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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特·奧里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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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薩琳「凱特」·奧里根'''(Catherine "Kate" O'Regan,1957年9月17日出生)是南非憲法法院的前法官。2013至2014年間,她擔任卡耶利沙委員會的委員,現為牛津大學博納韋羅人權研究所的首任所長。 ==早年生活== 奧里根出生於英格蘭利物浦,來自一個信奉天主教的愛爾蘭移民大家庭。她七歲時移居開普敦。她的母親是牙醫,父親是醫生。 1975至1980年,奧里根就讀於開普敦大學,獲得了文學士和法學士學位。她曾短暫受教於當時剛創立法律資源中心的亞瑟·查斯卡爾森,並在開普敦大學的法律援助計畫中,與西開普大學的穆罕默德·納弗薩共事。在雪梨大學取得法學碩士學位後,她回到南非,在Bowman Gilfillan律師事務所開始實習。她在Bowman事務所工作了兩年,受教於約翰·布蘭德,專攻勞動法和土地權利,並代表南非工會大會(COSATU)、全國礦工工會(NUM)、南非全國金屬工人工會(NUMSA)以及黑腰帶。 1985年,奧里根前往倫敦,在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攻讀博士學位,研究主題為限制罷工的禁制令。1988年返回南非後,她先在勞動法部門工作,隨後成為開普敦大學的副教授。她是法律、種族與性別研究計畫以及開普敦大學發展法研究所的創始成員之一;她曾就土地權利主張立法向非洲民族議會(她自1991年起為非活躍成員)提供建議,與傑夫·巴德倫德、阿寧卡·克拉森斯和德里克·哈內科姆共事;並擔任法律資源中心信託的受託人。她合編了《無處安息:南非的強制搬遷與法律》,並為《社會正義憲章:對南非權利法案辯論的貢獻》一書撰寫了部分章節。 ==司法生涯== 1994年,奧里根由納爾遜·曼德拉任命為新成立的南非憲法法院法官。年僅37歲的奧里根獲此任命,連她自己都感到驚訝。在法院成立的前13年裡,她與伊馮·莫克戈羅是僅有的兩位女性法官。 奧里根的第一份多數意見判決是《S訴布爾瓦納案;S訴瓜迪索案》,在該案中,法院首次暫緩執行憲法無效的命令。1998年,她合著了《Fedsure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訴大約翰尼斯堡過渡市議會案》的判決,這是法院關於法治和合法性審查的奠基性判決。她首次獨立撰寫的重大判決是《普馬蘭加省總理案》,該案至今仍是關於「正當期望原則」的權威判例(奧里根在《Ed-U-College案》中也曾論及此原則,同樣是在政府撤銷學校補貼的背景下)。奧里根在2000年《達伍德訴內政部長案》的判決中,首次確立了家庭生活權受憲法保護,以及賦予政府官員廣泛裁量權可能違憲的原則。但她對行政法最常被引用的貢獻,是她在2004年《巴托之星訴環境事務與旅遊部長案》中的判決,該判決闡明了南非法律在合理性審查和司法尊重方面的處理方式。 奧里根在處理非洲基督教民主黨申請參與2006年地方政府選舉的《ACDP訴選舉委員會案》判決中,將「實質性遵行原則」引入了南非法律。她在《里希特訴內政部長案》中的判決同樣涉及政治權利,將投票權擴大至居住在海外的南非公民。 奧里根撰寫了多份關於勞動法的判決,這是她作為律師和學者時的專業領域。在南非國防工會與南非國防軍之間持續的訴訟中,她撰寫了兩份判決——一份在1999年,另一份在2007年。此外,她還撰寫了《NUMSA訴Bader Bop案》的判決,該案涉及她的博士論文主題:罷工權。她2001年關於行政法與勞動法關係的判決《弗雷德里克斯訴東開普省教育與培訓執行委員會成員案》,實際上已被推翻——此舉幾乎遭到評論員的一致反對。在《西杜莫訴勒斯滕堡鉑金礦業有限公司案》中,奧里根獨立撰寫意見,同意三十年前她在法律診所的同事納弗薩代理法官的多數意見判決,強調行政法適用於勞動法爭議。 在侵權法領域,奧里根的貢獻十分卓著。2002年,她撰寫了《庫馬洛訴霍洛米薩案》的判決,這是法院最早關於誹謗法的判決之一,也可說是唯一將《權利法案》直接適用於私人主體的判決。