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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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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指多個變數之間存在「因果」的關係。因果關係假定,以可預測方式行事的變數,能對相關變數產生改變,且此關係可透過直接且重複的觀察來推斷。因果關係理論是社會研究的基礎,因為社會研究旨在推斷結構性現象與個體之間的因果關係,並透過理論的應用與發展來解釋這些關係。由於理論與方法論途徑的分歧,不同的理論(即功能論)對因果性質與因果關係的看法各異。同樣地,原因的多樣性也導致了必要原因與充分原因之間的區別。 == 因果關係的邏輯闡述 == 然而,此關係的性質、程度與範疇,必須透過進一步的研究來加以界定,而這些研究需考量到先前研究的弱點與限制。 == 因果關係與社會研究 == 古典的因果觀念明顯地影響了社會研究與不同方法論途徑的發展,因為絕大多數的研究都試圖以因果關係來解釋現象。推斷因果關係的典型標準包括:i) 兩個變數之間的統計關聯;ii) 影響方向(即原因變數的變化引發依變數的變化);以及 iii) 變數之間的關係必須為非虛假關係。中介變數的識別與研究的進一步再現,也能強化因果推論的主張。不同的方法論途徑會在統計嚴謹性(能有信心地將變化歸因於某個變數或原因的能力)、質性深度與研究可用經費之間進行權衡取捨。實驗法能最大化統計嚴謹性,但通常難以執行,因為其成本高昂,且可能脫離研究者試圖探討的社會過程。相較之下,民族誌方法與調查法雖能最大化資料的質性豐富度,卻缺乏實驗研究能產生的統計概括性。因此,從社會研究中推斷出的因果關係可以是相對抽象的(如民族誌的發現),也可以是精確的(如統計研究、實驗室研究)。因此,在歸因或描述社會研究發現的因果關係時,必須始終謹慎,因為這會因方法論以及資料的性質而異。 == 充分原因與必要原因 == 在社會學中,因果關係一直是知識論辯論的主題,尤其關乎研究發現的外在效度;社會研究中因果關係性質薄弱的一個驅動因素,是可歸因於特定現象的潛在「原因」種類繁多。馬克斯·韋伯在《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中,將北歐資本主義的發展歸因於該地區新教的顯著地位。然而,物質與地理變數在清教徒信仰的擴散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這也成為針對韋伯研究的主要批評。托爾科特·帕森斯主張,如此詮釋韋伯的思想是化約式的,並誤解了韋伯的論點:新教倫理與現代資本主義之間的契合性,對於北歐前所未有的財富增長是必要的,而物質因素僅僅是充分的。 為此,韋伯識別出兩種因果關係; * 適足因果關係指在一個情境中,任何一個充分因素都可能促成事件的發生(缺少單一因素並不會導致不同的結果)。 * 機遇因果關係指在一個情況下,某個因素對於特定事件的發生具有特別的重要性。 數個原因,無論是充分的還是必要的,往往相互交織、彼此互動,以產生特定的現象,因此,單一或本質因果關係的理論通常不足以應用於社會研究。為此,能夠解釋並控制多個變數的統計模型在社會研究中相當普遍。 == 功能論的因果關係理論 == 為社會研究標準的發展提供了資訊的規範性因果觀念,主要與功能論及牛頓思想相關,並透過孔德與涂爾幹等人被引入社會研究。社會研究中此一更廣泛的典範轉移,通常與推動社會學成為自然科學之一的努力有關。這種因果觀點嚴格地從個體、結構變數及其相互關係的功能性與生產性產出來看待它們。因此,因果關係必須透過科學觀察來察知與推斷。 在文化方面,因果關係支撐著圍繞社會文化規範與偏差行為的邏輯。社會結構具有建立、傳播及執行文化與法律規範的功能,因此在構成與維持社會秩序方面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然而,要使這些標準有效,就必須以普遍且可預測的方式來應用。若此成立,則可以說規範違反與懲罰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因為違反標準會直接產生相應的制裁。透過懲罰,這些標準便在全體民眾中被再次明確地肯定。所有人類社會,在不同程度上,都依循某些因果原則運作。 === 選擇性親和 === 馬克斯·韋伯使用「選擇性親和」這一概念來描述資本主義與新教倫理之間的關係,這與純粹決定論的個人行為解釋有所不同。牛頓的因果觀念支撐著結構-能動性辯論中的決定論陣營,而互動論典範則強調或多或少自由的個體,在引導他們的更廣泛社會力量下,所做出的理性選擇。社會力量並非在決定生命歷程中扮演本質化的角色;相反地,理性個體會根據他們所能運用的知識、經驗與資源來做出個人選擇。因此,「選擇性親和」透過納入社會行動者依據其個人經驗與資源做出選擇的能力(誠然此能力各不相同),從而整合了結構主義與以行動者為中心的典範。然而,這樣的區分很大程度上是理論性的,並因韋伯使用理想類型架構而更形複雜。此外,不同社會理論所分配給能動性與結構的首要性程度各異,相應的因果關係觀念也隨之不同。 == 參考資料 ==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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