長,直到七主教審判案,他在案中擔任助理律師。其中一位主教曾反對,認為聘用一個「太年輕且默默無聞的人」擔任辯護律師不妥,但亨利·波勒克斯芬爵士拒絕在沒有他的情況下參與審判,稱薩默斯是「最肯下功夫,並會最深入鑽研所有依賴先例和檔案之處的人」。用麥考萊的話說:「薩默斯最後發言。他說了不過五分鐘多一點:但字字都充滿了重要的內容;當他坐下時,他作為演說家和憲法律師的聲譽已經確立」。薩默斯在演說中引用了托馬斯訴索雷爾案(1674年),該案裁定,除非透過國會,否則任何國會法案皆不可廢除。主教們的請願書被描述為虛假、惡意和煽動性的誹謗。薩默斯在結辯中回答了這項指控: 大人,關於請願書中所指控的所有事實——我們已透過兩院的日誌證明其完全屬實。在請願者提到的每一個案例中,這種特許權都曾在國會中被審議,並經辯論後宣布為非法。他們不可能意圖削弱君主特權,因為國王並無此等特權。大人,此請願書不可能是煽動性的,因其內容顯然完全屬實。其中不可能有任何惡意,因為此事非他們自尋,而是被迫為之。此亦非誹謗,因被告之意圖是清白的,且他們嚴格遵守法律所設之界線,即允許臣民在受屈時,以請願方式向其君主申訴。 ==光榮革命== 在策劃光榮革命的秘密會議中,薩默斯扮演了主導角色,並在慣例議會中當選為伍斯特的代表。他立即被任命為下議院的代表之一,參與兩院之間的會議,並在辯論詹姆士二世是否因退位而使王位空懸,以及慣例議會的法案是否合法——因該議會未經慣常令狀召集——等問題時,展現了淵博的學識和法律上的精妙之處。 在1689年1月28日的首次演說中,薩默斯主張詹姆士二世已喪失英格蘭臣民對其效忠的權利,因他投靠法國的路易十四,並陰謀「使國家臣服於教皇,如同臣服於外國君主一般」。2月6日,薩默斯主張用「退位」一詞而非上議院偏好的「離棄」來描述詹姆士逃往法國的行為。他總結道,詹姆士的行為是退位行為的典型例子: 詹姆士二世國王,因其試圖顛覆憲政,破壞國王與人民之間的原始契約,違反根本大法,並自行退出王國,已藉此表明他將以一種憲政所不知、且與之不符的專制權力進行統治,從而放棄了依憲為王。他已放棄成為一個依法而治的國王,一個他在加冕時宣誓要成為的國王,一個英格蘭臣民應效忠的國王。 當上議院要求他提供英格蘭無君的先例時,薩默斯引用了1399年的一份國會卷宗,該卷宗記載在理查二世與亨利四世之間王位曾出現空缺。薩默斯不能指出1649年至1660年的空位期,因為法律上查理二世的統治是在查理一世被處決後開始的。上議院則以愛德華四世在位第一年的一份卷宗作答,該卷宗顯示1399年的卷宗已被廢除。喬治·特雷比爵士支持薩默斯,出示了亨利七世在位第一年的卷宗,該卷宗廢除了愛德華四世的卷宗。最終,上議院在威廉的要求下,接受了退位條款及王位空懸之說,並通過了一項決議,確認威廉與瑪麗對王位的權利。 雖然一些歷史學家如麥考萊聲稱薩默斯是起草《權利宣言》委員會的主席,但委員會的報告是由特雷比向下議院提交的(報告總是由主席提交給議院)。然而,薩默斯在起草該宣言中確實扮演了主導角色,該宣言後來在國會通過,成為了1689年《權利法案》。儘管後代誇大了薩默斯作為《權利法案》設計者的角色,但其傳記作者堅稱,沒有其他人比他更有資格獲得此稱號。薩默斯於1690年匿名出版了《為晚近英格蘭國會之議事程序辯護》。在文中,薩默斯為對法戰爭和《權利法案》辯護: 晚近國會之議事程序如此公正、審慎、必要,且對國家、對整體新教利益,特別是對英格蘭教會如此有利,以致所有真正的英格蘭人都必須承認,他們應將自己的特權、自由、生命、宗教,以及當前和未來免於教皇制、奴役和專制權力的安全,歸功於當時的國家代表,即使他們除了制定臣民的權利與自由,以及確立王位繼承之外,一無所成。 薩默斯接著將廢除君主的特許權力置於首要位置,其次是國會對稅收的控制、除非國會另有決定否則在和平時期禁止常備軍,以及王室繼承。薩默斯主張法治的至關重要性: 我們的幸福正在於此:我們的君主與我們一樣受法律約束,且因一特殊緣由,有義務全力維護法律,因為若他們摧毀法律,他們同時也摧毀了自己,因其推翻了他們王室尊嚴與君權的根基。因此,我們的政府並非專斷,而是法治;並非絕對,而是政治。我們的君主若不行專斷、絕對或暴虐,除非同時違背其君權之根本條件,即依國家之古老習俗與現行法律行事,否則絕不會喪失其王室之尊。 == ministerial career == 1689年5月,薩默斯被任命為英格蘭及威爾斯訟務次長。他自此成為威廉三世最信任的顧問。在兩院就王座法庭關於泰特斯·奧茨的判決合法性以及上議院維持此判決的行為合法性問題上發生爭議時,薩默斯再次成為下議院的首席代表,並對辯論留下了清晰而有趣的記述。1690年1月,他接著被任命為下議院特別委員會主席,負責審議《市鎮法案》,該法案旨在恢復那些在前兩任君主統治期間向王室交出特許狀的市鎮的權利;但他拒絕參與輝格黨人當時試圖納入該法案的激烈報復措施。 1690年3月,他再次當選為伍斯特的國會議員,並於4月發表演說,使一項宣布慣例議會(1689年)通過的所有法律均為有效的法案在下議院無異議通過。作為訟務次長,他於1691年負責對普雷斯頓勳爵和約翰·阿什頓的起訴,其處理方式的溫和與人道與前朝的慣例形成鮮明對比。不久後,他被任命為英格蘭及威爾斯檢察總長,並以此身份強烈反對關於規範叛國罪案件審判的法案。1692年12月,薩默斯向下議院提出了一項「為保護國王與女王陛下之人身與政府」的法案。該法案的兩項主要規定是:對任何口頭或書面宣稱或暗示威廉與瑪麗僅為「事實上」而非「法律上」的君主者處以重罰,並要求所有在王室下擔任有薪職位者進行新的宣誓,誓言保衛政府對抗流亡的國王詹姆士及其追隨者。然而,該法案以200票對175票被否決。 1693年3月23日,當時國璽暫由委員會保管,薩默斯被任命為國璽大臣,並享有自離職之日起每年2000英鎊的養老金,同時被任命為樞密院顧問。他此前已被封為爵士。薩默斯自此成為輝格黨巨頭中最顯赫的成員,該小組由輝格黨主要成員組成。當威廉於1695年5月離開去指揮尼德蘭的軍隊時,薩默斯被任命為七位攝政大臣之一,在他缺席期間負責王國的行政管理;他還促成了威廉與安妮公主之間的和解。 1696年,他在銀行家案中作出了或許是他最著名的判決。此案涉及幾位銀行家因1672年「國庫大停止支付」(即王室單方面拒絕償還債務)而遭受嚴重損失,要求賠償。財務署法庭在經歷了幾乎是史無前例的漫長訴訟後,判決銀行家勝訴;但薩默斯以該訴訟應以權利請願書方式提出為技術理由,推翻了該判決。儘管他的判決以其博學著稱,但其結果卻備受批評,因為原告在將近25年後,因一個技術性問題而未能獲得正義。上議院於1700年又推翻了薩默斯的判決。 ==大法官與彈劾== 1697年4月,薩默斯被任命為大法官,並被冊封為貴族,稱號為埃夫舍姆的薩默斯男爵。當關於解散軍隊問題的討論興起時,他為反對解散軍隊的論點作了總結,在一本名為《平衡信》的著名小冊子中回應了約翰·特倫查德。1698年8月,他為健康前往坦布里奇韋爾斯。在那裡,他收到了國王宣布第一份《分割條約》的信函,並立即回覆了一份備忘錄,陳述了在英國當時的情勢下避免進一步戰爭的必要性。當國王因《裁軍法案》而表示決心離開國家時,薩默斯大膽地提出勸諫,同時又在上議院的演說中清晰地表達了正在採取的路線的危險性。至此,薩默斯的品格使他免受政治對手的攻擊;但他在1699年與聲名狼藉的威廉·基德船長的關聯,為其提供了一個機會——薩默斯曾為基德的遠征出資1000英鎊;然而,下議院因他以國璽授予基德委任狀而提出的譴責投票,以199票對131票被否決。不久後,攻擊再次以他接受了每年1600英鎊的王室財產贈與為由而發起,但再次被挫敗。關於愛爾蘭沒收財產的問題,1700年發起了第三次攻擊,一項動議被提出,要求國王永遠將薩默斯從其顧問和身邊移除;但這項動議再次以多數票被否決。然而,由於持續不斷的騷動,威廉現在要求薩默斯辭職;他拒絕了,但將國璽交給了威廉的信使。1701年,他因參與1698年《分割條約》的談判而被下議院彈劾,並在議院為自己作了極為出色的辯護,逐一回答了指控。彈劾案被表決通過並送交上議院,但在那裡被駁回。國王去世後,薩默斯幾乎完全退隱。 ==晚年生活== 他於1698年至1703年擔任皇家學會會長。然而,他在1702年積極反對《偶發性遵奉國教法案》,並於1706年成為1707年《聯合法案》的經辦人之一。同年,他推動了一項規範和改善法院訴訟程序的法案。