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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金融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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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金融交易稅 (EU FTT) 是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提出的一項提案,旨在於部分歐洲聯盟 (EU) 成員國內開徵金融交易稅 (FTT)。 提案中的歐盟金融交易稅將與銀行稅或清算稅有所區別,後者是一些政府為確保銀行能應對未來任何紓困成本而提議徵收的稅款。最初聲稱,若在整個歐盟實施,該提案的稅收每年可達 570 億歐元。 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於 2011 年首次提出涵蓋整個歐盟的提案,但未能獲得多數支持。取而代之的是,歐洲聯盟理事會授權希望引入歐盟金融交易稅的成員國採用加強合作的方式。執委會於 2013 年提出了一項關於歐盟金融交易稅的指令,但該提案陷入僵局。2019 年,德國和法國根據法國的金融交易稅模式發布了一項提案,參與加強合作的各國財政部長達成共識,應以此提案為基礎進行歐盟金融交易稅的協商。 根據早期計畫,此稅將影響金融機構之間的金融交易,只要其中一方金融機構位於歐盟金融交易稅成員國境內,股票與債券交易將被課徵 0.1% 的稅,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則為 0.01%。為避免對實體經濟產生不必要的負面影響,金融交易稅將不適用於: # 公民與企業的日常金融活動(例如貸款、支付、保險、存款等)。 # 籌集資本背景下的投資銀行活動。 # 作為重組操作一部分而進行的交易。 # 與中央銀行及歐洲中央銀行、與歐洲金融穩定基金及歐洲穩定機制進行的再融資交易,以及與歐盟進行的交易。 ==歷史== 2010 年 6 月 28 日,在二十國集團 (G20) 領導人未能就金融交易稅問題達成協議後,歐盟的行政部門表示將研究歐盟是否應單獨開徵此稅。次日,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呼籲對歐盟金融部門徵收托賓稅式稅收,以便為歐盟創造直接收入。同時,執委會建議減少來自 27 個成員國的現有徵稅。 ==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提案== 2011 年 9 月 28 日,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主席若澤·巴羅佐正式提出一項計畫,旨在建立新的金融交易稅,「讓金融部門支付其應有的份額」,並指出金融部門在危機期間從歐盟成員國獲得了 4.6 兆歐元。2012 年 12 月,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的《國家援助計分板》揭露了新數據,指出從 2008 年 10 月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對金融部門的國家援助總額約為 1.6 兆歐元(佔歐盟 GDP 的 13%),其中三分之二來自對銀行批發融資的國家擔保。 鑑於已有 10 個歐盟成員國實施了某種形式的金融交易稅,該提案將有效地引入新的最低稅率,並協調歐盟內現有的各種金融交易稅。根據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的說法,這也將「有助於減少單一市場中的競爭扭曲,抑制風險交易活動,並補充旨在避免未來危機的監管措施」。 執委會的提案需要 27 個成員國全體一致同意方能通過。法國、德國、西班牙、比利時、芬蘭表態支持歐盟的提案。奧地利和西班牙也支持歐盟金融交易稅。反對提案的國家包括英國、瑞典、捷克共和國和保加利亞。