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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識,有時稱為公共法律教育或法律素養,是賦予個人處理法律相關議題的能力。法律意識有助於促進法律文化意識、參與法律制定及法治。 公共法律教育,有時亦稱公民教育,包含一系列旨在建立公眾對法律與司法系統之認識與技能的活動。此術語亦指涉與這些活動相關的實踐與研究領域,以及一個倡導社會更致力於對人民進行法律教育的社會與專業運動。Anna-Marie Marshall 解釋道:「為了實現自身權利,人們需要主動去闡明這些權利。而此種主動性,則取決於人們在面對問題時,法律框架的可用性與關聯性。」這是因為法律是作為一個更大組織生態系統的一部分而存在,在其中,組織以及行動者的利益,與其被實踐的方式密不可分地連結在一起。 公共法律教育有別於法學院學生為攻讀法律學位而接受的教育(通常簡稱為「法律教育」),也不同於律師和法官的持續專業教育(有時稱為「持續法律教育」),其主要對象為非律師、法官或攻讀法律學位的學生。 「公共法律教育」(PLE)一詞與數個相似術語相關,且可能包含這些術語。「公共法律資訊」與「公共法律教育與資訊」(PLEI)等術語,強調了「教育」與「提供資訊」之間的差異。「社區法律教育」一詞在澳洲及美國很普遍,通常指由法律援助組織所主導、以社區為基礎的公共法律教育活動。「法律相關教育」(LRE)一詞通常指中小學(有時也包括高等教育)的公共法律教育,以區別於針對成人及校外的公共法律教育。 == 法律意識的定義 == 根據美國律師協會公共理解委員會的定義,法律意識是「能夠對法律實質、法律程序及可用法律資源做出批判性判斷,並能有效利用法律系統及闡明改善策略的能力,即為法律素養」。 加拿大律師協會(1992, 23)將法律素養定義為「理解法律語境中所用詞語、從中得出結論,並運用這些結論採取行動的能力。」 對多元行動研究小組(MARG,一個致力於推廣法律意識的非政府組織)的定義稍作修改後,法律意識可被定義為「對法律條文和程序的批判性知識,並結合運用此知識以尊重及實現權利與應享權益的技能」。 == 思想、哲學及法律素養的不同取徑 == 「連續體方法」將法律素養視為「一種沿著連續體分布的能力,一端是律師與法官,另一端則是相對不具能力的普通人」。法律學者 White 採納了此方法,他認為法律素養意指「在我們日益法律化及好訟的文化中,有意義且積極生活所需的法律論述能力程度」。 學者 Bilder(1999)將法律素養定義為與訴訟行為相關的「一系列實用技能」。連續體方法解釋道,「在現代社會中有效參與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素養,但一般公民無須達到『像律師一樣思考(和寫作)』的專業標準。」 近來一種方法將法律素養視為一種隱喻。根據此觀點,該術語「意在暗示法律制度與一個待掌握的語言系統之間存在某些相似之處,從中獲取知識並達成理解」。這些學者認為,法律素養一詞也可以作為尋求推廣此種素養的教育工作者的典範。因此,法律素養的倡議者可以從語言教學中尋求指導。 == 需求與重要性 == 法律素養使命的研究員 Anoop Kumar 在其研究中表示:「州與國家的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會考量其目標。有些法律訂定了大眾的實質權利,有些則涉及特定法律的程序層面。但由於受益人缺乏認知,大多數法規在執行階段都未能發揮效用。」 若缺乏(法律)素養,人們可能會對法律感到畏懼與疏離。這可能演變成一種情況,導致人們與法律發生衝突,或無法從中獲得幫助。法院已承認,缺乏素養構成了有效主張受保障權利的障礙。低素養可能阻礙人們獲得司法救濟的途徑。有時,識字要求被用來阻礙人們獲取權利與福利。 === 宗旨與目標 === 法律素養計畫的宗旨可大致分為三種類型,即教育性、能力性與批判性。 在《解讀法律世界》(Reading the Legal World)一書中,作者 Laird Hunter 期望法律素養能達成: 「使用法律系統的人們必須能夠在一個他們所理解的過程中引導自己……並在過程中適當之處,」 * 認識到自己擁有法律權利或責任,以便行使或承擔; * 辨識問題或衝突何時為法律衝突,以及何時有可用的法律解決方案; * 知道如何採取必要行動以避免問題,以及在無法避免時,如何適當地幫助自己; * 知道如何及何處尋找法律資訊,並能找到自己可取得的資訊, * 知道何時及如何獲得適當的法律援助; * 對司法系統將提供補救措施有信心,以及 * 充分理解程序,以體認到正義已獲伸張 根據宗旨的不同,法律素養計畫可以有多項目標。 *可能的目標清單: ** 提升意識與建立能力 ** 培訓培訓者 ** 社區教育與法律賦權 ** 讓法律系學生接觸社會正義工作 ** 強化社區團結並支持草根倡議 === 為推廣法律意識而採用的方法 === 政府推動長期法律素養使命或意識宣傳活動的案例屢見不鮮。例如,機構會安排法律素養活動。 法律意識也可透過營隊、講座、互動式工作坊或關於基礎重要法律的速成課程來達成。在一般大眾中,許多人希望花時間聆聽學者談論對普通人權利與生計有重大影響的當代議題。其他方法還包括路演、廣播座談、街頭劇與戲劇表演,以及出版相關書籍、期刊、海報和圖表來闡述特定法律,分發傳單、手冊和貼紙,展示繪畫、漫畫插圖,以及其他確保各種法律動員活動曝光的方式。 策略性地設置於公共場所(火車站、公車站、市場、主要政府機關與警察局前)的告示牌,也用來幫助政府官員、警察及公眾理解法律精神。 == 障礙 == 根據 Lorenzo Cotula 的說法,法律通常發表在官方公報上,法律圈外很少有人能接觸到法律資訊。文盲、經濟障礙、語言障礙、社會禁忌以及法律界人士缺乏熱忱,都可能成為獲取必要法律素養水平的障礙。根據 Hanna Hasl-Kelchner 的說法,律師有時因缺乏熱忱而傾向於說「不」並扼殺交易,而非努力解決問題並找出既實用又合法的解決方案。 在提交給聯合國大會第67屆會議的一份說明中,聯合國秘書長指出:「生活在貧困中的人們一生中遭遇的匱乏——缺乏優質教育機會、資訊取得管道減少、政治發聲權與社會資本有限——轉化為較低的法律素養及權利意識水平,為尋求補救製造了社會障礙。」 法律文化的缺乏及其導致的素養不足,是法院案件數量龐大的主要原因。如果被告公民知道某行為是法律可懲處的罪行,他們可能就不會去做。 在法律領域,廣泛的使用者需要在全球範圍內交換法律資訊,並在一個極需超越語言對法律有共同理解的背景下展開活動。然而,由於法律論述所表達的語言和模式多樣,以及法律體系與其所基於的法律概念的多樣性,這一要求很難滿足。 關於法律素養在美國法律教育中較不受重視的問題,昆尼皮亞克大學法學院法律教授 Leonard J. Long 表示:「若法律專業由精通美國法律、其歷史及法理學的人所組成和主導,法律系學生、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的消費者乃至整個社會都將受益。但法律素養未受推廣,主要是因為它不被視為執業所必需。這是美國法律普遍存在的反智傳統的一部分,在美國法律教育中尤其如此。」 == 機構與企業法律素養 == 企業、機構與非政府組織都受制於並應遵守各種法律。 === 企業法律素養 === 法律意識是專業工作生活的重要一環。根據 John Akula 的說法,當涉及法律敏感問題時,企業高層常會發現自己身處於他們未知的領域,且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訓練。當企業高層與律師合作時,他們需要發展一種共通語言,以彌合可能的溝通鴻溝,從而實現法律敏銳度。 根據 Hanna Hasl-Kelchner 的說法,法律素養可透過將法律術語簡化為具有商業意義的語言,並提供一種將法律視為實用商業工具的新思維方式,來彌合法界與商界之間的鴻溝。 她說:「企業法律素養涉及對跨學科影響的均衡理解,從而帶來法律風險暴露、避免訴訟,並將威脅成長與獲利能力的潛在商業法律問題,轉化為建立更穩固商業關係、傳遞可持續的利害關係人價值、提升競爭優勢的機會,最重要的是將合規性深植於企業文化中,以達成卓越的組織表現。」 根據 Hasl-Kelchner 的說法,企業法律素養從員工與組織兩個層面來處理公司的法律風險狀況。有必要確認支持法律素養所需的基礎設施,並在整個組織中促進有效溝通。 === 機構法律素養 === 非政府組織 Jananeethi 的執行主任 George Pulikuthiyil 在其文章《法律素養促進社會賦權》中說,「受過良好教育且身居高位的專業人士,也常常不了解法律條文及其違規的後果。許多人可能不知道數項成文法的細節及其應用。……然而,事實是,絕大多數官員與專業人士,如臨床心理學家、治療諮商師、福利官員、社會工作者、機構負責人與學術界人士,對他們在法案中所預期的角色與責任一無所知。非政府組織確實會費心舉辦工作坊,以提升他們對這類新世代立法的敏感度,其中各利害關係人的積極角色至關重要。」George Pulikuthiyil 進一步相信,非政府組織、社區組織、信仰團體、各類服務提供者、工會、青年社團、警務人員、地方民意代表、社工研究所學生與服務性組織,若能熟悉各自相關的法規,也能有更大空間去改善生活品質。 === 指定法務人員 === 除了外部法律顧問,內部法務人員,以及在澳洲和印度等國家,公司秘書負責就各種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商法、法規與指導方針下所規定的良好治理實務與公司治理規範的遵循事宜提供建議。 == 相關概念 == 有一些相關概念,包括法律意識、法律動員與法律社會化、法律賦權,有助於將法律素養置於更全面的視野中。 === 公民與社會法律素養 === 儘管語義相近,公民教育、公民素養與法律素養並不完全相同。在「法律素養」的語義成分中,主要是「權利」、「法律」、「對法律的責任」等概念佔主導地位,而「公民素養」則在此基礎上加入了「公民社會」、「個人權利與自由」及「人對公民社會的責任」等概念。在正規的公民教育體系中,人權可作為公民教育、價值教育與社會研究的一部分,但它們可能存在侷限,僅呈現人權的某些方面而非其完整整體,且公民的義務可能被過分強調,從而損害了某些權利與自由。 在小學階段,通常會透過公民課教授最低程度的法律素養入門知識,但這對其餘的人生而言未必足夠。應用法律教育是透過商學院及其他一些科系傳授的。新聞媒體也扮演一定角色,但無法滿足所有的社會法律素養需求。非政府組織與法律援助中心可能會提供與特定推動領域相關的有限法律素養。 == 法律素養使命 == 中國自1986年起實施全國普法宣傳教育運動,此為五年期計畫。印度國家法律服務局於2005年至2010年期間,執行了一項為期五年的全國性「國家法律素養使命」。 == 法律素養活動與慶祝 == 在澳洲,年度法律意識慶祝活動於每年3月20日至4月5日間舉行。澳洲員工法律意識日於每年2月13日舉行。在印度,國家法律素養日為11月9日。 == 網路與法律素養 == 網際網路作為一種法律研究工具,對於大多數主要法律研究資料而言具有優勢,這些資料可免費找到,以補充付費服務與圖書館藏。網際網路提供了更多的資源管道、低成本或免費的取用,以及透過社群媒體提供的即時資訊。 國內外法律援助、人權及司法救濟領域的專家 Roger Smith 在其文章《資訊科技的變革帶來希望——與炒作》中表示,科技提供了大幅削減成本並善用現有資源的機會。Roger Smith 進一步相信,有足夠的跡象顯示網際網路及其互動能力在資訊分享上的潛在用途。根據 Roger Smith 的說法,(網際網路與)科技也開啟了提供「即時」公共法律教育的可能性,這或許正是解決家庭法諮詢方面巨大鴻溝的答案。Roger Smith 還說,「科技可用來建構一個(線上法律)服務網絡,提供人們應得的法律諮詢與協助水平——即使在財政緊縮時期也是如此。」 由 Peter Martin 與 Tom Bruce 於1992年創立的法律資訊研究所(LII),是康乃爾大學法學院的一個非營利公共服務機構,在 law.cornell.edu 網站上提供免費取用當前美國與國際法律研究資源的服務,是在線上提供法律資訊的先驅。LII 是網際網路上第一個開發的法律網站。康乃爾大學法學院的公共服務推動了法律資訊研究所,後者進而推動了法律資訊自由取用運動,並依據蒙特婁宣言(2002年通過並後續修訂)所採納的原則運作;該宣言倡導透過網際網路發布公共法律資訊。 在印度,一個致力於賦權的組織 MARG(多元行動研究小組)正利用網際網路與社群網站來賦權網民。該組織每週五在其 Facebook、Twitter 及 Instagram 專頁上發布「週五事實」。這些貼文/圖片聚焦於公民權利及所有其他關於印度法律的重要資訊。 == 推廣法律意識與法律素養的重要機構 == 律師公會、律師聯合會及各種非政府組織在推廣法律意識與法律素養方面扮演領導角色。在印度,根據1987年《法律服務機構法》,國家法律服務局(NLSA)被指定採取適當措施,向人民傳播法律素養與法律意識。 在美國印第安納州,「法律素養推廣計畫」(OLL)是一項社區服務計畫,由法學院學生在當地小學向五年級學生教授法律。 == 參見 == == 參考資料 == == 外部連結 == * 英國公共法律教育網絡 * 加拿大公共法律教育的理論與實踐 * 美國律師協會公共教育部門 * 公民基金會 – 學校中的公共法律教育 * 澳洲昆士蘭州的 Access Point Law – 免費法律教育 Category:法律教育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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