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MediaWiki說明
Taiwan Tongues 繁中維基
搜尋
搜尋
外觀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建立帳號
登入
檢視 修復式實踐 的原始碼
頁面
討論
臺灣正體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
修復式實踐
由於以下原因,您無權編輯此頁面: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些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使用者
、taigi-reviewer、apibot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修復式實踐(Restorative practices,簡稱 RP)是一門社會科學,旨在改善及修復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及社會連結。零容忍的社會調解系統優先考慮懲罰,而 RP 則著重於修復傷害及促進各方對話。事實上,RP 的目標是建立健康的社群、增加社會資本、減少犯罪與反社會行為、彌補傷害並恢復關係。它結合了各種社會科學領域的研究,包括教育、心理學、社會工作、犯罪學、社會學、組織發展及領導學。自 2000 年代初期以來,RP 日漸普及,並發展出各種不同的方法。 ==概覽== 修復式實踐這門社會科學提供了一條共同的脈絡,將教育、諮商、刑事司法、社會工作及組織管理等不同領域的理論、研究與實務連結起來。許多領域的個人及組織正在發展各種模型與方法,並進行實證研究,這些努力雖然共享著相同的內隱前提,但往往未意識到彼此之間的共通性。 在教育領域,諸如圍圈及團體等修復式實踐,為學生提供分享感受、建立關係及解決問題的機會,並在發生過錯時,讓他們扮演積極角色,處理過錯並匡正錯誤。研究發現,實施修復式實踐 (RP) 的學校,能透過建立優質關係及支持性社群,提供安全的校園環境。此外,實施 RP 的都會區教育工作者觀察到,紀律問題及缺勤率下降,社群意識提升,校園安全及教學時間亦有所增加。 例如,在刑事司法領域,修復式圍圈及修復式會議讓受害者、加害者及其家屬與朋友齊聚一堂,共同探討罪行對每個人的影響,並在可能的情況下,決定如何修復傷害及滿足自身需求。在英國的刑事司法系統 (CJS) 中,監獄利用 RP 來促進正向的社會互動,並在出現情境挑戰時緩解緊張氣氛。自 1990 年代引入部分歐洲國家的刑事司法系統以來,RP 透過修復式家庭介入,改善了監獄住民與其親屬之間的關係。 在社會工作領域,家庭團體決策 (FGDM) 或家庭團體會議 (FGC) 流程賦予大家庭權力,讓他們在沒有專業人員在場的情況下私下開會,制定計畫以保護家族中的兒童免受進一步的暴力及疏忽,或避免他們被安置於家庭以外的機構。 這些不同領域使用的術語各異,但都可歸入修復式實踐的範疇:在刑事司法領域,使用的詞語是「修復式正義」;在社會工作領域,使用的術語是「賦權」;在教育領域,人們談論的是「正向管教」或「回應式課堂」;而在組織領導學中,則會提及「水平管理」。修復式實踐這門社會科學承認所有這些觀點,並將其納入其範疇。 ===功能=== 應用修復式實踐具有以下潛力: * 減少犯罪、暴力及霸凌 * 改善人類行為 * 強化公民社會 * 提供有效領導 * 恢復關係 * 修復傷害 ==歷史== 修復式實踐源於修復式正義,後者是一種看待刑事司法的觀點,強調修復對人與關係造成的傷害,而非僅僅懲罰加害者。 在現代脈絡下,修復式正義起源於 1970 年代,作為受害者與加害者之間的調解或和解。1974 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市附近的埃爾邁拉,一位名叫馬克·楊齊的觀護人安排兩名青少年在一連串的蓄意破壞行為後,與他們的受害者直接會面,並同意進行損害賠償。受害者的正面回應促成了世界上第一個位於基秦拿市的受害者-加害者和解計畫,該計畫獲得了門諾會中央委員會的支持,並與當地觀護部門合作。