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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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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保險 (Takaful,有時譯為「團結」或「相互保證」) 是一種在發生損失時提供補償或還款的合作制度,被視為一種符合伊斯蘭教法的傳統保險替代方案,以避免傳統保險中存在的利息 (riba) 和過度不確定性 (gharar)。 在伊斯蘭保險制度下,關心風險的個人與公司定期繳納「捐款」,當成員發生損失時,這筆資金將由伊斯蘭保險營運商代為管理並用於補償或還款。如同其他伊斯蘭金融產品,伊斯蘭保險植根於伊斯蘭民事及商業交易法 (Islamic Muamalat)。 2018年,伊斯蘭保險產業的「捐款」總額已增長至277億美元 (2011年為120億美元)。此運動被讚譽為提供比保險「更優越的替代方案」,能夠「活化人力資本、強調個人尊嚴、社群互助及經濟自力發展」;但也被批評其範圍已「萎縮」,成為一個僅是「使用阿拉伯術語和合約語言的傳統保險」產業。 ==原則== 理論上,伊斯蘭保險被視為合作式或相互保險,由成員將一定金額的錢投入一個共同基金池。此系統的目的並非營利,而是為了支持「分擔彼此重擔」的原則。伊斯蘭保險的原則如下: * 投保人為共同利益而彼此合作。 * 投保人的繳款被視為對基金 (資金池) 的捐贈。 * 每位投保人支付其認繳款項,以幫助有需要的人。 * 損失根據社群共濟制度進行分攤,責任也隨之分散。 * 消除有關認繳和補償的不確定性。 * 它不會以犧牲他人為代價來獲取利益。 伊斯蘭學者對於「管理、彌補及減輕保險業務所涵蓋的一般、商業及人身風險的必要性」,「幾乎沒有意見分歧」。但傳統保險是否為被禁止的 (haram),則存在爭議。 === 教法學家 === 伊斯蘭合作組織的教法學院 (亦稱國際伊斯蘭教法學院) 在其第二屆會議 (1985年12月) 中,裁定傳統的商業保險 (而非社會保險) 為禁止的 (haram)。其第九項決議指出:<blockquote>商業保險公司實行的固定保費商業保險合約,包含重大的不確定性 (gharar),使合約存在瑕疵。因此,法律上予以禁止。</blockquote> === 反對傳統保險的論點 === 伊斯蘭學者早在十九世紀末期便開始禁止商業保險。大多數伊斯蘭學者認為穆斯林不應參與商業保險,因為它包含: * Al-Gharar (不確定性) * Al-Maisir (賭博) * Riba (利息) 他們對傳統保險主要有兩大擔憂: # 不確定「受保事件是否會發生、何時發生,以及若發生,賠償與所繳保費之間的關係為何」。(如果車輛碰撞險的投保人從未發生車禍怎麼辦?他們損失,保險公司獲利。至於人壽保險,每個人都會死亡,但若在繳納第一筆人壽保險費後就死亡呢?他們獲利,保險公司損失。)這「使得保險業務類似於賭博,賭徒不知道賭局的結果」。因此,傳統保險業務中的不確定性「是過度的,近乎被禁止的 gharar」。 # 「保險公司將盈餘資金以利息為基礎進行投資,並將部分收益作為紅利支付給投保人。」根據「正統詮釋」,這就是利息 (riba)。 