特別是英國政府對此稅的負面影響表達了強烈看法,並預計將動用其否決權來阻止該提案的實施,除非此稅在全球範圍內推行。由於美國的反對,全球性金融交易稅的可能性很低。為尋求出路,德國、奧地利和比利時等國的財政部長建議,此稅最初可僅在 17 個歐元區國家內實施,這將排除像英國和瑞典這樣不情願的政府。若獲採納,歐盟金融交易稅將於 2014 年 1 月 1 日生效。 2012 年 10 月,在未能就歐盟範圍內的金融交易稅達成全體一致支持後,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提議允許使用加強合作的方式,在希望參與的國家中實施此稅。該提案獲得了代表歐元區 GDP 超過 90% 的 11 個歐盟成員國的支持,並於 2012 年 12 月在歐洲議會獲得批准,2013 年 1 月由歐洲聯盟理事會批准,其中捷克共和國、盧森堡、馬爾他和英國 4 個歐盟成員國棄權。2 月 14 日,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提出了一項修訂提案,概述了將根據加強合作制定的金融交易稅細節,該提案與其 2011 年 9 月的初步提案僅有細微差別。提案於 2013 年 7 月獲歐洲議會批准,現須經參與國一致批准方可生效。未簽署金融交易稅的歐盟成員國未來可加入該協議。 2013 年 2 月 14 日,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提出了一項修訂提案,概述了將根據加強合作制定的金融交易稅細節,該提案與其 2011 年 9 月的初步提案僅有細微差別。提案於 2013 年 7 月獲歐洲議會批准,現須經最初的 11 個參與國一致批准方可生效。歐洲聯盟理事會的法律服務部門於 2013 年 9 月得出結論,認為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的提案不會對「系統性風險」活動課稅,而只會對健康活動課稅,且該提案在多個方面與歐盟條約不相容,同時也因「超出成員國根據國際習慣法規範的稅收管轄權」而違法。金融交易稅已不能再被歐洲聯盟理事會以法律理由阻止,但每個歐盟成員國仍有權在金融交易稅獲批後向歐洲法院提起法律訴訟,這可能使該計畫無效。2014 年 5 月 6 日,最初的 11 個參與成員國中的 10 個(除斯洛維尼亞外)同意在 2016 年 1 月 1 日前尋求對股票和「某些衍生性金融商品」徵收「累進」稅,並旨在 2014 年晚些時候就細節進行協商並達成最終一致協議。 2013 年 6 月,執委會宣布金融交易稅於 2014 年 1 月推出的計畫已不切實際,但「仍可能在 2014 年中左右生效」。次月,歐盟稅務與海關同盟、審計暨反詐欺事務專員阿爾吉爾達斯·謝梅塔表示,「執委會準備審查有關初步對特定市場部門的產品以較低稅率引入該稅的建議」,其中包括「政府債券和退休基金」。他對未來提高這些部門稅率的可能性持開放態度。 2014 年 5 月 6 日,最初的 11 個參與成員國中的 10 個(除斯洛維尼亞外)同意在 2016 年 1 月 1 日前尋求對股票和「某些衍生性金融商品」徵收「累進」稅,並旨在 2014 年晚些時候就細節進行協商並達成最終一致協議。 2015 年 12 月,愛沙尼亞宣布不再支持金融交易稅,原因是擔心最新修訂版的稅收幾乎不會產生任何收入,同時又會嚇跑交易員。 英國在 2016 年投票決定脫離歐盟,這將使稅收的徵收變得複雜,導致協商延遲。 ===範圍=== 此稅將對金融機構之間的所有金融工具交易徵收,只要交易的其中一方位於歐盟境內。它將涵蓋金融機構(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退休基金、對沖基金等)之間 85% 的交易。房屋抵押貸款、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保險合約的繳款,以及即期外匯交易和企業或公共機構透過在初級市場發行債券和股票籌集資本等行為將不被課稅,但在次級市場交易債券除外。 遵循「R+I」(居住地加發行地)解決方案,一個機構將支付其居住國適用的稅率,無論實際交易地點在哪裡。