此後,這個概念在 1980 年代及 1990 年代傳播至北美及歐洲,並獲得了各種名稱,如受害者-加害者調解及受害者-加害者對話。 修復式正義呼應了世界各地文化中所採用的古老及原住民實踐,從北美原住民及第一民族到非洲、亞洲、凱爾特、希伯來、阿拉伯及許多其他文化。 最終,現代修復式正義的範圍擴大,也將關懷社群納入其中,讓受害者與加害者的家人及朋友參與稱作「會議」及「圍圈」的協作過程。會議透過納入額外的支持者,來處理受害者與加害者之間的權力不平衡問題。在 2010 年代,美國的聯邦及地方政府以及社群組織要求學校降低停學率。為了提供停學等紀律處分以外的替代方案,紐約市公立學校及洛杉磯聯合學區等大型都會學區開始實施 RP。 任何修復式實踐的一個主要面向是中立性。雖然修復式實踐旨在解決團體內部問題,但解決方案的引導過程應保持公正。因此,任何修復式實踐的引導者對所涉議題保持中立至關重要。一些研究人員也透過過程與價值的概念來對修復式實踐的研究進行分類。在此框架下,「過程」指的是為修復傷害及/或建立社群而採取的具體行動。「價值」則指引導這些行動的總體原則,這些原則與可能具懲罰性的傳統司法有所不同。 ==術語== ===家庭團體會議=== 家庭團體會議 (FGC) 於 1989 年始於紐西蘭,旨在回應當地毛利人對於其子女被法院帶離家庭的數量日益增多的擔憂。它最初被設想為一個家庭賦權過程,而非修復式正義。在北美,它被重新命名為家庭團體決策 (FGDM)。 ===修復式會議=== 1991 年,澳洲警官泰瑞·歐康奈爾改編了家庭團體會議 (FGC),將其作為一種社區警政策略,把青少年從司法程序轉向一個通常被稱為修復式會議的修復過程。它也被稱為其他名稱,例如社區問責會議及受害者-加害者會議。1994 年,澳洲教育家瑪格·索爾斯伯恩率先在學校使用修復式會議。 ===圍圈=== 「圍圈」是一種多功能的修復式實踐,可用於事前預防,以發展關係、建立社群;也可用於事後回應,以處理不當行為、衝突及問題。圍圈讓人在安全、莊重及平等的氛圍中有機會發言及傾聽彼此。圍圈過程讓人們講述自己的故事並提出自己的觀點。 圍圈有多種用途:解決衝突、療癒、支持、決策、資訊交流及發展關係。圍圈為當代常依賴階級制度、輸贏立場及爭辯的會議過程提供了另一種選擇。 圍圈可用於任何組織、機構或社群環境。「圍圈時間」及「晨間會議」多年來已廣泛應用於小學,近年來也應用於中學及高等教育。在工業界,「品質圈」已沿用數十年,以促使工人參與實現高製造標準。1992 年,育空巡迴法庭法官巴瑞·史都華開創了「量刑圈」,讓社群成員參與協助決定如何處置加害者。1994 年,門諾會牧師哈利·奈透過與他的一些教區居民組成一個名為「支持與問責圈」的支持小組,與一名有心智障礙的性侵再犯者交好,該小組在防止再犯方面卓有成效。 圍圈既可以是預防性的,也可以是回應性的。預防性圍圈旨在創造一個正向的課堂或環境氛圍,引導者在安全的環境中徵求意見與想法的表達。回應性圍圈,通常稱為修復式圍圈,與預防性圍圈相輔相成。當特定行為或事件影響到班級或團體中的個人時,修復式圍圈旨在透過解決衝突來恢復團體的氛圍及文化。有時可能會舉行特定的修復式會議,這是特定各方之間直接且個別的會議,以討論並解決困擾的行為及情緒。 ===修復式正義與修復式實踐的區別=== 修復式實踐的概念部分演變自修復式正義的概念與實務。但從修復式實踐的新興觀點來看,修復式正義可被視為主要為回應性質,由犯罪及其他不當行為發生後的正式或非正式回應所組成。而修復式實踐還包括在不當行為發生前使用非正式及正式的過程,這些過程能事前積極地建立關係及社群感,以預防衝突及不當行為的發生。 ===其他術語=== 「修復式實踐」一詞,連同「修復式取徑」、「修復式正義實踐」及「修復式解決方案」等術語,越來越常用來描述與修復式會議及圍圈相關或衍生的實踐。這些實踐也包括更非正式的實踐(參見修復式實踐光譜)。 修復式實踐的應用現正擴展至世界各地,應用於教育、刑事司法、社會工作、諮商、青年服務、職場、大學宿舍及信仰社群。值得注意的是,修復式實踐在這些環境中可以且確實作為回應性工具,但在作為預防性教學法實施時也取得了成功。 ==修復式實踐光譜== 修復式實踐不限於正式過程,如修復式會議或家庭團體會議,其範圍從非正式到正式。