根據 Jamal Zarabozo 的說法,大多數現代穆斯林學者,例如來自伊斯蘭合作組織的伊斯蘭教法委員會、沙烏地阿拉伯的領導學者委員會、隸屬於世界穆斯林聯盟的麥加教法委員會的學者,以及 Siddiq ad-Dharir、Wahbah al-Zuhayli、Muhammad Mustafa as-Sinqithi、Salaah al-Saawi、Abdullah al-Muslih、Sulaiman Thunayaan、Ali Abu al-Basl、Abdur Rawf al-Shaadhili、Faisal Maulawi、Mohammad Muslehuddin、Afzalur Rahman 等眾多受尊敬的學者和法學家,都同意商業保險是被禁止的。 === 擁護傳統保險的論點 === 少數伊斯蘭學者主張,保險與賭博不同,因為在賭博中,沒有風險被承擔,也沒有損失被減輕。賭徒是為了娛樂和利潤而玩機會遊戲,他們可以根據自覺的決定而贏或輸。保險則是為受保投保人無法控制的事件提供保障。當投保人領取理賠金時,他們不是贏家,而是一個至少獲得一些補償的受損者。此外,雖然保險涉及不確定性,但「統計技術和精算科學已發展到保險公司可以非常精確地計算其風險和收益的階段」,因此在正常情況下,保險所涉及的不確定性幾乎不能被稱為過度。 === 經文依據 === 支持伊斯蘭保險的伊斯蘭學者引用《古蘭經》和伊斯蘭先知穆罕默德的幾段聖訓 (hadith)。部分範例如下: ;《古蘭經》 合作基礎:你們當為正義和敬畏而互助,不要為罪惡和悖逆而互助。(《古蘭經》第五章《筵席篇》,第2節) ;聖訓 * 只要僕人幫助他人,真主將永遠幫助他。(伊瑪目艾哈邁德·伊本·韓巴爾與伊瑪目艾布·達烏德的傳述。) *責任基礎:有信仰者之間的情感與關係,就像一個身體;當其中一部分感到疼痛,身體其他部分也會受到影響。(伊瑪目布哈里與伊瑪目穆斯林的傳述。) * 一個真正的穆斯林 (Mu’min) 與另一個真正的穆斯林就像一座建築,其中每一部分都強化著另一部分。(伊瑪目布哈里與伊瑪目穆斯林的傳述。) * 相互保護基礎:以我的生命 (掌握在真主手中) 發誓,若一個人不保護他處於困境的鄰居,他將無法進入天堂。(伊瑪目艾哈邁德·伊本·韓巴爾的傳述。) 伊斯蘭保險的基礎原理與合作及互助原則非常相似,以至於合作與互助模式是伊斯蘭教法所接受的模式之一。 ==歷史與模式== 據報導,伊斯蘭保險的概念自公元622年以來,便以各種形式實踐。最早的伊斯蘭保險實踐者是先知的同伴 Zubayr ibn al-Awwam,根據伊本·泰米葉在其《教法判例總集》等古典學者的共識,這種做法是被允許的。在實踐中,伊斯蘭保險在技術上被視為具有募資商業模式的零利率銀行業務。在學者和研究人員眼中,al-Zubair 的伊斯蘭保險創業精神,已成為伊斯蘭機構學者研究符合伊斯蘭教法 (Fiqh) 的商業行為與倫理的重要對象,例如 Erwandi Tarmizi 博士。此外,現代伊斯蘭銀行業的研究者和伊斯蘭金融理論家也深入研究了 Zubayr 一生中的商業層面,將其視為楷模。az-Zubayr 商業的原則之一,是符合伊斯蘭教法的募資業務倫理。這類募資業務包括 Zubayr 接受擔保存款作為貸款並進行投資,但不接受利息作為業務利潤,因利息在伊斯蘭教義中被視為高利貸。 根據約旦中東大學教授 Ali Ahmad Salih 的說法,Zubayr ibn al-Awwam 的這種募資型伊斯蘭保險業務以麥地那為中心,其分支機構遍及亞歷山大、庫法和巴斯拉。Ali Ahmad Salih 指出,這些證據基於伊本·薩德所著《偉人傳》中 Hisham ibn Urwah 的敘述記錄。 在阿拔斯王朝時期,這種伊斯蘭銀行體系顯而易見。在巴斯拉甚至有一個名為 Dar-uz Zubayr 的商業中心,接受任何存款。Zafarul Islam 在阿里格爾穆斯林大學發表的學術期刊中推論,該存款中心是以 Zubayr ibn al-Awwam 的名字命名。