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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反種族主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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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反種族主義法》,全稱為《1981年7月30日關於懲罰某些受種族主義或仇外心理驅使的行為之法律》,是比利時聯邦議會於1981年通過的一項反對仇恨言論與歧視的法律,將某些出於種族主義或仇外心理動機的行為定為非法。此法亦被稱為《莫羅法》,因其由時任司法部長菲利普·莫羅(Philippe Moureaux)向議會提出。 ==歷史背景== 比利時首個反種族主義的法律提案,是在比利時簽署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後,由社會黨議員恩斯特·格林(Ernest Glinne)應MRAX(反種族主義、反猶太主義與反仇外心理運動,相當於法國的MRAP)之請求,於1966年12月1日在眾議院提出的,該提案由MRAX草擬。此法律提案在1966至1967年間被兩度提出,並於1968至1969年間再次兩度提出。 1980年7月20日,安特衛普(Lamorinièrestraat)發生了針對猶太兒童的恐怖攻擊;接著在12月4日,一名法裔阿爾及利亞男子在布魯塞爾被極右翼組織「青年陣線」(Front de la jeunesse)的成員殺害,布魯塞爾隨後舉行了一場大型的反種族主義示威。司法部長利用此公眾情緒,未經諮詢總理便將該法律草案提交議會,據他所言,僅有少數右翼議員反對,他們是「極右翼、一些右翼自由派,以及一群與南非種族隔離政權有密切聯繫的弗拉芒基督教民主黨議員」。 ==法律內容== 《反種族主義法》將以下行為等定為非法: *在《比利時刑法典》第444條規定的情況下,因種族、膚色、出身、國籍或民族血統而煽動對個人的歧視、仇恨或暴力; *在《比利時刑法典》第444條規定的情況下,因種族、膚色、出身、國籍或民族血統而煽動對群體、社群或其成員的歧視、隔離、仇恨或暴力;以及 *在《比利時刑法典》第444條規定的情況下,宣布意圖犯下任何前述罪行。 《比利時刑法典》第444條規定的情況如下:在公共集會或場所;或在多人面前,於非公共但一群有權聚集或進入之人可及之處;或在任何場所,於受害人面前且有證人在場;或透過已展示、散發、出售、要約出售或公開展覽的文件(無論是否印刷)、插圖或符號;或最後,透過未公開但已寄發或傳達給多人的文件。 ==立法沿革== 主要法案:《1981年7月30日關於懲罰某些受種族主義或仇外心理驅使的行為之法律》,公布於1981年8月8日的《比利時公報》(M.B.) 其他相關立法: #1993年2月15日關於成立「爭取平等機會與反對種族主義中心」之法律(1993年2月19日《比利時公報》) #1994年4月12日關於修訂1981年7月30日法律之法律(1994年5月14日《比利時公報》) #1995年3月23日旨在壓制對德意志國家社會主義政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所犯種族滅絕罪之否定、最小化、辯解或讚同之法律(比利時否認大屠殺法) #1999年5月7日關於修訂1981年7月30日法律及1995年3月23日法律之法律(1999年6月25日《比利時公報》) #2000年6月26日關於在憲法第78條所述事項相關立法中引入歐元之法律(2000年7月29日《比利時公報》) #2003年1月20日關於加強反種族主義立法之法律(2003年2月12日《比利時公報》,勘誤於2003年5月14日) #2003年1月23日關於使現行法律條款與1996年7月10日廢除死刑及修訂刑事處罰之法律相符之法律(2003年3月13日《比利時公報》) #2007年5月10日關於修訂1981年7月30日法律,涉及婚姻狀況、性傾向、家庭背景、財務狀況等之法律(2007年5月30日《比利時公報》,增補於2007年6月5日) ==依據1981年7月30日法律作出的定罪== 維姆·埃爾伯斯(Wim Elbers)是一名高級警官,自1994年起亦為極右翼政黨「弗拉芒集團」(Vlaams Blok)的布魯塞爾市議員。他於1999年12月22日因在Usenet上散播仇恨郵件,被判處2,500歐元罰款及六個月緩刑。 「弗拉芒集團」本身,透過其三個關聯協會(Nationalistische Omroep Stichting、Nationalistisch Vormingsinstituut及Vlaamse Concentratie),於2004年4月21日被根特上訴法院定罪。每個協會被判處12,394.67歐元罰款。民事方為「爭取平等機會與反對種族主義中心」及「人權聯盟」。該判決於2004年11月9日由最高法院確認,該政黨不久後重組為「弗拉芒利益黨」(Vlaams Belang)。 ==註釋與資料來源== ==參見== *反歧視法案列表 *仇恨言論 *仇恨犯罪 Category:比利時的反種族主義 反種族主義法 Category:仇恨言論 Category:1981年法律 Category:1981年比利時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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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反種族主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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