2004年,她發表了《Metrorail案》判決,認定Metrorail有責任確保其火車上乘客的安全。該判決因保護人身安全權而被國際評論員視為「典範」。而在2005年,最著名的是奧里根在《K訴安全與保安部長案》中作出判決,認定國家有責任賠償一名遭警官強姦的原告。該判決參照《巴茲利訴柯里案》和《利斯特訴赫斯利·霍爾有限公司案》,對轉承責任的檢驗標準進行了根本性的擴展,此舉雖受婦女權利團體的讚揚,卻也遭到部分學者的批評。此後,法院已批准並應用了該判決。該判決在發展普通法和運用比較法方面的方法,至今仍被引用。最後,在《斯滕坎普(遺囑執行人)訴省級招標委員會案》中——另一起關於公共機構侵權責任的案件——奧里根與首席大法官蘭加合寫了一份不同意見書,主張國家應對非法授予標案的得標者所造成的純粹經濟損失負責。 在歧視法方面,奧里根合著了《普林斯盧訴范德林德案》的判決,確立了平等權與尊嚴權之間的聯繫;並在2003年《薩奇韋爾訴南非共和國總統案》的後續案件中,撰寫了一份全體一致的判決。她更為人所知的是兩份不同意見書。在《內政部長訴富里案》中,她強烈批評多數意見將同性婚姻的規範問題交由國會處理,而未提供即時救濟。而在早前的《S訴喬丹案》中,她與薩克斯法官合寫的不同意見書認為,將性工作(而非其招攬行為)定為刑事犯罪,構成了不公平的性別歧視,因此違憲。 奧里根為期十五年的任期於2009年10月結束。她為法院撰寫的最後一份判決——關於用水權的《馬齊布科訴約翰尼斯堡市案》——引發了極大爭議。對一些人而言,這份判決是對法院社會經濟權利法學精準而克制的總結;對另一些人而言,這則是法院未能援助南非最貧困社群的一次「令人失望」且「極度保守」的失敗。 儘管如此,奧里根退休時仍被譽為法院的「中流砥柱」,是「最勤奮、最進步的成員之一」。在她的長期同事約翰·克里格勒看來,她是「憲法法院最傑出的成功典範」。埃德溫·卡梅倫曾說,她是「南非有史以來被任命為法官的最傑出人才之一」。奧里根與皮烏斯·蘭加、伊馮·莫克戈羅和阿爾比·薩克斯退休後,這四位法院創始成員的職位由總統雅各布·祖馬首批任命的資深司法官員接替。法院組成的這一重大變化,被一些人視為其衰落的開端。 ===代理副首席大法官=== 2008年2月至5月,在迪克岡·莫塞內克缺席期間,奧里根代理副首席大法官。正是在此期間,約翰·赫洛普被指控接觸克里斯·賈夫塔和貝絲·恩卡賓德兩位法官,意圖影響他們在涉及雅各布·祖馬的訴訟中的決定。 ===達賴喇嘛爭議=== 2009年3月,南非政府拒絕向達賴喇嘛發放簽證,阻止其參加一場和平會議。執政的非洲民族議會此舉被視為向中國壓力屈服,遭到了廣泛譴責,其中包括時任衛生部長芭芭拉·霍甘。奧里根也公開發聲,同意霍甘的看法,並對「人權似乎未被納入某些外交決策的考量之中」表示「失望」。奧里根因此受到政府和黑人律師協會的嚴厲批評,後者更威脅要以她「關心政治」為由,對她提出不當行為申訴。 ==其他職位與獎項== 奧里根是開普敦大學的榮譽教授和牛津大學的教授,並在牛津大學擔任博納韋羅人權研究所的首任所長。她也曾是紐約大學的豪瑟全球客座教授。她擁有四個榮譽博士學位(來自誇祖魯-納塔爾大學、開普敦大學、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和南非大學),是林肯律師學院的榮譽委員,並獲選為美國文理科學院的榮譽外籍成員。 奧里根曾擔任納米比亞最高法院的臨時法官。此外,她還擔任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行政法庭的庭長,以及世界銀行制裁委員會的成員。2008至2012年,她擔任聯合國內部司法理事會的首任主席。她擔任多個人權非政府組織的董事會成員,包括貪腐監察、南非憲法促進委員會、賓厄姆法治中心、平等權利信託以及開放社會基金會的南部非洲分部。自2005年以來,她一直密切參與建立南部非洲法律資訊研究所,這是一個網路化的法律報告系統,也是自由取覽法律運動的一部分。 2013年,奧里根與武西·皮科里一同被省長海倫·齊勒任命為卡耶利沙委員會的委員,負責調查卡耶利沙鎮警務系統據稱失靈的問題。該委員會於2014年8月發布了報告。 奧里根一貫批評南非司法系統在性別轉型方面的進展緩慢。 ==個人生活== 奧里根的丈夫是資深大律師亞歷克·弗羅因德。他們育有兩個孩子。 ==參見== * 凱特·奧里根在憲法法院的意見書列表 ==參考資料==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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