與此同時,現代巴基斯坦伊斯蘭商業理論家 Zubair Mughal 進一步觀察了 Zubayr ibn al-Awwam 的伊斯蘭保險實踐模式,以避免伊斯蘭教法所禁止的 Gharar (風險業務)、賭博和 Riba (利息)。 === 現代時期 === 穆斯林法學家承認,(麥加與麥地那穆斯林之間實踐的 aquila 制度中) 共同責任的基礎為相互保險奠定了根基。「在保險問題上,如同商業銀行一樣,正統觀點佔了上風」,並且隨著「穆斯林學者對伊斯蘭保險的合法性及傳統保險的非法性達成共識」,「將當代保險業務伊斯蘭化的運動」約於1970年代中期開始。1976年,沙烏地阿拉伯高級委員會發布了一項教令 (fatwa),「支持伊斯蘭模式」的保險。伊斯蘭合作組織的吉達國際伊斯蘭教法學院亦於1985年批准伊斯蘭保險為合法的商業形式。蘇丹的伊斯蘭保險公司於1979年成立,成為第一家伊斯蘭保險公司。至1990年代中期,蘇丹、杜拜、沙烏地阿拉伯、巴林和約旦共有七家伊斯蘭保險公司。 該產業從2004年的13.84億美元增長至2008年的53.18億美元。至2011年底,伊斯蘭保險的總貢獻金達到120億美元 (相較於傳統保險的4兆美元)。 2005年,全球有82家公司從事伊斯蘭保險業務 (77家專門的伊斯蘭保險公司,5家透過「伊斯蘭窗口」提供伊斯蘭保險產品)。至2006年,此數字增加到133家。 與傳統保險形式一樣,伊斯蘭保險業務也可以使用再保險,稱為「伊斯蘭再保險」(retakaful)。同樣在2006年,一家非穆斯林的美國公司 AIG (在130個國家擁有超過8800萬客戶),成立了一家名為 AIG Takaful Enaya 的伊斯蘭保險子公司,總部位於巴林。 截至2013年,領先的伊斯蘭保險國家是「馬來西亞和海灣國家」。據2016年報導,在總共308家伊斯蘭保險公司中,有93家是伊斯蘭保險窗口;然而,這些伊斯蘭保險窗口僅擁有總伊斯蘭保險資產的2.5%。 2024年,英國政府宣布計畫引進一套基於伊斯蘭保險原則的「替代性學生金融」(ASF) 系統,為因宗教信仰禁止使用傳統貸款的學生提供無息高等教育資金。 ===模式=== 伊斯蘭保險的實施有多種模式 (以及幾種變體): * 利潤分享 (Mudharabah) 模式:管理者 (股東) 與投保人分享利潤與虧損;最初在遠東地區使用。 * 以捐贈 (Tabarru') 為基礎:「捐款」(Tabarru'),即保費,累積成一個基金以應對成員的損失。成員不得取回任何貢獻或投資利潤。 * 捐贈 (Tabarru') 與利潤分享 (Mudharabah) 的結合:巴林、阿聯酋及中東國家。 * 代理 (Wakala) 模式:代理費,由貢獻者預先支付並轉入股東基金。 * 以宗教基金 (Al Waqf) 為基礎的模式:宗教基金 (Waqf) 是一個獨立的實體和法人。根據一位評論家的說法,「除了名稱和術語,宗教基金伊斯蘭保險和傳統保險的本質」是相同的,因此這種結構「受到了伊斯蘭教法學者的諸多批評」。主要在巴基斯坦和南非使用。 === 利潤分享 (Mudharabah) 模式 === 根據此原則,al-Mudharib (伊斯蘭保險營運商) 從投資者或資金提供者 (伊斯蘭保險參與者,作為 sahib-ul-mal) 接受伊斯蘭保險分期付款或貢獻金 (保費,稱為 ra's-ul-mal)。合約規定,伊斯蘭保險業務所產生的利潤 (或盈餘) 應如何根據利潤分享 (al-mudharabah) 原則,在參與者 (作為資金提供者) 與伊斯蘭保險營運商之間進行分配。利潤分享的比例可以是50:50、60:40、70:30等,由締約雙方共同商定。 為消除伊斯蘭保險合約中的不確定性因素,納入了捐贈 (tabarru',意為「捐獻、貢獻或贈與」) 的概念。