在修復式實踐光譜上,非正式實踐包括傳達人們感受的情感性陳述,以及促使人們反思其行為如何影響他人的情感性提問。即興的修復式會議、團體及圍圈結構性稍強,但不需要正式會議所需的周詳準備。在光譜上由左至右移動,隨著修復式實踐變得更加正式,它們會涉及更多人、需要更多規劃與時間,且結構更完整。儘管正式的修復過程可能產生巨大影響,但非正式實踐因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具有累積性的影響。 修復式實踐的目標是透過修復傷害及建立關係來發展社群,並管理衝突與緊張關係。這句話指出了預防性(建立關係及發展社群)及回應性(修復傷害及恢復關係)兩種取徑。只使用回應性取徑而未事先建立社會資本的組織及服務,其成效不如那些同時採用預防性取徑的組織及服務。 ==社會紀律之窗== 社會紀律之窗是一個在許多場域都有廣泛應用的概念。它描述了維持社會規範及行為界線的四種基本取徑。這四種取徑被呈現為高或低控制與高或低支持的不同組合。修復式領域結合了高控制與高支持,其特點是「與」人們合作(協力),而非「對」他們行事(高壓),或「為」他們代勞(使其無從參與)。 社會紀律之窗也將修復式實踐定義為一種領導模式,適用於家庭中的父母、教室裡的教師、組織中的行政人員與管理者、社區中的警察與社工,以及政府中的法官與官員。修復式實踐的基本統一假設是:「當掌權者與人們合作,而非對他們行事或為他們代勞時,人們會更快樂、更合作、更有生產力,也更有可能做出正向的改變。」此假設主張,懲罰性及威權式的「對」模式,以及縱容性及家長式的「為」模式,都不如修復式、參與式、合作式的「與」模式有效。 社會紀律之窗反映了著名澳洲犯罪學家約翰·布萊斯韋特的開創性思想,他主張依賴懲罰作為社會調節器是有問題的,因為它會羞辱並污名化犯錯者,將他們推向負面的社會次文化,且無法改變他們的行為。相反地,修復式取徑則讓犯錯者重新融入社群,並降低他們再犯的可能性。 ==修復式實踐的實施== ===教育體系=== 學校中已累積了許多 RP 的經驗。相關研究似乎證實,RP 已導致紀律處分減少,並輕微縮小了種族排斥差距。RP 的一個目標是縮小種族紀律差距,因為有色人種學生,特別是非裔美國兒童,比白人學生更頻繁地被停學。根據美國民權辦公室一份 2018 年關於 2015-16 學年度的研究,非裔男童約佔在學學生的十二分之一 (8%),卻佔被停學學生的四分之一 (25%)。 在一項 2020 年針對五年級及八年級學生的調查中,學生們發現 RP 的修復式圍圈 (RC) 是一種有價值的表達方式,也是分享問題觀點的方法。學生利用 RP 作為表達想法及感受的途徑,並促進相互溝通。學校曾利用課堂會議來處理影響學習的干擾行為。在這種情況下,RP 幫助師生討論彼此的行為期望。在紐西蘭,當所有各方都積極參與,並理解問題的起因、應如何處理,以及各方如何達成不再重蹈覆轍的共同承諾時,學校的修復成效最佳。 ===監獄系統=== RP 已被用於處理正當性、公平性及問責性的問題。修復式對話與圍圈,以及家庭介入,在建立住民、獄方人員及家庭之間的關係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在英國的一所監獄中,住民及獄方人員利用修復式圍圈解決了一項廚房問題。由於住民屢次將廚房弄得亂七八糟,獄方人員懲罰性地關閉了廚房幾天。然而,關閉廚房在住民中產生了怨恨,其中一人提議進行一次修復式圍圈,以建立廚房行為準則。獄方人員起初對參與猶豫不決,但最終協助調解了住民的協議;獄方人員的在場為囚犯提供了一種安全感。 ==批評== 從不同角度來看,RP 也受到了一些批評。在小學年齡的學童中,RP 介入似乎比在青少年早期的兒童中更具影響力。必須檢視介入措施在不同年級的有效性。此外,對 RP 的期望可能不切實際。學校可能在眾多 RP 組成部分中只實施了 RP 圍圈,卻期待校園氛圍因此轉變。在監獄系統中,一些獄方人員將 RP 視為一種姑息的作法,且與監獄價值觀背道而馳。 ==參考資料== [[分類: 待校正]]
返回到「
修復式實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