換句話說,此稅將涵蓋所有涉及歐洲公司的交易,無論這些交易是在歐盟內部還是在世界其他地方進行。如果代表客戶行事,例如作為經紀人,它將能夠將稅款轉嫁給客戶。因此,法國或德國的銀行將無法透過將其交易移至境外來避稅。 ===稅率與稅收=== 自然地,預估稅收會因稅率以及稅收對交易量的假定影響而有很大差異。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的一項官方研究顯示,統一徵收 0.01% 的稅每年將帶來 164 億至 434 億歐元的收入,相當於 GDP 的 0.13% 至 0.35%。如果稅率提高到 0.1%,預估總稅收將在 733 億至 4339 億歐元之間,相當於 GDP 的 0.60% 至 3.54%。 官方提案建議採用差異化模式,股票和債券的稅率為 0.1%,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的稅率為 0.01%。根據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的說法,這每年大約可籌集 570 億歐元。大部分稅收將直接歸成員國所有。例如,英國將獲得約 100 億歐元(84 億英鎊)的額外稅收。用作歐盟自有資源的稅收部分將透過減少國家貢獻來抵銷。歐盟成員國可以決定透過對金融交易徵收更高的稅率來增加其稅收份額。 預計 11 個歐元區國家將引入的這項徵稅,每年可籌集高達 350 億歐元。 ===法律挑戰=== 2013 年 3 月,英國上議院歐盟委員會敦促英國政府向歐洲法院挑戰金融交易稅,原因是擔心此稅對非參與國(如英國)的影響。委員會主席林登·哈里遜表示:「儘管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否認,但我們認為英國當局將有義務徵收此稅。」由倫敦金融城委託並於 2013 年 4 月發布的一份報告稱,此稅將使英國的債務融資成本增加 40 億英鎊。2013 年 4 月 3 日,捷克總理彼得·內恰斯表示金融交易稅是不可接受的,並且不排除向歐洲法院提出挑戰。 2013 年 4 月,英國財政大臣喬治·奧斯本宣布,英國已就授權使用加強合作實施金融交易稅的決定向歐洲法院提起法律挑戰。奧斯本表示:「我們原則上不反對金融交易稅,但我們擔心執委會提案的治外法權層面」。一位財政部發言人表示:「我們不會阻礙其他國家,但前提是必須尊重不參與國的權利」,而目前的執委會提案「不符合這些要求」。盧森堡財政部長呂克·弗里登表示,他的國家「非常同情」英國的法律挑戰,並將「為此案提供支持論據」。 2014 年 4 月 30 日,歐洲法院駁回了英國對授權使用加強合作的訴訟,但並未排除英國在金融交易稅最終獲批後挑戰其合法性的可能性。奧斯本已威脅若金融交易稅獲批,將發起新的挑戰。 ==評估與反應== ;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 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自身預期歐盟金融交易稅將對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產生以下影響: *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量最多減少 90%(基於瑞典的經驗)。 * 根據歐盟金融交易稅的設計,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可能略為負面或正面。<br />如果「緩解效應」發揮作用,歐盟的國內生產毛額將長期(20 年)減少 0.53%;如果沒有,則最多減少 1.76%。2012 年 5 月,歐盟執委會修正了其分析,現在預測對經濟增長的負面影響將略微減小至 0.3%,如果將產生的稅收用於促進增長的公共投資,甚至可能產生至少 0.1% 或 150 億歐元的正面影響。歐盟稅務、海關、審計暨反詐欺事務專員阿爾吉爾達斯·謝梅塔認為,「如果預計每年 570 億歐元(477 億英鎊)的稅收用於鞏固國家預算、減少其他稅收或投資於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那麼金融交易稅對歐洲的增長和就業的直接經濟影響應該是正面的」。 * 有效遏制自動化高頻交易和高槓桿衍生性金融商品。 * 增加資本成本,但可透過將債券和股票的初級市場排除在稅收之外來緩解。 * 可透過確保稅收僅對次級金融產品徵收,從而不影響薪資支付、企業和家庭貸款等交易來保護實體經濟。 在 2012 年 5 月的最新研究中,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也駁斥了金融機構可以透過將交易移至境外來避稅的說法,稱它們只有在放棄所有歐洲客戶的情況下才能這樣做。 ;歐洲聯盟理事會 在 2013 年 9 月 6 日的一份意見書中,歐洲聯盟理事會的法律服務部門評估了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的提案,指出該提案將對「不可能造成系統性風險,且對非金融商業實體活動不可或缺」的活動課稅,並得出結論認為該提案是非法的,因為它「超越了成員國根據國際習慣法規範的稅收管轄權」,且與歐盟條約不相容,「因其侵犯了非參與成員國的稅收權限」。 該意見書進一步指出,此稅將違反歐盟條約,因為它會阻礙資本和服務的自由流動,並且具有「歧視性,可能導致競爭扭曲,損害非參與成員國的利益」。 歐洲聯盟專員阿爾吉爾達斯·謝梅塔對此意見書回應稱,執委會將繼續致力於金融交易稅的工作,並表示「提案中採用的方法是正確的,並未違反任何條約規定」。隨後,一份為執委會準備的反駁理事會意見的法律意見書被洩露。該意見書認為,金融交易稅「既符合國際習慣法,也符合歐盟基本法」。 金融交易稅已不能再被歐洲聯盟理事會以法律理由阻止,但每個歐盟成員國仍有權在金融交易稅獲批後向歐洲法院提起法律訴訟,這可能使該計畫無效。 ;外部專家 2012 年 2 月,歐洲議會經濟與貨幣事務委員會與金融專家討論了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的提案。Intelligence Capital 的阿維納什·佩爾紹、Re-Define 的索尼·卡普爾以及哥倫比亞大學的史蒂芬妮·格里菲斯-瓊斯均對建議的金融交易稅表示歡迎,他們認為此稅將打擊到正確的對象,如高頻交易員和金融中介機構,而不是實體經濟,並可能導致 GDP 增長 0.25%。格里菲斯-瓊斯和佩爾紹估計,到 2050 年,對經濟增長的正面影響至少達 300 億歐元。在委員會會議上,格里菲斯-瓊斯和佩爾紹提交了一份報告,更詳細地闡述了這一立場,聲稱金融交易稅可能導致 GDP 增長 0.25%,其假設是金融交易稅將「使危機發生的機率僅僅降低 5%」。然而,他們不認為單靠金融交易稅就能預防金融危機。作者們主張: 2012 年 5 月,歐洲中央銀行執行董事會成員約爾格·阿斯穆森也公開支持歐盟金融交易稅,主要理由是增加收入和實現正義。 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首席經濟學家肯尼斯·羅格夫對金融交易稅持批評態度,他說:「歐洲人得出結論,金融交易稅的政治優勢大於其經濟缺陷……當然有理由認為,金融交易稅具有如此強烈的基層民眾吸引力,以至於政治上強大的金融利益集團無法阻止它。」同樣,Oxera、瑞典國家銀行 (Sveriges Riksbank) 和荷蘭經濟政策分析局也都對擬議的歐盟金融交易稅提出了詳細的分析和批評。 ==公眾輿論== 2011 年 1 月發布的一項涵蓋超過 27,000 人的歐盟民意調查發現,歐洲人以 61% 對 26% 的比例強烈支持金融交易稅。其中,超過 80% 的人同意,如果無法達成全球協議,金融交易稅應首先僅在歐盟實施。在英國,對金融交易稅的支持率為 65%。另一項由 YouGov 早先發布的調查顯示,英國、法國、德國、西班牙和義大利超過五分之四的人認為,金融部門有責任幫助修復經濟危機造成的損害。該民調還表明,金融交易稅在英國三大主要政黨的支持者中也獲得了強烈支持。 ==成員國立場== ===請求參與加強合作=== 以下 10 個國家正在參與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使用加強合作方式實施金融交易稅的提案。(愛沙尼亞最初是請求的一部分,但後來退出了協商): *:2001 年,法國國民議會通過了一項托賓稅修正案,但於 2002 年 3 月被法國參議院推翻。