在此概念下,參與者同意放棄 (作為 tabarru') 其同意或承諾支付的伊斯蘭保險分期付款 (或貢獻金) 的一部分,以備任何夥伴參與者遭受特定損失時使用。此協議使他能夠履行互助和共同保障的義務。 本質上,捐贈 (tabarru') 使參與者能夠履行其行為,協助可能因災難或不幸而遭受損失或損害的夥伴參與者。伊斯蘭保險業務所產生的利潤 (或盈餘) 的分享,只有在履行了協助夥伴參與者的義務之後才能進行。因此,伊斯蘭保險營運商必須在其管理的特定基金中維持足夠的資產,同時審慎努力,確保基金得到充分保護,避免過度曝險。因此,基於伊斯蘭的互助保險 (al-takaful) 和利潤分享 (al-mudharabah) 原則,提供保險保障是符合伊斯蘭教法的。 Al-mudharabah 是一種商業利潤分享合約,介於商業投資的資金提供者與實際經營業務的企業家之間。因此,伊斯蘭保險的運作可被視為伊斯蘭保險營運商與一群希望相互保障,以應對任何成員可能遭受的特定損失或損害的個別參與者之間的利潤分享商業投資。 ==批評== (Muhammad Akram Khan) 對 (大多數) 伊斯蘭保險提出的一項抱怨是,儘管談論團結,(大多數) 伊斯蘭保險的持有者在伊斯蘭保險的管理中「沒有任何『發言權』」。TO (伊斯蘭保險營運商) 做出所有關鍵決策,例如費率、風險策略、資產管理以及盈餘和利潤的分配。TO 的股東,「而非伊斯蘭保險持有者」,任命和解僱伊斯蘭保險的管理者。同樣地,Mahmud El-Gamal 抱怨說,「即使是使用「takaful ta'āwun」(合作互助保證或保險) 一詞的公司,其結構也是股東所有制,而非投保人所有制」,儘管國際伊斯蘭教法學院的9/2號決議允許保險作為「建立在自願捐獻 (tabarru') 和相互合作原則上的合作保險」。這種情況的一個例外可以在蘇丹找到,那裡的伊斯蘭保險持有者在伊斯蘭保險業務的管理中有更多的發言權。 伊斯蘭保險是否與傳統保險有顯著不同受到了質疑。伊斯蘭經濟學家 Mohammad Najatuallah Siddiqui 寫道:<blockquote>「為利用大數法則而選擇的組織形式,並不能改變現實。我們可以讓保險成為一項非營利活動 (前提是我們能確保有效管理),但這並不會改變其所做事情的本質。」</blockquote> 根據 Rakaan Kayali 的說法,伊斯蘭保險成員的利益是根據基金允許的範圍來分配,而非由保單定義,這一事實可能導致成員之間的衝突——例如,如果一名成員的索賠用盡了伊斯蘭保險基金,導致另一名在短時間後提出同樣有效索賠的成員無法獲得賠償,或無法獲得全額賠償。 此外,有人質疑聲稱伊斯蘭保險參與者是在進行「捐贈」的合法性。這是因為「捐贈」一詞意味著給予而不期望世俗回報。這顯然與尋求保險的伊斯蘭保險參與者的情況不符。 ==參考資料== ===註腳=== ===引文=== ===書籍、文件、期刊文章=== ==來源== Chakib Abouzaid: Presentation of the World Islamic Insurance Directory at the World Takaful Conference (2006/07/08/09/10/11/12) www.takaful-re.ae Category:伊斯蘭銀行 Category:保險類型 Category:伊斯蘭銀行與金融術語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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