1708年輝格黨重新掌權後,他被任命為樞密院議長,並一直擔任此職位直到1710年他們下台;雖然安妮女王長期厭惡輝格黨巨頭,但她後來開始喜歡並欽佩薩默斯:強納森·史威夫特稱他為「完美的朝臣」,其魅力和禮貌幾乎無法抗拒。他的晚年在赫特福德郡的布魯克曼斯公園度過。薩默斯在《七年法案》——將國會最長任期從三年延長至七年——於下議院通過的當天去世。一個可能為杜撰的故事說,湯森勳爵在薩默斯病危時探望他,薩默斯在臨終病榻上對湯森勳爵說: 我剛聽聞你所從事的工作,並為此向你祝賀。我從未贊成《三年法案》,並一直認為其效果與其初衷背道而馳。你此舉獲得我衷心的贊同,我認為這將是國家自由可能獲得的最大支持。 薩默斯終身未婚,但留下了兩個姐妹,其中長姐瑪麗嫁給了查爾斯·科克斯,其孫查爾斯於1784年成為第二代薩默斯男爵,此後該頭銜在此系中傳承。 ==遺產== 薩默斯在聖史蒂芬廳中永垂不朽,他與其他著名的國會議員一同注視著參訪國會的遊客。在十八世紀,薩默斯被譽為新教繼承的主要憲政設計師。薩默斯與其他輝格黨律師的成就為生活在喬治一世和喬治二世國王統治時期的人們定義了輝格主義。老威廉·皮特在1761年表示,他「從威廉國王時代最偉大的律師、將軍和愛國者那裡學到了自己的準則和原則:即薩默斯勳爵」。對於後十八世紀的輝格黨政治家埃德蒙·伯克而言,薩默斯是他所欽佩的「舊輝格黨人」之一,與支持法國大革命的新輝格黨人相對。伯克寫道:「我從不想被認為是比薩默斯勳爵更好的輝格黨人」。十九世紀的輝格黨歷史學家托馬斯·麥考萊對薩默斯評價極高: ……巨頭集團成員中最偉大的人物,在某些方面也是那個時代最偉大的人物,便是國璽大臣薩默斯。他作為法學家和政治家,作為演說家和作家,同樣傑出。他的演講已失傳;但他的國家文件尚存,是簡潔、明晰、莊嚴的雄辯典範。他在下議院留下了極高的聲譽,在那裡的四年裡,他的發言總能令人愉悅地傾聽;輝格黨成員至今仍視他為領袖,並仍在他的宅邸中集會。……事實上,他集偉大法官的所有品質於一身:全面、敏捷而敏銳的才智,勤奮、正直、耐心、溫文爾雅。在樞密院中,他所擁有的那種在才思敏捷、見解堅定之士中罕見的冷靜智慧,為他贏得了神諭般的權威。……從他公共生涯的開始到結束,他都是一位堅定的輝格黨人。 1752年1月27日,位於林肯律師學院廣場的查爾斯·約克律師事務所發生火災,銷毀了大量薩默斯倖存的私人文件。 康乃狄克州的薩默斯鎮於1734年由麻薩諸塞總法院成立,並以薩默斯的名字命名。 == 著作 == * 翻譯《希臘羅馬名人傳》之〈阿爾西比亞德篇〉(由多人合譯自希臘文,1683年),約翰·德萊頓編輯。 ==參見== * 皇家學會會長列表 ==註釋==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理查·庫克西,《約翰·薩默斯勳爵生平與品格隨筆》(1791年)。 *亨利·馬多克,《大法官薩默斯勳爵生平與著作記》(1812年)。 *約翰·奧爾德米克森,《約翰·薩默斯勳爵生平回憶錄》(1716年)。 *L. G. 施沃勒,《1689年權利宣言》(1981年)。 ==外部連結== Category:1651年出生 Category:1716年逝世 Category:伍斯特國王學校校友 Category:瑪麗女王文法學校校友 Category:牛津大學三一學院校友 Category:英格蘭及威爾斯檢察總長 Category:英格蘭貴族中的男爵 Category:由威廉三世冊封的英格蘭貴族 Category:英格蘭大法官 Category:王室總管大臣 Category:樞密院議長 Category:英格蘭樞密院成員 Category:皇家學會會長 Category:皇家學會會員 Category:1689-1690年英格蘭國會議員 Category:中殿律師學院成員 Category:1690-1695年英格蘭國會議員 Category:代表伍斯特的英格蘭國會議員 Category:1707年前英格蘭國會的輝格黨議員 Category:被彈劾的英國官員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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