2012 年 8 月 1 日,新當選的法國總統法蘭索瓦·歐蘭德引入了 0.2% 的金融交易稅,預計 2012 年將帶來 1.7 億歐元的額外收入,2013 年再增加 5 億歐元。 :該法律的一項修正案提議將稅收擴大到包括日內交易,但據報導,2013 年 10 月,法國政府反對對日內交易徵稅,因為這類交易佔巴黎泛歐交易所交易量的一半以上,現有的法國稅收已被指責導致業務流失和對股價產生負面影響。 *:2009 年 12 月 10 日,德國總理安格拉·梅克爾修改了她的立場,轉為支持歐盟金融交易稅。 *:2012 年 1 月,新任意大利總理馬里奧·蒙蒂表示,義大利已經改變立場,現在支持推動金融交易稅,但他也警告各國不要單獨行動。義大利駐歐盟大使費迪南多·內利·費羅奇在 2013 年 4 月表示,若要讓他的國家參與此稅,「政府債券交易必須被排除在外」。 *:2014 年 5 月 6 日,在 11 個參與金融交易稅的國家中,斯洛維尼亞是唯一未簽署尋求最終確定稅收協議宣言的國家。總理阿倫卡·布拉圖舍克表示,政府反對 2014 年 5 月 6 日起草的最新金融交易稅提案,並考慮退出加強合作協議的簽署國行列,因為最初的「廣泛稅基」計畫已被大幅縮小。對最新金融交易稅提案的預測是,該國只會獲得 300 萬歐元的稅收增長,同時面臨約 200 萬歐元的稅收徵管費用增加。 ===反對國家=== *:保加利亞反對歐盟金融交易稅。2011 年,該國財政部表示,「在達成全球層面引入金融交易稅的協議之前,在歐盟層面引入該稅將危及歐盟金融中心的競爭力。」 *:德國反對黨社會民主黨已表示,賽普勒斯加入金融交易稅是他們支持賽普勒斯向歐洲穩定機制申請紓困的必要條件。然而,2013 年 2 月當選為賽普勒斯總統的尼科斯·阿納斯塔夏季斯反對金融交易稅,賽普勒斯財政部長麥可·薩里斯也拒絕採納金融交易稅。2013 年 3 月,在與歐元區領導人就其紓困條款達成協議後,薩里斯表示「我們成功避免了任何對我們的經濟將是災難性的金融交易稅」。 *:捷克共和國政府反對歐盟金融交易稅。捷克總理彼得·內恰斯在 2013 年 4 月表示,此稅將損害歐盟金融部門的競爭力。然而,由反對黨捷克社會民主黨控制的捷克共和國參議院支持金融交易稅。2012 年 12 月,參議院通過一項決議,支持使用加強合作方式實施金融交易稅,並建議捷克政府重新考慮加入此稅。社會民主黨領導人博胡斯拉夫·索博特卡(該黨在 2012 年 10 月的民調中領先,並可能在不晚於 2014 年 5 月的選舉後掌權)表示,他的政府將支持歐盟金融交易稅。捷克國家銀行副行長莫伊米爾·漢普爾表示,由於對經濟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中央銀行反對金融交易稅。 *:如果僅在歐盟範圍內實施,丹麥反對金融交易稅。2011 年至 2014 年擔任經濟部長的瑪格麗特·維斯塔格在 2013 年 10 月表示,丹麥「不會參與金融交易稅的加強合作」。雖然他們不是最初簽署加強合作程序的 11 個國家之一,但他們鼓勵參與國保持金融交易稅的開放性,以便他們在未來決定採納此稅時可以加入。 *:2011 年 12 月,盧森堡首相尚-克勞德·容克支持歐盟金融交易稅,稱歐洲不能出於對倫敦金融業的考慮而放棄「需要實現的正義」。然而,2012 年 3 月 13 日,政府正式反對歐盟金融交易稅。盧森堡財政部長呂克·弗里登表示,他的國家對金融交易稅「在哲學上並不反對」,但必須在全球而非區域性實施。盧森堡支持英國對金融交易稅的法律挑戰。 *:馬爾他反對金融交易稅,原因是時任總理勞倫斯·岡奇在 2011 年表示,擔心此稅會損害該國金融部門的競爭力。 *:瑞典前自由保守派政府反對僅在歐盟範圍內實施金融交易稅,因為他們在國內引入金融交易稅導致資本從其金融部門外流的經驗。然而,他們鼓勵參與國保持金融交易稅的開放性,以便他們在未來決定採納此稅時可以加入。現任(2014 年 9 月後)的社會民主黨-綠黨政府對金融交易稅的想法持開放態度。它希望監測此稅在參與國的效果,並根據此結果稍後再做決定。 *:英國政府僅支持在全球範圍內實施的金融交易稅。2009 年,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的主席阿代爾·特納和執行長赫克托·桑茨都支持對金融交易徵收新的全球稅收的想法。英格蘭銀行行長默文·金在 2010 年 1 月 26 日駁斥了「托賓稅」的想法,稱:「在所有徹底改革的組成部分中,我認為托賓稅是排在最後的……它不被認為是解決『大到不能倒』問題的答案——對於美式徵稅的想法有更多的支持」。英國已就金融交易稅向歐洲法院提起法律挑戰。 ===其他國家=== * 於 2013 年 7 月加入歐盟,使其有資格參與歐盟金融交易稅。 *:2011 年 9 月,愛沙尼亞是 11 個宣布尋求就金融交易稅達成政治協議的歐盟國家之一。然而,2015 年 12 月 8 日,愛沙尼亞宣布不會簽署該協議,因為擔心其金融機構交易的大多數股票是在參與集團之外發行的,這將使其幾乎得不到任何收入。同時,其交易員將有動機將業務轉移到其他地方。它於 2016 年 3 月 16 日正式退出金融交易稅加強合作程序。 * 最初是推動歐盟金融交易稅的九個歐盟成員國之一,但並未在請求使用加強合作的國家之列。芬蘭的執政黨在是否加入歐盟金融交易稅問題上存在分歧。 * 支持金融交易稅,並於 2012 年 7 月 16 日引入了單邊的 0.1% 金融交易稅,於 2013 年 1 月實施。雖然他們不是最初簽署加強合作程序的 11 個國家之一,但他們鼓勵參與國保持金融交易稅的開放性,以便他們在未來決定採納此稅時可以加入。 * 贊成歐盟範圍的金融交易稅,但不支持歐元區的金融交易稅。愛爾蘭財政部長邁克爾·努南表示,除非英國加入,否則愛爾蘭不會加入歐盟金融交易稅。 * 對金融交易稅一直持謹慎態度,擔心其金融部門會喪失競爭力。然而,2013 年 1 月,拉脫維亞國會的歐洲事務委員會授權拉脫維亞財政部表達對尋求實施此稅的國家的支持,並開始與他們就此進行更密切的合作。隨後,拉脫維亞財政部對歐盟執委會發布的金融交易稅草案表示歡迎,並承諾在決定是否加入之前對其進行評估。 * 最初不打算參與歐盟金融交易稅的加強合作,但在 2012 年 10 月的議會選舉後,新任總理阿爾吉爾達斯·布特克維丘斯宣布立陶宛將在 2013 年 1 月前加入歐盟金融交易稅。然而,1 月份政府決定推遲加入歐盟金融交易稅,原因是有關擬議稅收的細節尚不確定。立陶宛財政部長里曼塔斯·沙久斯表示,「我們不排除未來在評估此稅的益處和可能風險後,立陶宛可能決定參與此倡議的可能性。」 *:2011 年 10 月,荷蘭首相馬克·呂特表示,他的內閣支持金融交易稅,但反對僅在少數幾個國家實施。儘管如此,該國在 2012 年 3 月阻止了歐盟金融交易稅的引入。2012 年 10 月,新的聯合政府表示,如果退休基金不被徵稅,它將採納擬議的歐盟金融交易稅。然而,當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於 2013 年 2 月發布金融交易稅提案時,並未排除退休基金,這導致荷蘭財政部長耶倫·戴塞爾布盧姆回應稱,他「對此提案感到失望,並將努力改變它」,並且荷蘭將花一些時間來決定是否應該加入此稅。戴塞爾布盧姆在 4 月表示,「荷蘭仍希望加入」金融交易稅,但「我們的條件尚未得到滿足」。 * 考慮加入歐盟金融交易稅。然而,波蘭財政部長揚·文森特-羅斯托夫斯基決定保持中立,表示他們不會阻止此稅,並且將「以善意的中立態度」觀察它,「看看那些聲稱金融交易不會轉移到其他金融中心的人是否正確。」 * 表示他們將支持歐盟範圍的金融交易稅。雖然他們不是最初簽署加強合作程序的 11 個國家之一,但他們鼓勵參與國保持金融交易稅的開放性,以便他們在未來決定採納此稅時可以加入。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 2013 年理事會指令提案 * 已撤回的 2011 年理事會指令提案 * 2013 年 1 月 22 日授權在金融交易稅領域進行加強合作的理事會決定 * 金融交易稅 – 外部專家史蒂芬妮·格里菲斯-瓊斯和阿維納什·佩爾紹於 2012 年 2 月向歐洲議會經濟與貨幣事務委員會提交的報告 Category:金融交易稅 Category:歐盟稅收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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